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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艺术交流之旅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甲方委托乙方组织韩国7日游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项目及日期(具体线路安排见附件):1.线路:(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乙方安排的游览项目内容及时间;入住宾馆级别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甲方另行付费的项目及价格;乙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详见参考行程表附件)2、天数:7天;3.代订行程所需船票,代办行程所需签证,代订行程所需食宿等项目;4.安排行程约定的游览等活动5.出发及返回日期:预计年月日乘坐国际邮轮出境去往韩国,预计年月日返回中国。6、总人数:人二、行程报价:港口起止:首尔一地:报价元/人。港口起止、经济舱(高等舱位升级加价,详见游轮升舱价位表);报价包含1.交通:豪华邮轮国际船票(包含豪华邮轮船上住宿、燃油附加费、往返码头税及船上往返用餐);豪华巴士(韩国当地旅游用车);2.住宿:国际--韩国当地4花酒店双标间住宿;游轮--游轮经济舱3.用餐:韩国当地用餐(特色餐:*人参鸡、韩式火锅、韩式烤肉等*);4.游轮份餐;5.门票:韩国当地旅游景点门票6.领队:全程中文导游、领队全陪费用;7.保险:旅行社责任险8.签证:韩国团体旅游签证;报价不包含1.办理护照等证件费;2.个人消费;3.自加景点费用,行程之外的观光节目;4.酒店单房差或加床费(400每人每晚,淡旺季差价不同);5.油轮上如改住商务舱加收200元/人、高等榻榻米(高等客)400元/人,皇家级舱加收600元/人,豪华皇家级800元/人;6.境内地面服务费(如机场接送、行李物品保管、托运行李超重费等);7.境外行李物品托管费、行李托运超重费等;8.酒店、景点、餐厅、飞机、火车、油轮等自行用餐及加餐费用;9.自由活动期间的餐食及交通费;10.因交通延误、战争、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11.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行为、自身疾病等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12.旅游意外伤害险;13.邀请韩国媒体3500元/次,媒体名称待定;14.邀请主持人3000元/场,支持人名字待定;15.“旅游费用包含”内容以外的所有费用;三、交流团流程:1.学生进入交流场地入座;2.主持人宣布艺术交流活动开始;3.双方代表发言,双方代表互换纪念品;4.主持人介绍中韩方学员情况,学生准备节目进行演出韩方准备节目进行演出(适当的参差表演)5.韩方代表给学生颁发交流证书(代表性颁发1~2个证书,如果每人要颁发一个证书需追加50元/人/份,或者自备)6.集体合影留念;备注:乐器是要额外支付金额租用或者客人自带通常互换礼物是1~3位代表出来互换四、收费方式:(预报人数:人,定金:1000元/人)1、甲方于年月日支付定金元;3、年月日前支付所有尾款;4、年月日前送签证。如甲方逾期向乙方付款,乙方有权取消该团队的一切操作并向甲方追讨由此产生的损失。甲方保证如约付清余下全部团款;逾期支付的,每延迟一日甲方按团款余额万分之六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接待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游法》赔偿,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甲方参团人员守则:1.必须遵守海关规定,携带物品出入境如需申报的,要如实申报,不得走私贩毒或携带违禁物品。2.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惯。3.遵守团队纪律,配合乙方领队/导游工作。4.旅游途中购物应慎重,由此引起的责任自负。5.客人须按行程随团出入境,切不可擅自离团,更加不许滞留不归。六、延退团处理及违约责任:1.甲方于年月日12:00前确定准确人数,确定后成团率不能少于98%,低于98%损失定金1000元/人,送签之后取消的全损。2、年月日之前增加参团人数的,增加时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3.由于申请护照、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参团人员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送签后取消的费用全损。4.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飞机、火车、轮船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游客承担。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6.甲方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做“文明公约”守法游客,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干扰旅游团队正常运作,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行程的,乙方应作妥善安排,因此而多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7.旅行中,甲方游客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若丢失甲方游客自行承担损失;发生争议时,甲方游客不得以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原因拒绝登机(车、船);甲方不得自行脱团,对于自行脱团(或滞留不归)的详见补充条款第五项规定。8.旅行中发生甲方在入住宾馆财产被盗、游览景点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乙方无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自身行为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9.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包括景点、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等)。11.本协议为委托协议,乙方仅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七、履约担保甲方须在乙方送签前向乙方交付旅游保证金每人人民币伍万元或不可撤消担保函。如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内交纳旅游保证金或不可撤消担保函,乙方将有权拒绝送签,其产生所有损失费用将由甲方承担,乙方特别提示甲方必须向出行客人索要担保函或押金(或房产、车产担保),一旦出现客人非法滞留韩国,担保单位承担赔偿,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可以现金支付、转帐方式将相应保证金款项汇入乙方指定保证金帐户(人民币)。以上担保金客人回国后第3-5个工作日起将此笔款项退还给原付款账号。八、代订船票甲方委托乙方代订本线路行程所需船票。甲方需认识到若签证办妥后再订船票,船务公司将不能保证所需船位。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年月日前先行订购甲方所需船位,并且甲方支付预付定金,确保船位。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十、特别约定条款1、如甲方所组客人在境外蓄意非法滞留未归或因其它原因未能随旅游团队同时按期入境回国,此为游客个人行为,甲方应赔偿乙方伍万元(人民币)/人并承担因此所遭受的包含但不限于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等全部损失。2、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实现,由甲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条款为协议中未涉及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如下:1、乙方有权调整行程先后顺序,但不减少景点;2、游客自动放弃行程中的餐、用房、用车及景区门票等费用不退;3、乙方已按国家旅游局规定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并建议客人自行投保旅游者旅游人身意外险;4、出境旅游不允许脱团,甲方游客发生擅自脱团行为需补交乙方离团费人民币1500元/人/天,押金人民币50000元/人,发生滞留的详见不可撤消担保函;5、送签之前未收到团费全款和不可撤销担保函(或押金),乙方有权取消接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6、甲方游客需和我社签属5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承诺书,因甲方游客身体疾病等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7、乙方收取的团款均属于代收代付性质,因此行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除旅游人身意外险规定赔偿范围以外的责任,都归属实际接待游客的实体单位(如酒店、餐厅、车队、景区等)具体承担,乙方协助处理;8、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如因客人提供虚假信息,例如客人材料不真实、客人资料造假,境外滞留、脱团等导致乙方被使馆查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10、本协议交流参考场地-天空文化中心,若人数在200人以上,并且在指定时间内将场馆所需定金汇齐,将优先预定天空文化中心;11、若是低于200人,并且已经汇定金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出发人数双方再协商交流费用的增长金额;甲方:地址: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乙方:地址:签约代表: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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