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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祝佳煤矿违章处罚细则第一条、矿长(安全矿长)不按照《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或者召开后没有会议记录的,每缺少一次扣发工资200元。按照《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和临时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会议的人员迟到、早退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无故缺席的,每次扣发工资50元。第二条、有关人员没有按照《祝佳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及时进行排查、治理、报告和登记建档的,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对发现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没有定期检查记录、讨论分析记录、监控记录、没有制订应急方案、没有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对上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扣发责任人工资100元。第三条、有关人员没有按照《祝佳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参加安全检查的,一次扣发工资100元;每次安全检查后没有检查记录(或者做虚假记录)的、对检查出的问题没有现场落实整改的、没有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第四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人员没有按照《祝佳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完成编制、会审、签发、送达的,对违反的人员每人扣发工资100元。编制人没有按照《祝佳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规定对参见施工和管理的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考试的,扣发2工资100元;施工和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每天扣发工资100元。施工和管理人员没有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指挥和操作的,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第五条、有关人员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扣发工资200元。第六条、培训工作人员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违反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年审不合格的、培训考试不过关的,在继续培训期间不发给工资,每天只发给20元的基本生活费。第七条、检查人员、检身人员没有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执行清点、检身、登记、报告的,一次扣发工资100元;出、入井人员不配合的,对不配合的人员扣发工资50元。第八条、有关人员违反《井口检身制度》的,一次扣发工资100元。第九条、瓦检员违反《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减工资20元。第十条、瓦检员、值班员、当班值班领导违反《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减工资20元。第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减工资20元;出现假记录、假汇报,每次扣减工资50元;出现误贯通的,扣减工资200元。第十二条、有关人员违反《防灭火管理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减工资50元。第十三条、粉尘检测员违反《粉尘检测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减工资20元。第十四条、主管领导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设专职瓦检员、巡回瓦检员的扣减工资100元。3专职瓦检员、巡回瓦检员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进行操作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第十五条、有关人员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第十六条、违反《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通风机的,必须立即改正,每次扣减工资100元。第十七条、负责人及防尘专业人员发现防尘系统设施不完善,防尘设施不使用,煤尘堆积,不安排处理的,扣减工资100元;有关人员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的,扣减工资50元。第十八条、负责人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井巷维修制度》的规定安排专门队组对井巷进行维修的,扣减工资100元;维修人员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井巷维修制度》进行维修的,扣减工资100元。第十九条、放炮工、班组长、瓦检员及其他人员不按照《“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瓦斯检测的、放炮的,扣减工资100元。第二十条、有关人员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进行作业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监测中心站管理制度》的、管理人员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监测中心站管理制度》建立各种台帐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故障登记记录的,每次扣减工资100元。第二十二条、违反《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器材进行使用、检查、维修的,扣减工资100元。第二十三条、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的,对有关人员扣减工资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违反《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装卸、运输爆破材料的,解除聘用合同,并不给予进行补偿。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4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违者扣减工资100~500元。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规定者,扣减工资200元。第二十四条、违反《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储存、保管爆破材料的,对责任人员扣减工资50元,并立即改正。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发放、清退爆破材料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放炮员支领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盖章审批的计划单办理领退手续,并按放炮员雷管编号进行雷管发放,严禁未编号雷管出库。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2、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亲自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药库工作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3、放炮员及其他人员擅自涂改计划单,一经查出,开除矿籍。4、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运送、存放),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以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退交手续,若有做成引药的雷管,必须在远离药库或没有人员的安全地点拆除方能退交。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16小时)的,扣减工资100~500元。5、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以当班班(队)长严格审核签字,否则药库值班人员不予办理手续,严禁其它人员代签,否则,扣减5工资100元。第二十六条、发现放炮线有破皮、裸露必须及时使用黑胶布包好后才能使用,严禁使用裸露或有明接头的放炮线放炮,否则每次扣减工资5元。放炮线长度不足规定放炮距离的严禁放炮,否则发现一次扣减当班班长50元。放炮器材由三个班的放炮员负责保管,并现场交好班,不得转借、转让给他人,否则每次扣减工资100元。班中放完炮后,放炮员必须取下放炮器锁匙随身携带,并将放炮线未端短路相接,严禁随便交给他人或乱放,否则每次扣减工资20元。第二十七条、有关人员不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检漏定时试验制度》的规定准时参加定时检漏试验的,每次扣减工资50元。第二十八条、有关人员违反《祝佳煤矿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煤矿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维修的,发现一次扣减工资20元。矿领导定时或不定时对井下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的电路或设备失爆,每发现一次扣减相关人员工资100元,出现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工作,如有违反的,扣减工资50元,并立即改正。第三十条、违反《枫香镇祝佳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的规定停电、送电的,一次扣减工资50元。第三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倾斜提升巷严禁蹬钩、行人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次扣减工资20元。严禁把钩工和其他人员爬、蹬、跳车,如发现一律辞退,并扣减工资500元。第三十二条、防爆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不按照《祝佳煤矿防爆检6查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防爆检查操作的,每次扣减工资50元。第三十四条、违反《祝佳煤矿矿灯管理制度》规定的,每次扣减工资50元。灯房工作人员必须对交回的矿灯进行检查,故意损坏矿灯者,每盏罚款50元。凡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者,无论是谁,一律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无故丢失矿灯者按原价赔偿。第三十五条、不按照《祝佳煤矿班前会制度》的规定召开班前会的,每次扣减当班班长工资各30元。第三十六条、员工应当按照《枫香镇祝佳煤矿考勤制度》的规定出勤(26天以上为满勤)。出勤时间:早班8:00点~16:00点,中班16:00点~0:00点,晚班0:00点~8:00点。超过30分钟进班,按旷工处理。出勤奖惩,旷工一天,扣工资30元;早退扣工资10元;三次迟到折合一次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矿处理。第三十七条、有违反《祝佳煤矿机电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各单位领用设备由本单位兼管设备管理员与设备组共同对领用的设备,按完好标准进行质量检查,通电试运转,确定设备符合使用要求后办理领用手续,设备质量不合格,由设备组负责并对验收人扣发工资30元,情节严重及影响生产者按事故追查。2、对修复过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严格验收,如发现入库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每台设备对验收人员扣发工资50--100元。3、各单位领用设备时,由兼职设备管理员与设备组共同对设备进行先检查,确认型号、规格相符后办理入井手续。无入井证的设备严禁下井,对此运输区付井口把钩人员要切实把关。无入井手续下井的设备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对运输区把钩工扣发工资20元。74、各单位回收的机电设备,按设备组要求交到指定位置,并经检查验收后开回收单,双方在回收单上签字,对丢失损坏的零部件,由本单位负责提供交设备组,三天之内若不交齐,按其原值的200%罚款。各单位回收的机电设备放到机修厂而不办理手续的,设备组按多占压设备继续收取占压费,期间丢损的零部件由单位自负。岩巷锚喷巷道内使用的设备,若喷在设备上的岩浆严重每台罚款30元。上述各项罚款金额入财务科设备专用帐户。5、加强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制度,做好换油记录,对缺油造成设备损坏者的,对责任者扣减工资50--300元。6、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规范或带病运转,违者扣减工资100-300元。7、各单位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电动机要安装在通风、干燥良好的地方,不允许受水淋,埋压或泡在水中,否则对责任人扣减工资50--200元。7、为加强使用单位的责任感,对不合理使用所引起的烧电机、风机和设备损坏,按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经济赔偿外,还应追究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8、为进一步加强风机管理,减少不合理使用而烧风机,各使用单位必须每半年更换一次,避免因长时运转使风机轴承缺油,引起轴承抱轴或产生火花而造成重大事故,否则,对责任人扣减工资100--300元;采掘头面、动力、信号不能同时断电一次扣减工资100元。9、入井设备要有合格证,失爆设备严禁入井,违者扣减工资100元。10、电机、风机严禁在井下倒装使用,无论工作面或掘进头原用电机、风机在异地接替时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必须从井上另下,超过规定时8间的,每台处以50--200元罚款。11、皮带机在运行中造成皮带损坏,对责任人按原值的10%--50%扣减工资。12、煤电钻综保、信号照明综保使用不合格者,每台对责任人扣减工资100元。13、所有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否则每台对管理者扣发工资20元。14、所有开关必须上架,三台以上五小电器集中上板,否则每件对管理者扣减工资10元。第三十八条、不按照《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的,对违反者扣减工资100元。第三十九条、违反《电缆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保养、领取、使用、报废电缆的,对责任人扣减工资1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第四十条、违反《小型电器管理制度》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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