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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XXXX)
民事诉讼法学CivilProcedureLaw2011-2012学年第2学期主讲教师:毛玲maoling1116@yahoo.com.cn第二编总则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四章当事人第五章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证明第八章诉讼保障制度第九章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第二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理解和掌握民事审判的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掌握各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熟悉有关司法解释本章预计授课时数:2课时本章内容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与内容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与内容(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人民法院组织法》T7T9T11T15《民事诉讼法》T10《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T7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T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T10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T11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T15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二)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T1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区别1、地位不同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抽象性、概括性基本制度:系统的规范体系,具体的内容和要求2、约束的对象不同基本原则:宏观指导民事诉讼活动法院、一切诉讼参与人基本制度: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3、适用性不同基本原则灵活性基本制度硬性规定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及立法二、审判组织形式三、合议制的构成四、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冲突与协调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及立法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审判组织(合议庭)意义:民主集中制提高民事审判质量抑制司法专横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审判合议制度的立法1、《人民法院组织法》T92、《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T40-T4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23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14日)《人民法院组织法》T9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T40【一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T41【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T42【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民事诉讼法》T43【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2010试卷三单选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18条)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责审判长的职责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二、审判组织形式1、独任制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制”)2、合议制审判组织(“合议庭”)《人民法院组织法》T9《民事诉讼法》T401、独任制《民事诉讼法》T40.2【一审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T14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T161【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例外: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2、合议制合议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法院范围: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合议庭的要求(1)人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T40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2)审判长的确定《民事诉讼法》T42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三、合议庭的构成(一)第一审合议庭(二)第二审合议庭(三)再审程序与重审程序的合议庭(一)第一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T40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1、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涉及专业技能或者专门知识的案件《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推进司法民主,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8.3万人;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全年参审案件111.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46.5%。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坚持扩大司法民主,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国共有5568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505412件,参与审理案件数量上升34.05%。(二)第二审合议庭《民事诉讼法》T4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三)再审程序与重审程序的合议庭《民事诉讼法》T41.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T41.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T18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2008试卷三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四、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审判委员会是不是我国民事审判组织?(一)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T10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T10.1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T12合议庭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拟判处死刑的;(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三)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职责总结经验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三)审判委员会的变异《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2010)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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