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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2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载体。•一、概念–广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狭义:仅指全体会议,不包括它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本节采用狭义的理解)•二、地位、组成与任期1。地位:《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问题1:为什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表现在在哪里?•就纵向而言:全国人大在全国自下而上整个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一级。它是在全国人民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所制定的宪法、法律、决议,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全国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就横向而言:就横向而言,在最高一级的国家机构中,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也应处于最高的、首要的地位。无论是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即从属于它。–2。组成:–《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千名。•代表要考虑到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现有2984名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来自各条战线,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参与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为例:工人占代表总数的10.84%;农民占代表总数的8.06%;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3.17%;知识分子占代表总数的21.08%;归侨占代表总数的1.2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人民解放军占代表总数的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代表总数的15.44%。在上述代表中,中共党员占代表总数的71.5%;妇女占代表总数的21.82%;少数民族占代表总数的14.37%。所以,全国人大代表并不都是党政干部。•问题2:人民代表名额是根据什么进行分配的?•是人数吗?•从总数上看:农民工人干部•代表的比例:农民工人干部•从总数看:非党员党员•从比例看:党员非党员,中共党员占代表总数的71.5%。•这是为什么?•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问题3: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3.17%,这与人大作为议政机构这样的定位之间是否有不协调的地方?如何理解议与行之间的关系?3。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三、职权•《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如下: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2.最高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四、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形式主要是:1。例行会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延续至4月初);2。临时会议: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以下对人大会议若干问题进行探讨。•1。“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大致包括三类:•(1)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惯例列席人员: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3)其他列席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2。会议通知:•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临时会议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开会日期以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3。预备会议:•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4。会议开幕:•会议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5。会议的主持:•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6。提议案:•按法律规定:•(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案、罢免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7。人事任免:•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提出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大会主席团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全体表决(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当选)。•人事任免包括接受辞职和罢免。•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并提交书面材料。•8。立法•(1)提出法律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代表联名。•(2)审议法律草案;•(3)法律草案表决:宪法修正案2/3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其他法律草案半数通过有效。表决方式是法律草案的一次性表决,而非逐条表决。•(4)法律公布。•五、全国人大的组织机构:••第三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地位、组成与任期•(一)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它们的工作。•(二)组成:•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人数惯定位155人(但宪法、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然后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委员长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职务,直至委员长恢复健康或全国人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4。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思考?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这一方面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工作。•5。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趋向•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专职化比例不断提高。•专职化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与专业水平。•同时,保障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法律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工作,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常委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有利于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二、职权•1、国家立法权:•19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人大常委会职权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法律解释权:•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问题:除了立法解释之外,还有什么解释?•3、监督权:•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依法对国务院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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