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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主要内容: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二、合议制度三、回避制度四、公开审判制度五、两审终审制度六、陪审制度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2.与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3.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而不是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角度加以规范。(一)合议制度的概念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合议制。◆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二)合议庭的构成及其内外部关系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39条: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3.再审程序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4.合议庭的内部关系◆由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反之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议案件时应当给予各成员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共同协商,使评议结果更加公正合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原则。5.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实行指导和监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组织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并不直接参与对案件的审判,也不对合议庭实行行政上的领导。探讨问题:审委会的存、废、改三、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二)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和回避情形◆回避的主体: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三)回避的方式和程序——积极回避和消极回避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除案件处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在法院作出回避主体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前、回避申请提出之后,回避主体应当暂时退出案件的审理或停止参与案件的有关工作。申请决定复议(三日内)三日内回避制度案例2004年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一所中学称,几年前,学校为提高食堂的饭菜质量,将校食堂承包给六合本地人张军(化名)。刚开始,被张军承包的食堂运转良好,饭菜质量与以前相比也有所提高。据校方称,这种情况仅维持了一年,该校食堂的饭菜质量就开始一天不如一天,而且价格也不断提升。为此,学生、教师多次向张军提意见,要求整改。可没有任何效果。不久,学生、教师罢吃校食堂的饭菜,纷纷外出就餐。发现食堂无人就餐,张军不顾校领导劝阻,于每天开饭前,派人强行关闭校门,逼得学生、教师无奈到其食堂继续就餐。2003年,张军承包的校食堂因饭菜变质,造成1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有关部门出面将问题及时处理后,该校领导痛定思痛,决定解除张军的承包合同。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张军不予理睬,仍霸占着食堂不走。2004年6月,校方一纸诉状将张军告到六合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校与张军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中止,并责令张军立即交出食堂。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钝化矛盾,不使事态扩大,于开庭前进行庭外调解。因双方对食堂投资补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调解失败。2004年7月中旬,该校放假的高中部学生到校补课。为保证学生、教师的正常饮食,法院决定对张军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强制其交出食堂。看法院对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张军随即以六合区法院有名副院长在该校兼任法制副校长,与学校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六合区法院对此案集体回避。接到张军的回避申请后,六合区法院立即向市中级法院请示。最后,市中级法院作出决定,同意六合区法院集体回避,并指定浦口区法院审理。2004年9月7日,浦口区法院已接到该案的异地管辖通知。☆实践中回避制度的贯彻落实存在不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1四、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将其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院应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期间,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的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二)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作用:保障审判的公正——公开审判是诉讼民主化的表现“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三)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无论审判是否公开进行,判决都要公开。——调解结案的:调解过程可以不公开、结果亦可以不公开。是否合理?五、两审终审制度(一)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是指民事案件经两级或两级以上裁判机关审理裁判而宜告终结的制度。优点:(1)通过多重审理,可以减少审判的错误,保障案件裁判的质量;(2)有利于上级裁判机关对下级裁判机关的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缺陷:(1)增加裁判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了诉讼的成本;(2)多级审理和裁判使得诉讼时间增加,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公正效率多国都从保障公正、有利法制的统一性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多角度综合考虑,实行多元化的审级模式,即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决定采用的审级制度。(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1.两审终审制的确立及存在依据:(1)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管辖权;(2)节约司法资源;(3)两级审判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4)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2.两审终审制的缺陷:(1)终审法院水平相对较低,错判有时得不到纠正;(2)两级法院的亲近感导致审级监督目的落空;(3)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当事人较易利用关系影响司法公正;(4)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5)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注意:并非所有案件的审理都适用两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探讨:——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正当性3.对当前审级制度的修改建议——实行有条件限制的三审终审制度如: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新型案件◆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意义:三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法院,审判级别较高,管辖范围较广,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六、陪审制度1.适用于一审案件,但是否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由法院自主决定;2.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地位平等;3.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改学界有争议。——关注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审判的不同部分为了整体而存在,但整体并不为部分而存在……你是因整体而被创造,而整体的被创造并非为了你。——柏拉图近亲属: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关系;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涉及其利益,或叫做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他关系:朋友、恋人、仇人、情人邻居?同学?师生?苏州嘉湖阁的业主们表示在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的审理中,法院的一些做法让他们有理由质疑第三人的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存在的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2004年4月21日《现代快报》)。该案开庭过程中,原告代表人当庭指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均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是第三人诉讼律师李小伟的学生,应予以回避,并当庭递交了回避申请书。但“仅10分钟后”,申请就被驳回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泽晟表示,当前法律在构成回避的情形上界定比较模糊,是一个灰色地带,师生关系是否构成回避理由很难说清楚。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师生同学在法庭上“碰面”的情况很多,如果要回避的话,很多案子将无法审理,一些知名教授的学生也很多,那么他将很难再从事诉讼代理工作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现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他关系”也包含师生关系,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当事人对审案法官失去信任,一再坚持要求审案法官回避,法院本着平息纷争的原则也应认真考虑。2000年10月消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昨天出台的“回避制度细则”规定——凡私自会见案件一方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宴请或财物;向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利用办案的权力为自己和近亲属牟利的法官,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案件无法定事由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承办法官回避。该法院还决定,1名法官在1年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3次以上的,法院将取消其审判权或执行权,直至调离岗位。2011年2月16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凡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实行任职回避;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本文标题: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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