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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结婚制度3对于总论理论部分的回顾基本概念婚姻家庭亲属(亲等和亲系)属性与功能婚姻家庭的属性婚姻家庭的职能亲属的法律效力历史追寻一夫一妻制确立的历史过程与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概论的回顾名称的争议形式的争议法律地位的争议基本原则以及禁止性规定的重要性五项原则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违反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合法权益原则的行为倡导性条款的功能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制度的概念二、婚约三、结婚的条件与程序四、事实婚姻问题第二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二、可撤销婚\第三节婚姻的效力一、婚姻的效力的概念二、配偶身份权三、夫妻财产权一、结婚制度的概念(一)概念(二)沿革二、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和性质概念P100性质契约说非契约说(二)婚约的历史沿革P100(三)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待婚约的态度P101因婚约解除或者恋爱纠纷引起的财产关系的处理三、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一)结婚的条件的分类P97—98(二)结婚的条件(三)结婚的程序四、事实婚姻问题(一)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其构成要件有四:(二)事实婚姻的立法例P117(三)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的反思P118(四)对现行司法解释的评价(一)婚姻的成立的概念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以是否包括订婚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特征:⑴主体是男女两性⑵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⑶确立夫妻身份关系(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结婚是个体婚制的产物,大体经历了如下的形式:P98—991.掠夺婚。2.有偿婚。依代价的不同形式,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3.聘娶婚。聘财4.宗教婚。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5.合意婚婚约解除的财产问题的处理1、对于有结婚目的,但是双方不是自愿缔结婚约的,而是借婚约之名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的;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与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对方的财产;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5、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6、对于订婚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品;(二)结婚的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2、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禁婚亲*原因*中表婚*涉及亲属结婚的特殊问题禁婚疾病《母婴保健法》38条1、结婚的必备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异性*双方*完全*现实*不能人道但自愿结婚?*隐瞒对结婚合意的影响b、达到法定婚龄*4因素*最低*晚婚晚育*特殊情况c、符合一夫一妻同性恋结婚隐瞒对结婚合意的影响1、隐瞒的情况属于禁止或者暂缓结婚的;2、隐瞒一般个人情况的;3、附有条件的自愿结婚如何处理?结婚的的禁止条件___法律上不准结婚的人禁婚亲*原因*中表婚*涉及亲属结婚的特殊问题禁婚疾病《母婴保健法》38条近亲结婚(三)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分类P107(二)结婚的机关和程序《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关程序申请*持有的证件9条13条审查*不予登记12条20条复议29条登记*11条夫妻关系证明书23条骗取登记25条复婚登记19条结婚证民国结婚证3、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纳彩问名纳吉纳征,中心环节请期亲迎庙见纳采(纳彩)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其一,事实婚姻的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视为事实重婚,而非事实婚姻。其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以夫妻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的主要区别。其三,事实婚姻的双方都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又为群众所公认。这种公开性与公认性是事实婚姻重要的外部特征。其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1986年3月15日1994年2月1日2001年4月28日1994年2月1日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须补办登记手续同居时起诉时不承认中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的发展历程2001年4月28日事实婚案例190年11月原被告未经登记而同居.当时原告18岁,被告23岁.2000年3月原告与他人通奸生育一子,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后被告得知真相,关系恶化.原告于2005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自己承担抚养费.请求平分共同财产价值3万元的房屋,男方工资8000元.1.双方的关系如何认定?2.财产如何分?3.孩子谁抚养?4.如果设93年结婚,该案结果如何?5.如果本案是在2000年起诉,结果会如何?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国事实婚姻在世界各地始终与法律婚姻如影相随。例如,古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法的普通法婚姻、日本的内缘婚、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第二节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概念无效婚姻:男女结合不具备结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违背结婚合意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违法婚姻.意义及划分标准对于违背结婚要件的婚姻法律评价不同对于严重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无效对于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者违反私益要件的——可撤消三、我国的无效婚姻(一)原因第10条重婚---禁婚亲----禁婚疾病----早婚相对原因:解释第8条(二)程序1.性质——对于自始无效的理解宣告无效:解释第13条2.请求权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解释第7条3.诉讼程序:特别程序—不调解---不上诉依诉讼程序依行政程序登记25条、28条四、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原因:胁迫婚第11条认定标准撤消权的行使:解释第10条1年(除斥期间)程序:婚姻法以及解释第11条五、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法律后果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12条、解释13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2条解释第15条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案例王某(25岁),与张某(18岁)于2001年10月1日结婚.不久生一女孩.二人婚后一直不和.于是在2002年初,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共同购买的家具,电器价值1万元,房子是结婚后王某用自己的钱买的.1.双方关系?2.财产,子女怎么办?3.设王某在2004年提出离婚,结果如何?比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共同点:表现为法律对于欠缺婚姻要件的违法婚姻的否定性的评价;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程序上看同为须经诉讼;从时间效力来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点:违法程度不同-----类型不同;申请期限;一元或二元制的争论:一元制:一概无效或可撤销二元制:尊重既成事实,采取二元制保护弱者,采取二元制一、婚姻的效力概述(一)婚姻的效力的概念(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一)婚姻效力的概念婚姻的效力是指因男女结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它随婚姻关系的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终止。婚姻的效力依据范围依据性质配偶之间对第三人身份上财产上夫妻关系从夫妻关系的历史发展来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夫妻关系,既包括通行的一夫一妻制下的正式的配偶,又包括少数男子与其媵妾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夫妻关系,仅指正式的配偶关系。(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相一致的。1.关于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P129夫妻一体主义表现夫妻别体主义表现2.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P1293、我国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包含两方面的精神:一是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对家庭事务共同协商,任何一方不得享有凌驾于他方之上的优越地位;二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二、配偶身份权(一)夫妻的姓名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四)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五)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六)夫妻间的继承权(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1、其侧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2、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变化。3、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子女的姓氏—夫妻姓名权的延伸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注意两点:子女出生后;子女成年后(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古代,身为人妇,必须“顺于姑舅,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新旧“三从四德”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生产、工作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三)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对于婚有共同生活住所的选择,应有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义务双方权利男女两性的生育权?男性如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关于生育权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配合,同时也互负合作义务。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五)关于婚姻身份效力的立法完善(一)同居义务——同屋、同床、同桌(二)忠实义务(三)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义务婚姻法应规定同居义务的理由:正面:1、同居是婚姻自身属性必然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2、同居是婚姻社会属性的要求。3、规定同居义务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志。4、规定同居义务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反面:1、同居虽然是婚姻的应有之意,但婚后夫妻的同居涉及的内容属于个人以及家庭隐私的范畴。2、同居义务的设置为婚内强奸留下了余地。忠实义务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主要的支持理论认为: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为追究过错方和侵犯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对的理论主要认为:赞同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坚持认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这只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感情问题,法律无法强制这一义务的履行。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吗?案例:张兰与陈海系自由恋爱,后于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张兰发现陈海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兰痛不欲生,要与陈海离婚。陈海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海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保证书我(陈海)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兰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兰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海年月日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身份当然享有,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的范围;目的是为了适应日常家务的需要;其范围以家庭生活必要为要件;夫妻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夫妻财产权(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其分类P141—145依照发生根据依照适用情况依照其内容依照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1、依发生依据联合制共同制约定制2、依适用情况剩余共同制当然的非常制分别制3、依内容4、依所涉及的夫妻财产范围统一制法定制一般共同制特有财产制普通制非常制宣告的非常制共同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的共同制评价:在当今世界,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重视家事劳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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