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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时效制度时效,意指时间之效力,时间万物存在之维度:时间是世上最好之良药;时间可以冲淡一切;让时间来检验吧;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事物经过一定的时间就会有所变化!法律亦然!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取得实效•现代各国民法莫不规定时效制度,民法时效制度分为两种,即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就是权利取得的原因,是指没有权利的人以一定的状态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津规定的期间,便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取得时效乃物权法之内容,对无主物占有一定时间之后便可以获得物权•如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20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以所有的意思,10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不动产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9条和770条的规定,善意无过失地占有他人未登记的不动产十年,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二)取得时效制度的不同立法选择自罗马法以降,各国民法莫不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其法各异:1、法夷将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时效制度的统一整体的两个组成部分,而共同规定于民法典中的独立的一章。这一立法例深刻影响法国法系其他国家的同类立法。倭之民法典即采用此法,在第一篇“总则”的第六章中把时效规定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2、德夷德国民法典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观念和模式与法国民法典不同。德国民法典完全继承罗马法的立法方式,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视为性质不相同的两种制度,将消灭时效规定了民法典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在所有权取得的一章中。瑞士民法典、韩国民法典等采此立法例。3、以天艹为首的各社会主义国家基于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以及从反对不劳而获的社会主义伦理观出发,采取了对取得时效的否定立法立场。1964年苏俄民法典未规定取得时效,天艹民法通则亦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一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我们前面所言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撤销时间(一年)便是除斥期间,过了一年可撤销权人便无权撤销该民事行为,该行为变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渠县帅英案三、其他期间•《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关于时效,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规定,可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这个有效期限,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时效而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行刑时效即刑罚执行时效,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已经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期限,那么所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只规定了追诉时效。第二节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而是转变为“自然权利”或是“裸权”。(理论上这种权利还有些用处,哪天债务人良心发现,或者存在债务抵销的情况,当然,如果债权人找几个马仔,提起西瓜刀,“兄弟,我那笔钱你看?!!”,对方如果归还了。。。。。。,当然,有同学会说,胁迫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滴!不过需要证据)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对于诉讼时效,或者有同学会有疑问,就人家债权人没有找债务人请求履行债权,多等了几天法律就不保护,共党的法律太污了!还有木有天理?难道共党的法律都是保护坏蛋的么?不还钱还有理了,人家王保长(《王保长外传》都还晓得,李老栓,你借钱不还,抓屎敷脸!)都晓得债务应该履行的三,啷个我天艹的法律是肿么子的喃???其实不惟天艹,尔等心仪之米国亦然!倭国、棒子亦复如是!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1.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猴年马月的事了,现在还来说,已经趋于稳定的社会关系重提往事就可能被打破,不利于秩序之维护2.敦促债权人行使权利;你娃娃有权利就了不起了哦,赶紧行使,不要耽搁时间!3.作为证据之代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时效之目的,不在于维护恶人,而在于督促权利之行使,效率本身也就是一种公平!立法之价值取向在于追求效率!吾人前曾述及,举凡法律制度,皆有机会成本!!诉讼时效之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2年•(二)短期•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长期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海商法,旅客之人身伤害亦为3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四)最长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三节诉讼时效之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一、起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时效•赵泉(化名)系广西宾阳县的一个个体商人,他在广西百色市开有一个纸厂。吕飞(化名)在广西南宁市经营餐饮服务业,与赵泉是朋友关系。从2001年1月份起,赵泉一直向吕飞供应纸巾,吕飞也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在生意上合作得比较愉快。2003年8月13日,赵泉向吕飞提供了一批价值为56000元的餐巾,吕飞没有及时付款,并于同年12月转做其他生意,此后,吕飞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给赵泉。2006年1月5日,赵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吕飞支付货款56000元。吕飞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提出抗辩,他承认欠有赵泉的货款,但认为赵泉超过诉讼时效后才向法院起诉,失去了法律的保护,要求法院驳回赵泉的诉讼请求甲在A地拥有一处营业用房,乙公司欲在此地开发建设一大型综合性的设施,于是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费用将甲在A地的房屋拆除,在B地为甲建造一新的质量更佳的营业用房;自该房屋于1998年5月6日建成时起,由甲无偿地使用15年;期满时乙公司有权将该房屋收回。该房屋如期建成,但甲却一直未请求乙公司交付该房屋,迟至2003年1月1日才请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时效过否?•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随时可以主张债权,在宽限期满之日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画
本文标题:第五章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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