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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第八章第八章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一)起步阶段(1973~1982年)中国于1972年发生了几件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大连湾污染事件:涨潮一片黑水,退潮一片黑滩,因污染荒废的贝类滩晾5000多亩,每年损失海参1万多千克,贝类10万多千克,蚬子150多万千克。——北京鱼污染事件:官厅水库的水受污染造成市场出售的鱼有异味;——松花江水系污染:一些渔民食用江中含汞的鱼类、贝类,已出现水俣病(甲基汞中毒)的症兆。1972年6.5~6.16,联合国人类第一次环境会议召开,揭开中国环保事业的序幕,高层人士逐渐认识到中国也有环境问题。一、我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1973年8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和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4年10月,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科研、监测机构。1977年4月,国家计委、建委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以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同时开展了重点污染源的调查。1978年2月,国家通过新《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奠定了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1979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开始走法制建设的轨道。初步实现了对环境问题认识上的转变,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三废处理”问题,而是影响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初步实现了环境管理思想的转变,认识到解决环境问题仅依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组建管理机构、制定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环境管理制度等综合措施实施管理。开展了以水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污染源调查,治理了一批重点污染源,解决了一些局部的污染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成绩: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明确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提出“三同步、三统一”的环境方针;制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基本环境政策。1984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并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88年,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提出新的五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环境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二)发展阶段(1983~1991年)将环境保护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确定了环境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确立了一整套用以长期指导中国环境保护实践的环境管理方针、政策和制度体系。经长期的改革、实践与探索,环境管理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从理论到实践结合上解决了“管什么”与“怎么管”的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成绩: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中国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中确定了国家正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3年10月,召开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提出了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全过程控制的工业污染防治对策。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跨世纪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启动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实施“33211”工程,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应实行“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环境保护进入新的阶段。(三)深化阶段(1992~)1998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6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5年12月,国务院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经历三十多年的实践,无论环境管理的思想,还是管理手段、管理技术、管理政策、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机构等方面,都得到加强和不断完善。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保护与国家发展战略、宏观决策紧密结合在一起。环境管理的目标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任务更加具体,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环境管理的方针“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中国政府在1972年人类环境大会上提出。“三同步,三统一”方针——“在国家计划的统一指导下,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的,是对“三十二字”方针的重大发展。二、我国环境管理的方针与基本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防”为核心,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与手段,从源头上防止环境问题产生,同时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主要措施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从“六五”开始,环境保护都被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宏观层次)。——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宏观和微观层次)。——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微观层次)。(二)环境管理的基本政策“谁污染、谁治理”凡是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单位与个人,都负有治理或补偿环境污染与生态损失的责任。其主要措施有:——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破坏补偿费。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污染防治。——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国家规定在技术改造中要把控制污染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并规定防治污染的费用要占总费用的7%以上。“强化环境管理”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管理,控制和减少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到2005年底,我国共出台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50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0多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1600余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完整的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一)环境管理机构的发展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审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机构建设的起步。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销,其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称环境保护局,成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形成“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三、我国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改为建设部。国家环保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0月,根据《关于环保总局调整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39)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撤销监督管理司,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环境管理行政机构——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行政机构体系包括国家、省、市、县、镇(乡)五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家一级环境管理行政机构。该局设办公厅(宣传教育司)、规划与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行政体制与人事司、科技标准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态保护司、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国际合作司11个职能机构。——各省、自治区、市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设置与总局基本相应,地、市级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简化,乡、镇级常为下设的环保办公室。——其他的国家机关就各自的业务范围设置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二)现行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环境管理立法机构——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简称全国人大环资委)。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行使职权的常设工作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它负责提出、拟定和审议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草案和有关的其他议案,并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资源与环境方面法律执行的监督等。——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其改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设立,使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对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各省、直辖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设置了相应的委员会。(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四、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别一个科学上的概念,属于学术研究的范畴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属上层建筑的范畴联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和环境管理中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评价的对象不仅包括建设项目,而且还针对区域开发计划、规划和国家政策。强化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可以减少重复建设、杜绝新污染的产生,是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政策的体现。为开展区域规划与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为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是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促进了环境科学、监测技术、预测技术的发展。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是我国最早实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1973)。——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它贯穿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生产三个重要环节,使建设项目能够在投产后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整地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保证了治理新污染所需大部分资金的投入。(二)“三同时”制度是国家环境行政机构依法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运用价值规律给排污者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开辟了一条可靠的污染治理资金渠道。——这是在20世纪70年代引进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共同组成了中国的“老三项”环境管理制度,曾被誉为“中国环境管理的三大法宝”。(三)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具体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有污染的单位对本辖区和所在单位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将一个区域、单位环境保护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以目标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运用定量化、制度化的目标管理办法,有效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加强了各级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有利于由分散的单项治理转向区域综合治理,实现大环境的改善。(四)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把城市作为一个系统整体,以城市生态学为指导,对城市的环境问题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综合的对策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治理、综合控制,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与目标责任制具有相同地位和作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由城市政府统一领导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各尽其职、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通过国家、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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