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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第一节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三种类型:•一、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险制度•二、福利型社会保险制度•三、公积金型社会保险制度一、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险制度•特点:–自助原则,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费大部分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在收支不平衡时,政府酌情给予资助–俾斯麦模式–德国、美国、日本(一)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体系构成–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政府负责的强制性保险,现收现付模式•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保险费率为19%左右–法定养老金支出中约有20%左右来自财政补贴•法定养老金为退职前月收入的68%•法定养老保险–构成•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矿工养老保险–参保规定•脑力劳动者和独立劳动者的年收入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倍的必须参保•薪金体力劳动者无论收入高低必须参保•政府官员、法官、教师和军官由国家支付工资,养老金由国家统一发放,不参保•农民养老保险–1957年颁布《农民养老金法》–目的:改善农民家庭收入状况•提高收入水平•降低低收入发生率•消除农民收入波动–凡投保15年以上,男性满65岁,女性满60岁即可享受退休养老金•(二)失业保险制度——德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参保对象•所有65岁以下,月收入低于6000马克的工人与职员必须参保•政府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免除参保–费用•失业保险费按雇员月工薪收入的13%缴纳,由雇员和雇主各交一半•缴费有最高限额规定,每年视工资增长而变化–失业金•参保人员失业后,可领取的失业金最高额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67%(单身为60%)•一般失业者可领取失业金时间最长为一年至一年半,年老失业者最长为两年零八个月•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如果继续失业可转为申请失业补助,水平一般为工资收入的57%(单身为53%)•(二)失业保险制度——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如果当前或上一年中,雇佣一个以上雇员工作至少20周,或任一季度支付1500美元以上工资的雇主,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基金来源•联邦失业保险税:以雇员年工资的头7000美元为征税基数,税率为6.2%•如果州法律符合联邦的基本要求,联邦允许该州雇主享受5.4%的税率抵扣,所以雇主缴纳的联邦实际税率为0.8%–给予待遇•给付项目较多,包括联邦雇员失业补偿金,贸易调整补贴、工作日减少补贴等•收益资格–申请失业金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求•失业前的就业经历(工资和时间)符合州规定•在就业服务机构注册,主观愿意重新就业,心理和身体上具有劳动能力,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积极寻找工作•凡因自愿离职、不当行为、劳动纠纷和拒绝接受合适工作等个人原因而失业的没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除13个州外,其余州设置等待期,在一周的时间内,州失业保险机构对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失业保险机构要求失业者履行定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三)医疗保险制度——德国–世界上最早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凡收入在一定标准下的人都要强制性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义务•收入超过该标准的人可自由选择加入法定医疗保险或私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所有年工作报酬在规定界限下的工人和职员–失业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生活费津贴领取者;养老金领取者;–在残疾人工厂、慈善机构工作的残疾人和参加康复措施者;–没有参加家庭保险的大学生;–农民医疗保险法中规定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独立经营的艺术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免除参保义务人员•年工作报酬超过规定界限者(主要是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政府雇员)(参加自愿保险或者参加私人保险)•年收入低于标准收入1/7者(获得医疗救济或参加家庭保险)•缴费标准:–各州费率不等,11.5%-15%•参保待遇–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他(她)的经济收入,而享受的医疗保险服务则不以缴纳保险费的高低而有区别–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家属和未成年人),不管其当时经济状况如何,均可得到及时、免费的治疗,就诊不需要支付现金,病人可在保险基金组织认定的医院及治疗的范围内自由就诊,并可自由选择开业医师和专科医师。–法定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各种医疗服务、各种药品和辅助医疗品、患病期间的服务或津贴、各种康复服务、免费或部分免费就诊所需的交通费用等•(四)工伤保险制度–对投保者工作期间和上下班路上发生的意外以及职业病承担的保险义务–费率一般为雇员工资的2.15%,雇主缴纳–支付范围•必要的工伤治疗费用•帮助投保者重新恢复就业能力的职业补助•投保人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工资替代补偿•投保人较长时间工作能力降低的伤残金•在投保人死亡情况下的抚恤金和遗属养老金•二、福利性社会保险制度–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险–代表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英国的社会保险制度•1.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体系构成•国家养老保险–公共管理、税收筹资、社会统筹、现收现付、给付确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缴费确定•私人养老保险–自愿储蓄,商业保险公司举办•国家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四种•雇员缴费–雇员每周工资达到一定数额后,缴纳相当于雇员工资的2%-10%的国民保险费,雇主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缴费–每周6.15英镑,定额统一缴费•无业者或低收入者–每周6.05英镑,定额自愿缴费•高收入自谋职业者–年收入超7000英镑的高收入者,按收入的6%自愿缴纳–给付方式•一部分养老金定额发放–2010度,国家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周97.65英镑,•一部分与工资挂钩,发放标准与缴费多少有关•2.失业保险制度–所有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年龄在18岁以上的失业者或每周工作低于16小时的人,最近2个纳税年度中的1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收入基数不低于应税周收入低限的25倍);•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并且两周到介绍所填一次表;•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全时工作。–发放“均一制”•年龄在25岁以上的失业者,每周49.15英镑;•18-24岁的失业者为38.90英镑;•18以下的失业者为29.60英镑•支付期限为52周•领取上述待遇要有3天等待期•3.医疗保险制度–成立于1948年–旨在为全体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运转经费主要源自财政拨款•社会医疗项目由社会保障主管机构将医疗费直接付给提供服务的医院和药品供应商–享受国民医疗的条件•凡有职业的公民,每月缴纳工资的0.75%,雇主缴纳雇员工资的0.6%;•自由职业者和农民缴纳收入的1.35%即可包括其家庭在内享有统一规定的免费医疗待遇三、公积金型社会保险制度•1955年新加坡首创•特点–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任何资助–基金存入雇员账户,退休后将其全部储蓄的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受保雇员•优点–具有明显的效率与激励,避免代际间负担转嫁,增强个人自我保障责任–具有明显的纵向积累效应,对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有积极作用,国家负担轻•缺点–缺乏保值增值性,受物价影响大,缺乏社会调剂功能•中央公积金筹集——新加坡–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储蓄式中央公积金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必须缴纳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公积金基数有最高限制•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的公积金最高不超过1200新元–按用途不同,公积金计入三个不同账户•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中央公积金的使用——养老保险•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永久离开新加坡外,必须在年满55岁且在退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才可领取公积金•最低存款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向获准的8家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存入指定的23家银行–继续保留在中央公积金局»受保人在年龄到达60岁后,每月按一定数额领取养老金,直至最低存款用完第二节社会福利和救济制度•一、德国的社会救济制度•二、英国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制度•三、新加坡社会福利制度•一、德国的社会救济制度–处于无力自助与困境中的每个居民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伤残、疾病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和照顾–资金来源于联邦预算–原则:保证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健康食品、住房和衣服、看电影、看报、拥有一台电视机、读书等–方式:•人道帮助:提供咨询和必要的照顾•物资帮助:送老人进养老院,为残疾人提供治疗和康复•资金帮助:养老院和医疗费用之外的吃穿用,为失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二、英国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单亲福利、监护人福利、工伤福利、严重伤残福利、伤残生活津贴、病残照料福利、护理福利、8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服务类型:帮助失业者解决生活困难,对精神病患者登门治疗,帮助建造儿童娱乐设施,照管17岁以下的孤儿,为老人和困难家庭提供生活和娱乐服务•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社会救济•条件:申请救济的人要接受生活状况及就业状况调查,包括教育、小孩照料、住房、保健等多项调查•收入补贴、家庭补助、房屋福利、地方政府税收福利、来自社会基金的帮助、伤残工资津贴等六项•家庭收入和储蓄低于政府所规定的限额•三、新加坡的社会福利制度–住房补助•建房发展局将含有补贴的住房以低廉租金租给低收入家庭•月收入不足1200新元的家庭可按津贴价购买建房发展局从市场上购买的住房–生活救济•按月支付生活津贴给老弱病残或其他不能工作的公民•单身每人每月180新元–教育补助•向低收入家庭孩子提供教育补助金•小学阶段只缴纳一半的标准杂费•政府免费提供课本•进入中学后可免交学费–就业服务•劳工部下属的职业介绍所免费为公民提供寻找工作的服务•对贫困人士提供不超过2000新元的无息贷款以帮助其从事小生意第三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二、中东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路径•俾斯麦模式—贝弗里奇模式—二战后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家庭养老保障—国家公共养老保障—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障一、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俾斯麦模式–以就业为基础,并与缴费相联系,养老补贴在不同职业之间可能不同,并倾向于和收入挂钩–国家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德国、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贝弗里奇模式–国家向全体公民提供综合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强制性的缴费或者政府的转移支付,国家按定额比率支付养老补贴,所有领取者得到相同数额的养老金,以为全体人口提供最低收入标准的保护•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二战后,欧盟国家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待遇确定型,实行现收现付制,用于所有养老金的资金总额取决于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和劳动人口•经济低速增长与国际经济竞争压力•人口结构变化•提前退休,劳动力供给减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控制社会保障待遇的目标水平,强调人人享有基础待遇,而不是充分保障,以改善其可承受性–严格规定和审核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以促进个人和家庭负责任的行为–改革措施举例:•延长享受退休待遇应满足的服务年限来调整领取退休待遇的资格条件•提高缴费率和放宽缴费基础的限制•基金筹集方式由现收现付制转为完全或部分积累制,给付方式由待遇确定型转为缴费确定型•(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三种代表模式•英国、德国、荷兰–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模式•医疗费用在欧盟内部和发达国家中几乎是最低的•存在的问题–转诊看病等待时间长–医疗服务总体质量不高•改革措施–将对基础医院的管理监督权下放到各社区代表委员会管理–允许基础医院向私营者融资、投资、借贷–高薪引进优秀医护人员一、欧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德国医疗保险制度–问题•投保人和医院都没有降低医疗费用的意识,导致医疗费用、保险费率增长,财政压力增大–改革措施•增强国民的“自我责任”,要求投保人个人分担部分医疗费用•荷兰新医疗保险模式–传统医疗保障•政府提供公共资金•弊端:卫生机构费用不足–新医疗保险模式•所有人必须根据收入情况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在医疗保险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投保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促
本文标题:第八章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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