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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禹刑: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2、汤刑:商朝法律制度总称,非商汤所作。3、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4、法经:战国时魏文侯李愧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共六篇,分盗、贼、囚、逋、杂、具,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初步确立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当时的经济形成和巩固起到积极的作用。5、九章律:萧何在《法经》基础上吸收秦律,增加《户律》《厩律》《兴律》,合为九篇,是综合性法典。6、曹魏《新律》:三国时魏国法典,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九篇,改具律为刑名,置律首。八议入律;改妇女连坐。7、晋律:晋代法律总称,主要是《泰始律》,为三国两晋南北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五服入律。8、北齐律:共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沿用八议,新列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著称。9、开皇律:隋朝开皇元年制定。主要内容(1)新五刑(2)十恶(3)吸收八议、官当、听赎、创设例减10、唐律疏议:唐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撰,12篇500条。此后对律文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同等法律效力,合成《永徽律疏》。11、宋刑统: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体例仿自《大中刑律统类》《同光刑律统类》《显德刑律统类》,律文基本是《唐律疏议》的翻版。收集了自唐开元二年至宋建隆三年的敕、令、格、式,选出209条附于律文后,与之并行。共12篇,502条,213门。12、大明律:明朝最根本的法典,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附后并颁布,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13、大清律例: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2)《大清律例》,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14、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附《暂行条例》5条。1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7章56条,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具体规定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自由。16、民国“六法全书”: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基本法典,其不仅限于法典,而且包括相关的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17、爰书:秦朝调查和勘验完毕后,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18、鞠狱:审判和判决。19、读鞠: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20、乞鞠:就是请求再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人提出。21、会审:会同审理或审判。22、热审:清朝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小三司于每年小满以后十日至立秋前一天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23、三司会审: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24、翻异别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犯人若翻供或临刑称冤,责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审判机关审理。25、重法地:宋仁宗时期实行的,凡是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26、盗贼重法:强盗罪在五代即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宋在仁宗前对强盗罪的量刑,一般较五代为轻。神宗后,量刑渐重,神宗熙宁四年,又颁行《盗贼重法》,进一步强化对谋反、杀人、劫掠、盗窃罪的镇压。凡犯有《盗贼重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都依《重法地法》从重惩处。27、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28、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29、官当制度: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30、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九族之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以“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属关系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31、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32、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33、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34、张家山汉墓竹简: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湖北江陵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有《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张家山汉墓竹简其中的《算数书》,是早于《九章算术》的古代数学佚籍。35、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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