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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二、违宪审查的体制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复习思考题一、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一)违宪的含义1.违宪的概念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含义——违反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行为。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性质主体审查主体制裁方式违宪宪法国家机关、政党特定机关民事、刑事、行政制裁违法普通法律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普通法院弹劾、罢免、宣布违宪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二、违宪审查的体制(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英)(二)司法审查制(美)(三)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法)(一)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有学者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其理论基础是议会至上原理。(议会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之权力”,“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推翻或驳回议会立法的权力。”其特点是抽象审查、事后审查续•“那种认为法院有资格蔑视一部议会法令之规定的想法对任何一个有我国历史和宪法法律知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和令人吃惊的。……既然议会至上已被1688年革命所最终确证,那么任何这样的想法都已经变得过时了。”•“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须得仔细检查该法是否与宪法相一致……这意味着宪法解释应由议会执行。这属于主权行使问题,故议会才是审查自己法律合宪与否得法官。”(二)司法审查制1.司法审查制的含义2.起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代表国家:美国、日本——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地对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4.特点:事后审查、附带式审查3.司法审查制的特点(1)附带性的事后审查(2)具体审查(3)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4)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三)宪法法院审查制1.含义:——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世界上第一个宪法法院是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法院。2.代表国家:德国、俄罗斯3.特点:以抽象审查为主,以附带审查为辅(四)宪法委员会审查制1.含义——指由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2.代表国家:法国3.特点:事前审查、抽象审查三、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1.宪法2.《立法法》第88条、第90条第1、2款、第91条第1、2款(2000.3)【案例链接1】:孙志刚案【案例链接2】: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案例链接3】: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书(=2145&Classid=-9&ClassName=公民参与立法)3.法规审查备案室的成立(2004.5)4.《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5.12)【案例链接4】:不幸能否改变【案例链接5】: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城乡同命同价【案例链接6】:胡星斗建议案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立法法》第88条(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立法法》第90条第1款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立法法》第90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立法法》第91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立法法》第91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孙志刚之死2003年6月12日,孙志刚年迈的父亲,捧着孙志刚的骨灰抵达武汉天河机场。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案情:2003年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问题:1.该案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哪些规定相抵触?2.该案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何种权力、普通公民的何种权利,它们如何实现?法条:立法法第8条、宪法第37条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另悉:国务院已于2003年6月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牛龙云在《瞭望》杂志上撰文指出,“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法规审查备案室该机构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它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宪法的冲突和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违宪审查程序违宪法规的纠正程序广州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城乡同命同价【案情】: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一份快递,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进行审查。【理由】1。该《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在客观上造成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并且这种规定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2。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户籍作为公民遭受人身损害时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胡星斗建议案2004年11月9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名为《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在这封长达2500字的建议书中,胡星斗对现行的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提出了质疑。(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1.提案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不够健全2.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3.法规审查备案室缺乏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1.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2.违宪审查主要有哪些体制?3.试评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复习思考题
本文标题:第四章 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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