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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四章_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四章国家元首制度•一、元首、元首权与元首制度•1、元首•就字意而言,“元”与“首”均可作“头”或“第一”解。•国家元首在英语中的表述是headofstate。可以说,有国家就有国家元首。但其涵义在古今有着明显的差异。•古代(主要是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就是独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的君主。•例如中国古代文献中,“元首”一词的涵义就是如此。•“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尚书·益稷》•“君为元首”——《汉书·丙吉传》•现代世界上,除极少数传统痕迹明显的国家外,一般国家的元首已不再是全部最高国家权力的垄断者,而是国家(主权)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亦即国家的象征。•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关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的居于首脑地位的部分。(王惠岩主编的《比较政治制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国家元首的特征:•(1)元首对外代表国家•(2)元首居于国家机关的首脑地位•(3)根据宪法行使元首权•(4)享有礼仪上的最高待遇•学术界有人认为,最早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元首职位的是比利时王国。该国1831年宪法明定:国王即国家元首。•也有的认为,世界上首先在宪法中使用“元首”一词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现代很多国家都通过宪法来规定本国国家元首。•如意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元首的职位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难看出谁是该国的国家元首。•例如,世界公认美国总统是美国国家元首,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这样明确规定过。•有的国家由于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故在“谁是国家元首”问题上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国宪法只写明“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象征”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元首?在日本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元首的分类•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元首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可作如下分类:•就国家性质看,可以分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元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元首两大类型。•就产生方式看,主要可分为世袭的国家元首与选任的国家元首两大类型。一般而言,君主制国家(包括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前一类,共和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后一类。现代世界上,选任的元首明显多于世袭的元首。•就组成情况看,可以分为单一元首与集体元首两大类型。前者由一人独任,后者由地位基本平等的二人以上同时担任。•就任期看,可以分为终身元首与限任元首两大类型。通常是,世袭的元首往往属于终身元首,选任元首往往属于限任元首。•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对现代国家元首进行了七种分类:•(1)就国家的政体不同,可以分为君主国的国家元首和共和国的国家元首;•(2)就国家的结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复合国的国家元首和单一国的国家元首,其中复合国的国家元首又可以分为联邦国家的元首、身合国的元首、政合国的元首等;•(3)就国家元首本身的组织构成不同,可以分为单一的国家元首与集体的国家元首;•(4)就元首的产生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世袭的国家元首和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5)就元首任期的长短不同,可以分为无限期任职的国家元首和有限期任职的国家元首;•(6)就元首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和不兼行政首脑的国家元首;•(7)就国家元首在实际上行使权力的状况不同,又有虚和实的区分,前者通常被称为君临而不统治的元首,后者被称为总揽统治权的元首。•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任期与连选连任的规定,大都由各国宪法作出决定。任期的有:•圣马力诺,元首二人,称为“执政官”。每逢四月、十月进行改选,并规定不得连选连任。•任期一年的有瑞士联邦,元首的代表称为“联邦主席”,任期届满,由副主席递升,同时另选一名副主席。•任期四年的国家比较多,如朝鲜、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美国、菲律宾、马尔代夫、缅甸、新加坡、卢旺达、葡萄牙,以及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等国。•任期五年的有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均不得连任);还有古巴、德国、保加利亚、印度、法国(2002-)萨尔瓦多、刚果、上沃尔特、尼日尔、象牙海岸、巴拉圭、乌拉圭、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总统”与“主席”可连选连任。•任期六年的有:墨西哥、黎巴嫩(以上两国规定不得连任);阿根廷、芬兰、奥地利、埃及、巴西、斯里兰卡等国都可连选连任。•任期七年的仅有法国(1958-2002)、意大利、爱尔兰等少数几个国家,元首皆称为“总统”。•任期八年的就更少了,仅有利比里亚与智利两国总统,并可连选连任。3、元首权宪法学和政治学一般都认为,元首权是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元首实际上或形式上统率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是有区别的。前者代表国家,后者代表政府(最高行政机关)。常见的元首权大致包括八项:•①公布法律权。•②发布命令权。•③召集代议机关权。•④最高外交权。•⑤统率武装力量权。•⑥任免高级官吏权。•⑦赦免权。•⑧最高荣典权。英国国家元首从理论上说,英王(KingorQueen)是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司法系统的领导、全体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总管。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至上的地位,然而,经过几百年来的演变,英王已丧失了实权。国王“统而不治”,不直接参政。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英王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象征•联系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在国家面临特殊情况时发挥特殊的作用•对党争起调节作用•向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作用•行使荣典权,册封贵族美国国家元首•美国是首创实行总统制(presidentialsystem)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headofstate),又是政府首脑(chiefofgovernment),他拥有三权中的行政权,并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美国总统奥巴马弹劾:对美国元首权的制约**安德鲁·约翰逊AndrewJohnson(1868年受众议院弹劾,参议院差一票未通过,继续任职)**尼克松RichardNixon(1974年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弹劾,尼克松在众议院全体表决前辞职)**比尔.克林顿BillClinton(1998年受众议院弹劾,参议院未通过,继续任职)法国国家元首•法国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总统(PresidentofRepublic)。现行法国宪法赋予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总统拥有非常广泛的权力,主要有: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除叛国罪外,议会不能弹劾总统。法国总统奥朗德法国元首的三项特殊权力•总统可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dissolutionofNationalAssembly),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总统有权绕过议会,就修改宪法、组织公共权力机构、批准共同体协定或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表决(Referendum)。•当总统认为国家出现“紧急状态”(stateofemergency)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行使非常权力(emergencypower)。瑞士国家元首•每年度的瑞士联邦主席与副主席,是由联邦委员会的七位成员中选出。根据惯例,主席与副主席是以每年轮流方式由每一位成员轮替。•瑞士联邦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瑞士主席并非瑞士的国家元首,即使近年来主席在外国进行官方访问时,逐渐有被视为国家元首的态势。瑞士主席只是“同僚中的第一人”,没有超出或低于其他委员的权力。•主席必须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担任瑞士的国家代表。若委员会面临紧急状况,无法及时作出决定时,主席有权代表整个委员会作出行动。瑞士联邦主席于利·毛雷尔•一般来说,关于国家元首产生、组成、任期、职权等方面的规定和惯例,便是国家元首制度。4、元首制度小结1、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2、国家元首可以根据国家性质、产生方式、组成情况、任期情况、权力运行状况等进行分类。3、国家元首权一般包括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召集议会、外交、统帅武装力量、任免、赦免、荣典权等。但实践中各国差异较大。4、关于国家元首的产生、组成、任期、职权等方面的规定与惯例,就是国家元首制度。思考题:虚位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哪些作用?第四章国家元首制度•二、当代中国元首制度的沿革•第一阶段,1949—1954年。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当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制定并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驻外国的使节;任免政务院组成员以及政务院所属机构的负责人;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解放军领导人员;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组成人员;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如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监督法律、法令的执行、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等。另一类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如颁布法令、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等。前一类职权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一类职权则表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同时兼为中国的国家元首。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政协全体会议上报告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其基本内容时,也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多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以及由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的秘书长1人组成。每两月举行一次会议。•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毛泽东主持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法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可见,中央人民府主席在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主席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后来的国家主席不一样),因此,不能认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而只能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集体元首。诚然,其中包括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作用。★1949-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集体元首。•第二阶段,1954—1975年。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不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而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国中央军事委中华人民共和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解释当时设国家主席的初衷时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设主席,目的是为了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设主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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