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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合议制度第二节回避制度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本章重点1、合议制度的涵义与具体规定2、回避制度的涵义与具体规定3、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与具体规定4、两审终审制度的涵义与具体规定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审判规程。——是系统的规范体系,属于硬性规定,较容易把握和操作。——《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概述(一)合议制度的涵义——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民诉法》第40条——集体审判,防止法官的主观专断——2002年7月《合议规定》(18条)——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12条)(二)独任制与陪审制1、独任制——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独任制的适用【例题】下列哪个法院不可适用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B.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C.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D.北京市昌平县南口镇人民法庭2、陪审制——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公众司法监督;审判组织内部制约与配合——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大陆法系参审制——2004年8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辛普森案陪审团的组成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刑事案件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被告无罪的判决民事案件陪审团中有9名白人,没有一名黑人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第一节合议制度二、合议庭的组成与活动(一)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民诉法》第40条——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至少要有一名审判员。2、第二审合议庭《民诉法》第41条——不吸收陪审员参加3、重审和再审合议庭《民诉法》第41条——分别按一审或二审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重审或再审合议庭(二)合议庭的活动《民诉法》第42条、43条——审判长的确定——合议庭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例题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可以是下列哪些形式?()A.三名陪审员B.一名陪审员,两名审判员C.两名陪审员,一名审判员D.三名审判员【例题2】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例题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确有错误,便依法定程序提起了再审,由原来审理本案的审判员刘某、丁某和陪审员余某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某的意见与审判员丁某和陪审员余某二人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刘某的意见作出判决,并注明此判决可以上诉。请问本案审理有哪些错误?答:本案审理存在以下错误:1、再审合议庭没有另行组成。2、合议庭依第二审程序组成时不应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3、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本案再审判决不可上诉。第一节合议制度三、我国合议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1、“形合实独”——案件承办人享有对案件的实际控制权2、“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委会、院长、庭务会、庭长3、审判长选任制度审判长行政化合议庭行政化案件审理行政化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概述——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程序正义的要求——《民诉法》第四章回避(45—48条)——2000年《回避规定》(共9条)第二节回避制度二、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一)回避的方式《民诉法》第45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二)回避的适用对象《民诉法》第45条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规定》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三)回避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45条《民诉法》关于回避事由规定的不足:1、必须回避的亲属范围过小《日本民诉法》23条、《德国民诉法》第41条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规定过于模糊3、当事人负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陈某将一房改房出售给胡某,所有交易费用由胡某承担。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胡某拒绝支付个人所得税,于是陈某停止办理过户。2000年5月,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履行合同。开庭前,胡某发现主审法官梁某是陈某的表兄,便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申请梁某回避。法院院长认为,表兄弟关系不属于近亲属关系,且胡某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与陈某之间的表兄弟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驳回胡某的申请。请问:法院驳回胡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回避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回避规定》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四)回避的程序1、回避的申请程序(1)申请回避的时间《民诉法》第46条(2)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民诉法》第46条2、回避的决定程序(1)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及权限《民诉法》第47条(2)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方式《民诉法》第48条3、回避的复议程序《民诉法》第48条【例题1】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例题2】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一审审判员吴某是当事人吴某的胞弟,而吴某并未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吴某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A.视为当事人放弃申请回避的权利,继续审理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裁定中止诉讼D.报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例题3】某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时,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后,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李某某的律师肖佳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助审员江红回避,认为江红和被告张某某是小学同学。此时,合议庭应当()A.当庭口头裁定,肖佳的申请不属于回避法定情形,驳回其申请B.合议庭宣布休庭,报请院长决定是否回避C.合议庭宣布休庭,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回避D.合议庭当庭合议,决定江红是否回避只因一篇新闻稿宾利要求换法官郭先生花费468万元购置一辆宾利轿车,没想到刚行驶4000多公里,汽车的转向杆就脱落失控。为此,车主郭先生将北京宾利集团有限公司及英国宾利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返还购车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公开审理此案。庭审开始时,当法官问及是否要求庭审法官回避时,被告方当庭表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被告方称,合议庭的审判长曾以通讯员的名义在北京某媒体上刊登了关于本案的报道,被告方认为该篇报道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所以要求合议庭的审判长回避,更换审判长审理此案。针对被告提出的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暂时休庭。请问本案合议庭的处理是否正确?审判长是否应当回避?5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宾利公司的回避申请。对方不服,再次提出复议申请。5月30日,市二中院再次予以驳回。2000年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回避的案件4300余件(同期审结案件总数近100余万件)。在上述法官回避的案件中,真正属于由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的并不多,不足1/3,绝大多数都是法官自行回避或法院(院长)要求其回避的。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概述——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过程及结果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1999年《公开审判规定》2007年《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7条)2009年《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与例外1、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民诉法》第122条、第134条——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公开宣判(2)2007年《审判公开若干意见》——举证公开、质证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判决理由公开、判决依据公开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民诉法》第120条——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公开审理民事案件?()A.刘家兄弟拒不赡养老人案B.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C.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D.某明星子女的亲子鉴定纠纷案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三、审判公开的限制与扩展(一)审判公开的限制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2、对“媒介审判”的反思与规制?在这里只有原告、被告、证人、代理人,而不管他们在社会上是贤达名流还是布衣平民。在这里,只讨论纷争中的判断问题,而不管早晨的茶馆谈笑、傍晚的交通拥挤。在这里,只考虑与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而不管五百年前的春秋大义、五百年后的地球危机。总之,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季卫东2007年1月,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为由,索赔13.6万余元。2007年9月,一审判决彭宇赔偿45876.36元。判决书很快在网上流传,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人者,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判决书中的上述判决词,引起舆论哗然。彭宇案中出现了一场饶有意味的对立:司法指责媒体渲染司法不公,媒体则暗示和质疑判决中的疑点。司法是远离还是接近媒体?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如何规制?2008年3月31日,一直处于舆论焦点的许霆盗窃案重审一审宣判,被告许霆从无期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当晚,《新闻联播》报道了许案宣判,虽然只有短短几十秒,但是媒体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从许霆被判处无期以来,舆论监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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