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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1范围为加强生产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设施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全管理。2职责2.1供应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2.2机电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系相关部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检验,保存检测报告。2.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3管理具体内容3.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3.1.1根据生产的需要,由车间、生产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3.1.2新购进的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3.2监视测量设备鉴定和校准3.2.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周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执行。3.2.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保存。3.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3.3.1使用部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3.3.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3.3.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进行校准。3.3.4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的难以程度必要时进行培训。3.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4.1使用部门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4.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主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对其建立台帐,包括:名称、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鉴定期限。3.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23.5.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送检。3.5.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由生产车间提出,由主管部门确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3.6标识管理3.6.1正在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运行”标识)并附有校验合格标识。3.6.2对于“备用”、“停用”、“报废”的设备也要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误用。4相关/支持性文件322.厂区内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职责2.1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2.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辩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定动火时间和地点,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2.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2.4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2.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岗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2.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2.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8.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3管理具体内容3.1定义3.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和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3.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3.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3.2.2一级动火作业5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3.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3.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间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3.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3.3.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3.3.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3.3.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3.3.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3.1.4凡在处于建筑设施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3.3.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3.3.1.6拆出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3.3.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3.3.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3.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3.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3.3.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3.3.1.1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6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3.3.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3.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3.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3.3.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3.3.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下动火作业;3.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通畅排走。3.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3.4.1动火分析应由技术部化验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3.4.2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3.4.3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3.4.4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道上动火作业时,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凡是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设备外的动火,应做环境分析。3.4.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3.4.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3.4.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3.4.7.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3.4.7.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73.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3.5.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3.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3.5.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3.5.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3.5.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3.5.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3.5.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查。3.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3.5.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3.5.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每日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3.5.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3.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3.5.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3.5
本文标题:管理制度后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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