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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及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积极筹办公司事务,认购其应认购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法院的制定而负责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事项的机构和个人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中有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自治性组织是代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机构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消的合同。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54、相对人的撤销权:指合同的相对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5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56、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57、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58、协作履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5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6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61、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62、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63、代位权: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64、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离胡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65、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66、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67、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也称合同权利的移转。68、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移转。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又称债务的承担。69、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违约责任: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的大小和范围关系到能否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是对合同正确履行的保护,也是对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种保障。88、违约责任的免除: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的谅解,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89、不可抗力: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律适用: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的活动1、经济法P1: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是指能够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适用于所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准则和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的基本依据。3、经济法律事实P8: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4、经济法律关系P6: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P7:就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6、经济法的内容P7:是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7、经济义务P7: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8、企业P13: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9、公司P14:指依公司法成立的法人企业。10、个人独资企业P45: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公民个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1、破产债权P68: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12、破产财产P68: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产财产。13、要约P78: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14、承诺P80: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5、不安履行抗辩权P89: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中止履行。16、代位权P89: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除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17、违约金P97: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星魂社区:::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2~7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电大答案,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内电视大学学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星魂社区:::国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国17、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18、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19、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20、
本文标题: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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