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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规划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工及学生日常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园是指西安交通大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区域。校园规划管理是指以保证学校发展目标为前提而进行校园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及建设部署的管理。第三条西安交通大学校园内所有涉及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的临时建筑、零星工程建设管理除外),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如下:(一)校园内零、临建工程建设项目(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除外,自行立项,自行报批)的审批;(二)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的审批;(三)永久性新建建筑、扩建项目(增大占地面积、层高或层数)的审批;(四)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的审批。2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组成。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专家、顾问及有关方面代表视发展情况确定。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第五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学校建设与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校园建设与规划相关的日常工作,一般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处务会讨论决定;重要项目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召开相关部门领导及专家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则报请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讨论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三章职责第六条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学校办学指导方针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定校园总体规划,安排校园空间功能布局;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学校发展需要,每二年编修一次校园近期建设规划;(二)依据校园总体规划,审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改造)可行性方案;(三)拟定违章建筑处罚办法,并对建设违章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3(四)研究、处理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每年定期召集会议,商讨、确定有关建设事宜,审议和评定的事项若须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决定的,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第八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作为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落实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关于修编总体规划的调研、设计、实施工作;(二)建立、健全学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负责办理第三条所述内容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建设监督;(四)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五)定期巡回检查校园内的建筑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政策、规章和本管理办法,对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六)完成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规划制定与实施第九条校园总体规划由学校组织编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组织编制,并经校园4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学校可以根据我校发展需要,对校园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但涉及校园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需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校园总体规划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五章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维修改造项目(特指涉及改变外观、改变局部结构、改变用途、增加特殊需求等)必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到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新建和校内道路两侧的建筑要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提供建筑设计模型,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第十四条除三个附属医院和卫校外,学校所有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内建设单位须持本单位主管部门院、处级领导及主管校级领导的批准文件(必要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申请立项。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需领取西安交通大学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加盖公章后,为批准生效。(报建程序见附件一)5第十五条维修改造项目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同意、领取“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并办妥校内外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竣工后须报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学校内设立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在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时,须同时明确设立时间段、形体尺寸、材质、拟设立的位置,以及宣传、纪念物的简单介绍等信息和资料,并附送外观效果图。第十七条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是指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或施工的二层以下砖混建筑、活动房、围墙、临时地上地下管线、临时道路、绿化、雕塑、园林、景观及涉及建筑物外观的装饰装修工程等临时性建筑或设施。第十八条校内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后拆除,如需要延长使用期限,必须重新申请。临时性建筑或设施因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无论是否在批准使用期内,原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不得随意扩大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不得改变用途、改变建设方案和结构或变更地点。所有临、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审核意见书”,建设单位需抄送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需施工招标的项目,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凭此组织招投标,并参与放验线。6需要变更的,申报建单位按原报批程序另行报批。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挖掘、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通道及其它消防设施;经批准挖掘占用的,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延长时间。第二十一条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移动地下管线、电缆等的,应先将施工位置、实施方案、恢复时间等有关事项形成文字,交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备案。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西安交通大学区域内擅自开挖取土、推土。确需取土的,须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按批准范围及高程取土。第二十三条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安装有振动、噪音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批准。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参加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财务部门凭验收合格证书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的处理,必须合法、公正、公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处罚与教育相结7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对未办理校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若严重违反学校总体规划,影响校园环境,则责令限期拆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七条对未办理校内审批手续而私自设立的永久性宣传、纪念物(标语、标牌、门头、招牌、牌匾、雕塑、纪念物),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拆除或补办手续。第二十八条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不定期巡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发出违章通知,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一)违章建设单位收到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下发的书面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违章建设行为。拒不执行的,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供水,冻结基建款项;(二)根据情节责令改建或完善,或处以拆除、限期拆除、罚款等处罚,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三)已建成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决定拆除或限期拆除。(四)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或构筑物,永久性宣传、纪念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学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无条件予8以拆除。拒不执行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将在校公安处配合下强制执行。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付,无故拖延的,酌情予以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对严重阻碍学校规划管理部门行使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校园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学校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予以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校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医院和卫校区内的临时建筑、零星建设工程由其分别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西交基[2002]6号)同时废止。9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授权决策机构;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审计处、纪委办公室及监察10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处、曲江校区管理办公室、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委办公室及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管理中心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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