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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为了推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的整体规划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以转移到产业化经营农业和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和各项服务工作。(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制订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规划,任务分解到市县,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三)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改进培训方法,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高培训效果。(四)按需培训,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和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要求,根据不同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产业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工作目标和内容(一)培训目标依托阳光工程项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一定数量的农村劳动力,使受训农民熟练掌握一项岗位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通过印发资料、咨询服务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提高农民进城务工法律与权益意识,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与职业转移适应能力。重点围绕当前农民工就业量大的产业化经营农业和制造、建筑、服务等行业开展培训工作,适应市场需求,增加转移就业率。(二)培训内容阳光工程培训项目重点开展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为20-180天(最低不能低于15天)。职业技能培训以“订单培训”为主,根据市场需求,以产业化经营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按照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开展培训;引导性培训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和寻找就业岗位知识为培训重点。四、培训项目的开展(一)培训基地的认定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通过组织和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实效。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认真调查摸底,抓紧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工作,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基地,上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认定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开展,市负责统一协调,并负责市属部分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认定。(二)工程项目的申报工程项目的申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确定项目实施市县,安排培训任务,项目实施市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向本市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市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作为下达培训任务的依据并由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不要随意调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三)培训项目的实施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根据承担的培训任务,落实培训学员,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精心选用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培训单位须定期向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五、强化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措施落实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扶贫办联合组成广东省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李容根副省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市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建立分头负责、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建立联络员制度。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扶贫办等九个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工作信息传递、资料报呈和事务沟通等事宜,进而加强领导小组的内部联系,提高工作质量,增强领导效果。培训工作以市县为主,建立分级负责制。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建立本市县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就业基本情况档案,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意愿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对承担本市县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培训项目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和业务指导,制定全省培训规划,分解培训任务,沟通培训和就业情况,组织检查等。(二)项目公示,落实经费阳光工程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省、市、县(市、区)财政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安排专项培训经费,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采用培训券的方式直接补贴到受培训的农民。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向农民公布承担项目培训单位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资金补助额度等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转移培训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严禁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各级财政要为同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三)建立培训转移台账制度培训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招收学员,招收的学员不包括在校大中专生、职(技)校生。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培训转移台账,台账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四)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各县阳光工程办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名单及人数,于次月6日前通过阳光工程月报统计系统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地级以上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于次月上中旬在媒体上公布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五)严格检查验收,强化监督管理各县阳光工程办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各县阳光工程办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各县阳光工程办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转移台账、培训券等材料到财政部门报账。各市阳光工程办公室要根据转移台账认真组织核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以项目实施为手段,以公开透明运作为原则,切实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为目标。为此,各市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强化对阳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基地认定、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文标题: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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