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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1、徐州民政医院伦理管理委员会名单2、徐州民政医院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第一节目的第二节定义第三节职责第四节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第五节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享有的权利(二)、患者应尽的义务第六节医疗告知制度第七节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第八节徐州民政医院患者投诉的受理和答复制度第九节徐州民政医院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第十节患者权力与义务告知与明示第十一节考核第十二节罚则第十三节附则3、患者合法权益协调机制4、徐州民政医院患者投诉处理流程图5、关于调整《医患沟通领导小组》的通知6、关于调整《差错事故、医患纠纷处置小组》的通知27、徐州民政医院首诉负责制8、群众投诉处理程序9、民政医院医患沟通制度10、徐州民政医院特诊特治告知制度11、保护性医疗制度12、保护患者隐私制度13、出院病人随访制度3徐民医(2011)第23号关于调整《医学伦理委员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医院改革发展、文化建设,建立和谐医患关系,解决医学伦理难题的需要,按照《中华医学伦理学会组织条例》、《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市卫生局有关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经院研究调整《医学伦理委员会》,具体如下:主任杨永密院长副主任沈青董永吉施惠委员朱中领(医务科长)王军(按摩科主任)李光(外科主任)刘伟(内3科主任)李雷(门诊部主任)毛宇光(内4科主任)马玉珍(内科护士长)王惠(外科护士长)周本强(副主任医师)何玉芝(副主任医师)2011年8月31日42、徐州民政医院关于尊重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第一节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医院自律行为,更好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践行医院“患者至上”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满意、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第二节定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流程标准。患者权力包括:人格尊重权、诊疗服务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安全权,获得权、投诉权。第三节职责1.医教科负责制定和修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2.医疗科室医务人员负责执行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3.医疗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执行。4.医教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执行。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教科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的执行。第四节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规定1.制定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和服务规范。如:医患沟通制度、遵守保护患者的隐私规定、尊重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规定、患者的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徐州民政医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办法。告知患者,患者有医疗权、知情权、决定权、隐私权、申诉权。52.患者对病情、预后、医疗有知情权,患者有选择和同意治疗计划的权利。在入院72小时、手术前、有创检查、化疗、输血、病情变化及采用新方法治疗等情况时,充分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谈话并签署意见。制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的诊疗操作项目名录,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定。3.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4.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5.特殊诊疗必须在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后进行,紧急抢救又无法签署知情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10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6.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紧急处置应及时记录并由处置主持人确认。67.为了监督、保障告知义务的落实,将维护患者和家属权益的情况列为患者满意度调查的重要内容。8.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知情同意和告知相关能力与技巧的培训。通过院长查房、运行和归档病历检查,评价职工对尊重与维护患者权益认识的知晓程度和落实情况。第五节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医学是技术与伦理的统一,医学的科学价值是建立在为患者服务这一伦理基础上的,离开了医学的伦理价值,其科学价值便失去了根基。因此,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因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告知书,希认真学习,做好宣传和告知。(一)、患者享有的权利1、医疗权您选择到我院就医时,有权得到与我院等级相适应的医疗服务。2、知情权①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现况,医师的初步诊断和为您制订的检查治疗计划,以及您所患疾病经治疗的预后。②您有权知道您所患疾病的处方药物名称、治疗作用、用法、用量及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您有权在药理作用类似的多种药物中,选择自己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和既往使用过的有效药物。(但您作出类似的选择应取得医师的同意)7③您有权知道规定的医疗、护理护理项目及收费标准。④您有权获知有关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方面的部分病历资料。⑤您可以复印、复制以下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例、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⑥医务人员在对您做一些危险性、试验性或是比较昂贵的检查、治疗,必须征得您的同意。3、决定权①您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检查、检验、药物或治疗方法,并承担所做决定引起的不良后果。您的意愿会受到尊重,但您需要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利。②您有权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在我院接受的治疗,是由一组医务人员实施。但如果您觉得需要征求其他医师的意见,您有权向您的医师提出请求会诊的申请。4、隐私权①您的隐私权、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及文化信念会得到尊重。您的个人信仰及意愿,在不损害其他患者、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会受到尊重。我院也会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您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您可以向医务人员提出。②医院将对您的病情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您的同意,除涉及保护国家和公共卫生利益需要外,院方不会将您的病情资料向他人透露。5、申诉权8我院投诉科、医务科、门诊部等是处理您口头或书面作出正式投诉的部门。医院会在合理的时段内,就您投诉作出明确答复,并说明已采取或将采取的处理措施。(二)、患者应尽的义务1、您有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您有义务尽自己所知提供现病史、过去史、住院史、用药史及其它有关情况的准确而完整的资料,并有义务向负责您的主管医生报告意外的病情变化。2、您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为尊重您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我院的医务人员会根据您的病情交代治疗方案,请您或您的委托人及时做出选择,并为之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3、您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您有义务遵照医生为您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检查安排执行医嘱。如果不能遵约,则要及时报告给主管医生或有关人员。4、您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请您协助医院控制和减少噪音、保持清洁安静、不吸烟、减少探亲来访人员、不用违禁电器等,并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5、您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它患者的义务。医患之间、患者之间都应互相尊重。不应轻视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尊重他们的人格,更不能相互打骂、侮辱。6、您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9不论您以何种方式支付医疗费,都有责任按时按数交付,或督促单位前往医院交付。7、您有在病愈后及时出院的义务。我院的床位和医疗资源很紧张,只有及时周转才能保证广大患者对医疗的需求,因而您病愈后应及时出院。8、您有协助医院进行随访工作的义务。我院会对部分出院患者进行跟踪随访,以观察了解治疗效果,这是医院对患者负责的表现,请您给予配合。第六节医疗告知制度诊疗知情同意是患者行使有关知情权、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医务人员依法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贯彻和落实此项制度,本着“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原则,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促进医患沟通,规定如下:1、谈话制度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2、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住院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首诊医师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沟通,认真详细填写入院医患谈话记录,并签名。3、住院期间住院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变化,给病人将实施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实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方可执行。4、如已明确诊断或诊断有更改、入院后用药情况或有更改时应及时向10病人(家属、交代清楚)对药物的使用方法及可能出现的毒、副作用一并说明,并记录。5、难治性的疾病、慢性疾病、治疗手段缺乏的疾病应多与患者或家属解释,并记录。6、危重病例及时下病危,书写病危通知书。适时停病危,并详细向家属说明病情和预后以及目前实施的抢救方案。病危通知单一份交家属并签字,一份交医务科。7、各类手术前,应详细向病人及家属交待其必要性、手术方法、手术危险性,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并发症,病人及家属签字后方可执行(病人不能签字时,必须说明理由、。术前谈话一律由主刀医师执行,外请教授时,谈话由科主任执行(并填写院际会诊申请单)。8、术前手术方式不定时由主刀医师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可能采取的手术方式及理由9、术中发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时,主刀医师应下台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病情,征得同意签字后方可执行。10、麻醉谈话制度。麻醉科医师必须在手术前会诊病人,与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介绍麻醉方式及围手术期必须注意与配合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及防范措施。11、术前已预料术后情况不佳的患者,术前谈话要明确告知病人及家属并签字。12、术前诊断不明,手术与否不定时,应向病人及家属详细说明。13、如原已确定的治疗、检查,因故需要更改时,必须向患者及家属11解释。14、严禁向病人或陪人许诺治疗效果及治疗费用。15、如病情需要的必须要做的检查、治疗,病人及家属不愿接受者,须向病人及家属解释实施与否的理由和后果,并记录签字,不可强行。16、病人、陪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如不能,应向病人、陪人详细解释,取得理解。17、病人出院时,应向病人或陪人简述疾病诊断,治疗经过,目前疾病状况,出院后注意的基本事项,并详细记录。18、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知情同意制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医疗替代方案、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特别是创伤性诊疗活动)。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19、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下列等情况(如医生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方案12有修改,患者病情发生突然变化,特殊用药,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时,可根据医疗需要进行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第七节保护患者隐私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本文标题: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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