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公司工作秩序和内部稳定,保障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原则第二条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三条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公司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及逐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确定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火预案及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第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员工要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第八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第九条公司办公室(综治办)负责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负责保管和保证器材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建立消防档案,装订成册。第一节适用范围第十条管内各单位的仓库、基地。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生产区域。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二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确保落实。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制度,消灭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第三节引用标准与文件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61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十六条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组成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治办负责人、安全质量监察部长、物资管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为组员。第十七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支部书记为组长组成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为组员。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第五节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备案。第二十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上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一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第二十二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缺少或失效的要及时购买和更换。第二十三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的临时油库、存油点的修建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建。第二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的存油点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使用乙炔、氧气瓶时要保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室外作业时,超过5级以上大风时要停止作业。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生活区临时房屋的搭设按有关规定横向、纵向间隔要保证4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不准把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锅炉房混在一起。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基地、仓库冬季取暖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由公司消防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第二十八条临时房屋内火炉烟筒出户时要有防火板隔离,户外直立烟筒要高出屋面不少于1.5米,直立烟筒不得用木杆作支撑。第二十九条临时房屋内的临时用电线路要用木横担、绝缘子固定在屋架上走线,进户及出户处要用绝缘套管。第三十条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使用电褥子要由电工统一安装插座,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并实行一把闸控制。第三十一条临时房屋每座要设专人管理临时用电,确立责任人并在门外挂牌,并安装闸刀,做到在上班前停电,下班后送电。第三十二条食堂所使用的50公斤以上液化气钢瓶必须设单独隔离间,隔离间内必须设有排气孔及通风窗,钢瓶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野外露天仓库内、基地附近场所放火烧荒。第六节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公司对于管内重要消防部位、场所、基地进行随机检查。第三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每星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出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底17时前将检查总结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条消防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每月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定检查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次检查要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第七节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第三十九条进行消防演练时,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第八节消防器材管理第四十条各单位要配齐、配全消防器材。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第四十二条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档案。第四十三条对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进行维修和更换。第九节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第四十五条管内各单位无论单位大小,人员多少,都要对消防安全建档管理。第十节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奖励公司在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安全管理较好、火灾隐患较少、各种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按规定齐全有效、消防标识明显、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并齐全、各级责任人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七条处罚对公司保卫人员在随机进行消防检查中,发出的各种隐患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给予项目经理及主管消防的工作人员罚款200元。第四十八条对发生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给予罚款1000-2000元,给予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直接责任者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节职责第四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负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五十条公司工会主席具体分管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第五十一条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治安保卫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五十二条公司管内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第三节工作方针第五十三条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第四节管理工作内容第五十四条管内各基层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应发挥职能作用,要认真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第五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定期(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法制和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依靠员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增强员工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第五十六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同时要调解内部员工矛盾纠纷,对可能铤而走险人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五十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外来劳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查验身份证明,对整编的外来劳务队伍要与责任人签订内部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责任书,公司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管内各单位,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制造、私藏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第五十九条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和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等安全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转移危险物品。第六十条管内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额现款过夜时要设专人看护,同时金柜内不准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卷及存折;因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接任人员要更换金柜密码。在取送现金两千元以上时必须要有两人护送;在取送现金万元以上时必须使用具有防抢、防盗功能的装具和车辆,十万元以上巨额现金要提前24小时与保卫部门联系,由公安机关实行武装押运、护送,同时在取送款途中严禁办理私事及无相关事宜。设在机关和固定场所的财务部门,必须设置铁护栏、防盗门、防盗报警装置。项目经理部(站、队)财务室应门窗牢固,有铁护栏、设暗锁并设在距值班人员较近的地点。第六十一条单位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第六十二条物资器材管理;要设专人负责,要入库保管,仓库必须符合标准,并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对不能入库存放的物资器材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并且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对经纬仪、水平仪、摄像机等贵重物品,要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建立使用制度。第六十三条各种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在库内和指定安全地点存放,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第六十四条严格各种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预防发生丢失泄密事件。第六十五条严格微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病毒,做到单机或部门设专人负责。第六十六条巡守人员管理;管内巡守人员应选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男性员工担任,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各单位对巡守人员要合理安排,夜间值班必须有两人担任,同时保证24小时岗位区域内有人值班巡逻。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巡守员的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实行“月检和旬检”制度,即:公司每月要对管内工地和留守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经理部(站、队)每旬组织专人对工程管内进行检查,要有书面记录,不允许检查流于形势。公司在检查中对基层单位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基层单位要限期整改,如经指出拒不整改的要给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八条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长年无治安,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防止各类案件和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第六十九条忽视安全防范工作,疏于管理教育,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发生职工犯罪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第七十条巡守人员脱岗、睡岗、当班饮酒或有碍工作行为的给予200元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由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概念第七十二条信访是指公司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公司处理的活动。信访人是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司职工、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十三条信访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二)坚持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原则。对进行检举、揭发的信访人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严禁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三)坚持疏导教育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来信来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思想教育为主,做好疏导和超前工作,减少进京和越级上访,控制集体上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五)凡发生系统内职工越级上访,上访者所在单位接到公司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本单位妥善处理。第七十四条必须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符合政策的,要按照政策及时给予解决;对矛盾突出、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要专题研究处理;对问题集中、应该解决,但又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制定逐步解决方案;对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暂时不能解决的,或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宣传政策,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本部门。第七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管内各单位。第二节职责第七十六条公司要按照有利工
本文标题: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08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