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宗教对社会的作用卓新平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各位领导一起讨论宗教问题,在全世界都在关注伊拉克战事之际,我们探讨宗教问题亦有其现实意义。由于这一问题的敏感复杂,这里所谈仅是一种探讨和商榷,供各位领导思考和分析,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在此我想谈三个问题:一是对宗教的基本的理解,二是宗教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三是宗教对中国社会的作用。一、对宗教的基本理解宗教指人对“神圣”或“神圣者”的信仰,反映出人的灵性世界和精神生活。宗教的历程与人类的发展密切相关,宗教的建构与人类社会有着复杂的联系,宗教的存在迄今仍对世界上大多数人产生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在当今世界60亿人口中,信奉各种宗教的人有48亿,占世界总人口的80%。我把世界三大宗教的情况做了一个统计,第一大宗教是基督教,信徒有19亿人,占人类总人口的34%,分布在251个国家和地区。其次是伊斯兰教,信徒约12亿,占总人口的18%,分布在172个国家和地区。另外佛教信徒大约是3.5亿人,占总人口的6%,分布在86个国家和地区。从民族宗教及新兴宗教来看,印度教信徒是8亿人,因为印度人口比较多,所以实际上比佛教的信奉者更多,但是它是一种民族宗教。另外还有其他各种宗教,包括在20世纪产生的各种新兴宗教。新兴宗教发展很快,现在有1.3亿多人,大概有2万多个团体。因此宗教与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各方面有着既密切又复杂的联系,不少宗教问题都直接关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当前全球化进程中,许多宗教问题往往会形成局部地区的难点、焦点和全球化的热点、重点,对整个世界的格局和发展走向产生深远影响,甚至有可能改变历史进程和人类命运。在“冷战”结束后,国际竞争、政治较量已越来越多地以宗教冲突、宗教纠纷或宗教自由、宗教人权问题之争的形式来表现。宗教问题已对国内形势和国际关系起着直接的作用。世人关注及担忧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等亦可能与宗教因素有着直接或间接、敏感而复杂的联系。宗教界寻求对话、呼吁和平、制止冲突的努力亦格外引人注目。2000年8月28日至3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千年和平峰会”就表现出这种努力。当时这个峰会有个会标,就是围绕联合国的标志,有着代表各种宗教的象征符号,一共有13个宗教:印度教、印第安人宗教、锡克教、神道教、犹太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耆那教、佛教、琐罗亚斯德教、巴哈伊教、儒教。从这方面来讲就是把世界许多宗教组织在一起,共同商讨如何对付日益复杂的世界局势,争取世界和平等问题。我们中国的各大宗教领袖也组团参加了世界宗教与精神领袖的峰会,对促进世界和平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这种境域中,“宗教究竟对社会能起什么作用”也就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宗教究竟是什么”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宗教究竟是什么,是一个颇为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也是在国际上和中国国内并没有达到共识的一个问题。对宗教及其本质的看法不一,自然也会导致对宗教对社会作用的不同认知和评价。(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之外西方学者对宗教的理解西方宗教学创始人麦克斯·缪勒(MaxMüller1823—19000曾经说:)“给宗教下定义无疑是困难之极。”因为世界上有多少种宗教,就有多少种宗教的定义,而不同宗教定义之间的分歧甚至不亚于不同宗教之间的分歧。尽管如此,他仍试图从宗教学的意义上给宗教下个定义。他认为,乃是领悟无限的主观才能”“是一种内心的本“宗教,,能,或气质,它独立地,不借助感觉和理性,能使人们领悟在不同名称和各种伪装下的无限。没有这种才能,也就没有宗教,甚至连最低级偶像崇拜和物神崇拜也没有”。他把宗教视为人的“一种渴望,力图要认识那不可认识的,说出那说不出的”。他在奠定西方宗教学的开山之作《宗教学导论》中进而指出,乃揭示出与的关“宗教”“人的灵魂”“神”系。那么他的“神的观念”是什么呢?他说“神的观念”就是人的心灵“关于完美境界的最高理想”。虽然西方学术界对缪勒的宗教理解多有批评,他所说的宗教乃人的一种精神“本能”一词甚至引起一些哲学家的愤慨,但是西方宗教学对“宗教”的认知却是大体沿着这一思路发展下来的,其当代最著名的表述即芝加哥大学宗教学代表人物伊利亚德(MirceaEliade,1907—1986)。他说,宗教乃一种“人类学常数”,跟人类的本性是离不开的,在人类存在中是有普遍性的。还有一位基督教思想家蒂利希(PaulTillich,1886—1965),他有一句名言:宗教乃“人的终极关切”。在这种表述中对宗教的认识,并没有包含其社会组织和社会建构,而是对“人性”、人的“精神气质”的一种普泛理解。除了这种宗教学意义上的宗教理解之外,西方学术界对宗教大体上还包括政治学、心理学、人本学和社会学这四个层面的理解。政治学之宗教理解的代表人物是西方近代政治学家霍布斯(ThomasHobbes)他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曾对宗教与迷信加以政治学意义上的区分:不可见的力量的畏惧,如这种力量是由心灵所杜撰出来的,或根据公认的传说所想象出来的,则是宗教;若根据非公认的传说所想象出来的,则是迷信。当这种被想象的力量真如我们所想象的,则是真宗教。”他甚至干脆根据国家的权力来确定宗教的真伪,认为凡是国家、君主所同意的,便是宗教;凡未经国家或君主认可的,则是迷信。可见霍布斯已把宗教看作是政治的一部分,并且主要从国家政治的需要来考虑宗教问题。宗教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乃人类政治、社会的重要构成。心理学之宗教理解以施莱尔马赫(FriedrichSchleiermacher,1768—1834)、奥托(RudolfOtto,1869—1937)、弗洛伊德(SigmundFreud,1856—1939)为代表,他们都是德语世界的代表人物。施莱尔马赫从人的内心情感上来说明宗教,提出了宗教是人们“绝对依赖的感情”这样一个著名的分析。他认为宗教是人的内心一种独立的“对无限的感觉或鉴赏”。奥托在他的《论神圣》一书中也将宗教视为人“对神既敬畏又向往的感情交织”。弗洛伊德对人的“依赖感”从另一个角度作出了解释,也就是说他认为这种“依赖”并不是把上帝作为一种“外部”的依赖对象,并不是人们在仰望天际时产生的“神圣”、或之感,“内部”类似人在幼童时期对父母的那种依“倾慕”“敬畏”而是人类的、赖感,以及人与这种“父母情结”相关联的“负罪感”,一种罪疚感,因此宗教表现出人的精神压力和负担。人本学的宗教理解以费尔巴哈(LudwigFeuerbach,1804—1872)为代表,他的思想曾对马克思、恩格斯有过重要的启迪。费尔巴哈从人的依赖感看到人对自然的依属,并进而看到宗教乃是把人“自己的类、自己的本质性”作为认识或崇拜的对象,由此他提出了“人创造宗教”这一命题,强调“人是宗教的始端,人是宗教的中心点,人是宗教的尽头”。中的也是人的的升华,也就是“宗教”“上帝”“类”人借此来克服自己的有限。说,人的“类在宗教中异化为上帝,上帝的本质乃是人的“类”的本质的异化或神化,“是人按照他的形象造神”。所以“神学之秘密是人本学,属神的本质之秘密,就是属人的本质”。这样,费尔巴哈就使对宗教的探讨公开而正式地由神学转为了人学。这种人本主义的认知受到西方宗教学者的严厉批评,他们认为上帝的本质是超越人的“类”的本质的。费尔巴哈的理解缺乏对人的有限性,包括“人”的“类”的整体有限性的深刻的体认。马克思对这种人学意义上的转变却给予很高的评价,“费尔巴但他同时也指出: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社会学意义上对宗教的理解以马克思主义为典型代表。马克思的著名论点是:宗教乃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并不是抽象的个人,而是人的“社会”才能产生宗教信仰。对此,我们在后面还将详述。西方社会学的宗教理解则以法国学者杜尔凯姆(EmileDurkheim,1858—1917)和德国学者麦克斯·韦伯(MaxWeber,1864—1920)等人为代表。杜尔凯姆认为,宗教乃是人类社会的结构性因素,有着非常实在的内容: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则为一种宗教现象,宗教中的“神圣”乃是社会统一体的象征,是社会结合的表述。他由此看到宗教在社会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认为宗教可以通过其“观念”和“行为”来把一切依属于它的人们团结在一个共同的道德、信仰团体之中。他指出:“宗教为一种统一的信仰和行为体系,这些信仰和行为与神圣物,即被划分出来归入禁忌的东西有关,它把所有信奉者团结到一个称为教会的单一的道德型团体之中。”其实,这种宗教的“神圣”也表现在现代社会的民族性、政治性象征中,它们都对人的社会生存有着重大的意义。韦伯在他的代表著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对二者关系的分析,是人们讨论得最多的部分。在20世纪的80、90年代,中国经济界论及中国经济能否做到“可持续性”发展时,就曾经对韦伯关于潜在的精神力量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有过热烈的讨论。韦伯以新教伦理发展出资本主义精神,基督教意识导致资本主义生产为题,指出宗教也能对社会起到积极的、肯定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由此他认为思想意识形态也能决定社会经济现实,所以他把宗教归入各民族文化深层结构中能够主宰民族沉浮、决定社会进退的强大精神驱动力之中。以上是西方学者对宗教的一些基本看法。(二)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宗教理解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理解,是把宗教及其起源和发展置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之中去分析,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来说明。从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深入研究的高度,马克思、恩格斯剖析了宗教的本质,提出了从社会存在探讨社会意识、从现实社会寻找宗教秘密的研究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发展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对宗教有很多非常精辟的论述。综合来看,有两点对中国的政界和学术界影响最大,讨论得也最多:其一,恩格斯对宗教本质的理解。一般而言,我国许多人,尤其是党政部门的宗教研究者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一段话视为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定义:“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的这一表述在内容上以及在形式上都比较符合宗教的本质,因为它包含了理解宗教本质、确立宗教定义的一些主要因素,例如把信仰“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作为宗教的独特思想观念,把“幻想的反映”、作为宗教的典型表现形式,“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作为“超人间的力量”把“人间力量超人间化”、变为陌生可怕的“外部力量”这一宗教异化的社会原因,等等。这里,恩格斯对宗教的理解基本上与当时西方的认知氛围是相吻合的,他对宗教的界说也体现出西方学术界对宗教理解的内涵小、外延大的特色。不过,一些当代中国学者进而认为,宗教并不单纯是个人对某种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信仰崇拜,而且还是某种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的、表现为集体行为的社会力量。吕大吉先生就指出:比如,“恩格斯的这个论断在揭示宗教观念的本质上是很科学的,不足之处只在于它没有涉及宗教还是一个包含诸多因素的社会现象和社会体系,因而它不能作为关于宗教的完整定义。”基于恩格斯的上述表述而加以补充,吕大吉先生提出了自己对宗教的定义:“宗教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的社会体系。在这种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将宗教划分为两种因素、四个层次,也就是宗教的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其内在因素包括宗教的思想观念和感情体验这两个层次,其外在因素则为行为活动和组织制度这两个层次。如果我们进而分析的话,可以发现宗教的内在因素即宗教意识,其外在因素即宗教的形体。其中宗教的思想观念是其结构体系的核心所在,处在最深层,它亦包含宗教的情感和体验;处于中层的为宗教的崇拜行为和信仰活动;处在最外层的则为宗教的组织与活动制度。吕大吉先生对宗教的定义比较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的认知心态,其特点是内涵大,外延小,从而反映了中国学者对宗教的界定不如西方学者那样宽泛
本文标题:宗教对社会的作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104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