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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规范我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执行以及对公司各部门的考勤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修订考勤制度。第三条公司管理人员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生产人员由生产部门专人负责。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系统机关处室工作人员,以及各分厂办公室工作人员;生产人员是指各系统二级机构及各分厂长白班和倒班工作人员。负责考勤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录考勤,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据,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上报。第三章签到管理第四条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星期六下午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管理人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发扬奉献精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殊情况需加班加点的,可适当安排补休。为保证正常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在休息日安排好值班工作。生产岗位人员实行轮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出勤,工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指纹签到签退(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长期签到的,须经总经理批准)。签到、签退时间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上下班时间以办公室根据季节变动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生产人员可由生产部门自行指定专人负责签到管理。签到时任何人不得代签,迟签,发现代签、迟签的每次罚款10元。第六条上班期间因事外出不能及时签到的应提前办理出差单手续。外出办事不超过一天(含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出差单,超过一天的由主管副总签批。出差单按规定手续作为考勤依据。第七条值班签到按《值班管理规定》到调度室签到,值班费的造发以值班签到记录为准。第八条公司员工在规定上班时间没有到岗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为早退。上班但未进行指纹登记者,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擅自不到岗上班者,考勤表上弄虚作假者,因各种原因被公安机关扣押、拘留及受到刑事处罚、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者均视为旷工。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要选派一名大公无私、作风正派的兼职考勤员,考勤员必须每日如实填写考勤表,每月底由考勤员汇总考勤情况,交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于次月2日至4日在醒目位置公示三天,5日前报办公室。未公示或公示考勤页数不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第四章请假管理第十条员工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按管理权限审批,到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上;请假实行累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请假的类别、期限一病假:因病住院,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时,必须附市级以上医院住院证。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休病假,改按事假或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1.涂改或伪造住院手续;2.利用病假从事其它有收入的活动;3.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的住院证;4.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致伤住院的。二工伤假员工因公负伤,由公司出具证明,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处理。工伤假的期限由安全环保处认定。工伤假期间,须派人护理的,由本部门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护理人在护理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法定程序鉴定后,公司书面通知本人,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三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应事先提出申请。试用期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否则试用期顺延。四婚假:凭结婚证申请婚假。一般婚假期限为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期限为15天。五产假:女职工分娩,凭准生证可请产假。产假期限为六个月。女职工按计划怀孕后流产的,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假期规定为: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者,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流产者,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5天产假,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津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申请每天2小时哺乳时间。六探亲假:员工在单位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在一起或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达到半个白天或一个夜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但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员工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往返路费由单位报销。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期限为3天。八计划生育假:对接受计划生育者,凭医疗单位证明,可享受相应的假期。具体情况按《河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执行。上述假期均包含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除探亲假外其余路费自理。第十二条请假期间的待遇所有类型休假均不享受当月浮动工资。一病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享受病假工资。住院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工作年限在2年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作年限满2年不满4年,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4年不满6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工作年限满6年不满8年,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在8年以上(含8年),按基本工资的100%发放。2.住院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参照以上比例按请假天数折算,其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3.职工连续住院6个月以上者,病假工资停发,按月发给救济费直到医疗期结束,标准为:工作年限在1年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40%发放;工作年限在1~3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工作年限在3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4.职工休病假的期限不得超过本人实际应享受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若住院时间未超过医疗期,以住院时间为准补病假工资,若住院时间超过医疗期,以医疗期为准补病假工资。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打架斗殴致伤住院的,公司不支付工资和任何费用。二事假: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事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工资计算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日标准工资计算,各种补贴也按出勤天数予以折算;事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个人全额承担各种保险、公积金费用。三探亲假、产假、婚丧假:1.按当年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30天折算日工资。2.产假工资由本地医疗保险中心负担,即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单位另补3个月产假工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四工伤假、计划生育假:工资按基本工资即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发放。对鉴定为5-10级和未鉴定上级别的工伤员工,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又不能服从岗位调整或不上班者不计发工资。第十三条请假审批程序:一凡请假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跨月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应在2日内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二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应凭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备案后请假条交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假期结束后本人应持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出勤属实后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门销假,并将假条重新交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月末连同考勤一起交到人力资源部门。假条与考勤不符的要追究考勤员责任。员工无论休何种假,如果到期不能按时上班,需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需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电话委托他人办理。三审批权限:1.事假:公司一般员工请事假,6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6天以上,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事假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达三个月的,原则上不允许再请事假,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事假,副职6天以内,由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另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部门正职请假必须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2.病假:三个月以内凭市级以上住院证明,由主管副总批准;三个月以上,凭市级以上住院证明,由总经理批准。3.探亲假:应安排在工作任务不繁忙时休假,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4.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由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副总批准后,计生负责人给予核实签字认可。5.凡女职工请假超过一个月以上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外,必须由女职工本人持假条到单位请假,不允许由他人代请,并需单位计生负责人批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本制度,并严格执行。违反签到管理规定,处以20元/人.次罚款;违反请假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处以50-3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各单位若有员工请假隐瞒不报,未到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或私自停班的现象,一经查出对该部门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十六条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解释权归办公室。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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