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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煤安字[2011]3号山西沁和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2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承诺书山西沁和能源集团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郑重承诺: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3、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7、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个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9、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将体检结果予以公布并告知本人,及时及早发现职业病并有效控制;10、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11、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生产工艺及设备的改进,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3二0一一年月日4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职业病防治全员培训方案一、培训目的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及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业务技能,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了解和认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适应煤矿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我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脚步,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党支部、矿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二、培训机构为了提高我矿内培培训质量,切实增强我矿职工安全素质,掌握职业病防治有关知识,特成立培训领导组。组长:刘委战成员:韩乐政田志勤郭玛丽三、培训方式与原则培训方式采取教师授课与员工自学相结合,鼓励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高。培训原则: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培训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与煤矿特殊作业环境下的职业病情况、岗位现状相结合。四、培训内容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分类目录》等。5五、培训程序1、由培训中心编制出培训方案,并发放给各生产队,各队队长要根据本方案认真组织,是本次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培训工作由安全科负责。2、各授课教师应在授课前精心准备培训教案。教学结束后,将培训教案交安全科备案。3、生产队务必在培训前一天将本队参加培训工种的人员名单报安全科,便于培训管理。4、培训结束后,由安全科统一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安全科根据安全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六、教学安排1、教室安排所有培训班均在五楼会议室。2、授课安排各队及授课教师必须按课程安排按时授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授课者须提前一天报教务组,教务组进行适当调整。3、培训纪律(1)所有参加培训员工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严禁迟到或中途退场。(2)上课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以及做与培训无关的事情。(3)上课时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4)培训期间(集中培训)实行签到签退制,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5)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时,必须写请假条,经培训组负责人批准方为有效。6(6)课堂上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7)如对所讲问题不清楚,可举手提问,不准起哄,戏弄培训工作人员。(8)培训期间,各队负责人要安排专人搞好教室的卫生清理工作,严禁在桌椅上乱写乱画,在墙壁上踩踏脚印。以上8条纪律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凡违反者将视情况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培训资格。七、考试安排1、考试原则: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出题。2、考试形式:闭卷考试;3、考试组织:由考务组具体负责;4、考试条件:(1)没有学习笔记或学习笔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准考证;(2)培训期间考勤缺席两天者不予发放准考证;(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4)考试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5)无准考证者不予考试;(6)各考生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劝退下岗。不论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5、考场规则(1)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入场,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2)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入场后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7(3)答题时要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挪动换位,传递纸条等行为。(4)考场有问题时,要举手请示监考,严禁吵闹、喧哗。(5)答题结束,将试卷上交后可离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全部停止答题撤离考场。以上5条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监考有权直接清理出场,记为0分,并不予安排补考。8南凹寺煤业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2010-2015)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煤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划。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以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重在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建立矿委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体制。增强劳动者的防治意识,9改善煤矿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煤矿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煤工尘肺病病例为零,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硫化氢等主要急性中毒事故为零。(二)具体目标1.到2015年,煤矿企业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100%。2.到2015年,煤矿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4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40%以上.3.到2015年,煤矿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4.到2015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5.到2015年,建立和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与应急救援网络。6.到2015年,煤矿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主要措施(一)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1.切实加强机构建设和现场管理(1)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要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10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及时救治职业病患者。(3)要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2.以防治煤工尘肺病为重点,着力抓好以粉尘为主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1)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做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2)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3)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的开展,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同时,要安排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2.积极推动职业病危害科学防治(1)鼓励和支持以煤工尘肺病防治为重点的科技攻关。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和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11工艺、材料、产品。(2)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煤矿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3)积极进行管理创新,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煤矿职工避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煤矿职工数量。(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责任安检科要发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的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和负责人,加强对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职业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危害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日常监管。(三)强化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察1.加强机构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分管职业病危害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职业病危害监察工作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监察日常管理工作。2.加大监察力度。要加强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执法,强化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严格要求落实“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工程防尘措施、个体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等许可条件。对煤矿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12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3.加强职业病危害监察培训工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和事故查处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病危害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业务水平。(四)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1.规范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监测以及按照规定定期对粉尘中sio2含量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做出评价。2.逐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职业病防治科研院所、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提供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要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强化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每年4月的最后1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煤矿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13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要把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三)加大经费投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执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逐步建立多渠道的煤矿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
本文标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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