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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工程安全运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各流域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三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顿标准(试点)》核定,专款专用。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试点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央直属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公益性部分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包括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水库工程等。第六条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工程中的公益部分,根据工程的功能或资产比例按下列方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94)财农字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第七条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堤顶、堤坡、附属设施、淤区、前(后)戗、土牛、管理房、防浪(洪)墙、消浪结构的维修养护,防浪林、护堤林带养护,备防石整修,害堤动物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第八条控导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坝顶、坝坡、根石、附属设施、上坝路的维修养护,防护林带养护,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第九条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第十条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附属设施、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普检查监理费用。第十一条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附属设施、自动控制设施、大坝电梯、门式启闭机、通风机、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以及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第十二条上述所指的水利工程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碑)、护堤(坝)地边埂整修、围墙护拦等。第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中开支:1.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员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2.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3.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纳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预算的编制、申报、审批应执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的编制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六条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的确定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修养护工程的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预算编制要以水利工程设计批复技术档案、工程等级批复文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修理规程及考核标准等基础资料为依据。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由水管单位根据具体管辖的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连同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其他项目支出预算逐级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第十八条水管单位要及时编制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应按年度预算规定的时间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审核后报财政部。编报内容包括分析测算本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预算编制报告必须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说明、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说明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说明。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报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各级财务部门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使用负有监管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水管单位要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加强维修养护经费的核算。公益性水管单位经审批确认为水利事业单位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维修养护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单位和维修养护单位实行合同管理。有条件的维修养护项目可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与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要求、考核监督、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所辖水利工程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维修养护规程和考核办法,纳入合同技术条款或合同附件,作为对维修养护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检查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水管单位要根据经费预算和工作进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合同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维修养护合同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具体工作量、工程质量、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七条对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年度终了,各水管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经费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第二十八条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和使用信息反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水管单位要及时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按要求报送会计决算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各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的监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普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维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维修经费的管理内容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据财农〔2004〕269号
本文标题:中央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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