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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二00八年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重要阵地,高校中层干部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中起着中坚、桥梁和表率作用。因此,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重要组织保证。第二条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1996]5号)、《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1996]6号)、中央组织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学校管理的中层干部是指院党委、院行政任(聘)职的各党总支和各处室、系部正副处长、主任、所长等领导职务,以及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上的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和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第四条选拔任(聘)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第五条学院党委组宣处是管理中层干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聘用)、考核、调整等项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第二章选拔任(聘)用条件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献身党的教育事业,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办事,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艰苦创业,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中层干部任职资格:1.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团委书记和博士以上学历者可适当放宽);2.具有下一级两年以上任职经历;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拟任职务的工作任务;5.一般应为中层后备干部,并经过一定形式的培训;6.拟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规定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7.拟任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双肩挑干部应能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8.拟提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45岁,拟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50岁(教学岗位上具备教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39.选拔任(聘)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凡需越级提拔的,应按照有关要求,扩大考察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政绩突出且群众满意的人选方可提拔;10.拟提任非领导职务的,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第三章民主推荐与考察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与考察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方法,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第九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条党委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一条拟任干部考察: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宣处严格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2.拟提任干部考察程序及要求:(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2)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党组织负责同志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6)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党委报告。第四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4第十二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院内部适合岗位中进行。个别岗位确需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经组宣处建议、党委会议同意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第十三条报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宣处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职位及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并进行民主测评;4.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发布考察预告;5.组织考察,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6.党委讨论决定;7.任前公示。第五章讨论决定与任(聘)职第十五条选拔任(聘)用中层干部经民主推荐与考察(第三章)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第四章)相关程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十六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组宣处汇报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5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十八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拟任院长助理、党办、院办主任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任免前必须报农林厅人事处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经同意后方可行文任免;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行文任免;院工会主席,换届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审批后,方可行文任免;院团委换届选举结果,由校党委批复,并抄报市团委。第十九条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聘)职手续。第二十条实行新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二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聘)期制,一个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一般为两个任期,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任期。中层干部任职期满后,除提拔、连任、交流、退休外,鼓励回到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其中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可保留原职级生活待遇三年)。第二十二条鼓励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在本院任职的中层干部任(聘)职届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回到教学、科研或管理岗位的,且任职期间经考核符合“称职”以上条件的,担任中层干部满一定年限的给一定时间用于脱产进修。脱产进修期间保留相应职级待遇。第二十三条干部任免通知,由党委组宣处起草。党委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党委书记签发,以苏农党字文号行文;行政系统中层干部的任免,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签发,以苏农院字文号行文。干部任免生效时间以任免通知文件签发日期为准。换届后一年内任(聘)职的,到新一届班子产生,视为任期届满。领导班子整体换届需连任的,要重新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四条对决定任(聘)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二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审计制度。中层干部发生岗位变动的都要进行离任审计。6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一般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个别经党委会议批准兼职的,应报校纪委备案,并不准领取兼职报酬。第二十七条非领导职务中层干部的确定。1.参照中层领导干部产生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配置相当于中层干部职级的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审计员和副调研员。2.在中层干部岗位任满两个以上任期,因年龄原因距退休前续任不满一个任(聘)期的及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因个人或工作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任职期间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改任相应职级的非领导职务,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第六章交流、回避第二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负责人、财、物管理的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2.中层干部在同一个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安排交流。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2.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3.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七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条中层干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男60、女55岁。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7要延期退休的,其领导职务仍以正常退休年龄为界限;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的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调整领导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4.离岗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5.出国(境)期限超过半年的,以及出国逾期不归的;6.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岗休息半年以上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1.被辞退的;2.因机构撤销,失去职位的;3.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4.在党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5.死亡。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宣处,学院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研究批准,申请辞职人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8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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