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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八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3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7)结论是否正确。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的要求;(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技术性审核、审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8、除技术性审核、审查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总局51号令第13条、第21条要求分别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按总局51号令第31条要求执行。-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4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关的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制件。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出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样书见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5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本条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规定。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内容,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和评价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应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给出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5-成后预期情况,提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针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措施,应明确提出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地点、设施种类、技术要求等具体措施建议。同时,应给出采取这些措施后,各个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及建成后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工作场所、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各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满足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向其提供评价所需的各种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一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6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的规定。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有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时职业卫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名,其中职业卫生专家库中专家不得少于2/3,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评审时应当明确下列问题: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描述是否完整、准确;-6-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正确。评审意见应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建设单位应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组织者、参加人员、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介绍、评审过程、专家审查结论等。2、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容。包括:(1)对专家组成及成员能力认定意见;(2)对评审过程和专家审查结论的认定意见;(3)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情况的认定意见(若职业卫生专家提出修改建议);(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项目组成员能力、评价过程以及所出具法律责任承诺书的认定意见;(5)对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6)认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能够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将按所提建议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承诺。-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三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7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1、备案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2、审核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包括总局51号令第十条要求的内容;(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法律责任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以及承诺是否符合要求。-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8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本条是对设计单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施行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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