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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参考解析给定材料材料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年—2020年)》,它规定了中国政府儿童发展事业的新目标和新举措,是今后十年中国政府全面推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文件,标志着保护儿童工作进入新的阶段。新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及法律五个方面制定了明确的目标与策略,对儿童保护事业中涉及到这五个领域的发展起到了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2013年3月16日,“2013年唐山市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暨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与自护意见征集座谈会在团市委召开。《唐山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建议稿)》经过12次修改后,已提交市人大法工委,有望在今年内出台。根据最新修订的《规定(草案建议稿)》,该市将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依托12355电话服务平台,接受未成年人咨询及个案求助。《规定》要求,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老师、家长等知情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举报。针对放学后学生无处可去的现状,《规定》建议7时至18时学校应允许学生留校并保障其安全。材料2:2.2011年11月16日,G省某镇,一辆运煤货车与某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相撞,造成20人死亡。发生事故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却达到64人。2013年8月29日,某县一幼儿园在接送孩子时,一名三岁的男童被遗忘在校车上,因闷热致死。有专家收集了近5年部分国内媒体披露的74宗学生上学车辆安全事故数据,通过分析发现,各年事故数量基本持平。在死亡人数中有74%是农村学生;伤残的农村学生占40%;49%的校车事故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50%在幼儿园。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2011年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经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4月10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目前,一些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学生长期乘坐黑车病车上学放学。据调查,某县的乡镇中学2200多名学生中,经常搭乘三无车上学放学的达1200人,这些学生分布在该镇辖区内的26个自然村和近50个单位,最远的有30公里。全县149台用以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中,只有69台手续齐全。该地区交警支队调查还发现,接送学生的中巴车驾驶员20%—30%无驾驶证或者准驾不符;驾驶机动三轮车接送学生的有近60%没有驾驶证。这些驾驶员普遍缺乏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多拉快跑、超载超速、乱靠乱停、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材料3:3.7岁的女童彤彤(化名)家住高档小区,富裕的家庭却没给她一个幸福的童年。3岁父母离异,跟父亲和继母生活,长期被关在阳台,饿成皮包骨。2011年7月6日晚,不堪忍受饥饿的她沿着墙体逃下地面,跑到便利店偷饼干吃。被发现后,居委会、妇联和爱心业主将彤彤送到了救助站。而救助站只能住10天,10天之内必须决定彤彤的去向,而她的监护人是生父,很有可能被送回受虐待的家庭。令人心寒的是,她的父母竟然玩“失踪”,其父亲在电话中竟怒称“没有这个女儿”。最终在舆论的压力下,生父和继母放弃了监护权,生母将彤彤接到自己身边。2012年12月,6岁的小豪不听话遭遇了父亲皮带的抽打,口吐鲜血不治身亡。这是当年媒体报道的该市第八起暴力虐童事件。法律界人士对此类家庭暴力的极端案例表示了强烈关注。某事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张律师表示,应建立一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督机构,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在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理念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利益与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社会常理认为,父母不会对孩子不利。但实际上,在许多家庭暴力事件中,孩子是受害者,是需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大部分人认为,“虎毒不食子”,父母对孩子进行体罚是对孩子的另一种“爱”,虽表达方式不妥,但都是为孩子好。其实这种错误观念造就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欠缺,其背后反映的是现行法律及机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某些缺失。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受到的保护是与父母结合在一起的。但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将孩子作为独立的个体进行保护。张律师呼吁,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向这个方面努力,将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进行保护。张律师提出,法律应该明确,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邻居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且政府需要成立一个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机构,对类似的家庭暴力进行监督,甚至可以暂时剥夺使用暴力的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材料4:4.2012年10月,Z省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该校教师Y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事发当天,W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此前知情人士爆料称Y从事幼师职业系无证上岗,该情况已被证实。对此,W市教育局副局长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称,按有关规定,不论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持证上岗。不过,他随即表示因当地幼儿园存在师资紧缺情况,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为弥补师资不足,幼儿园基本实行“先上岗、后考证”。“民办幼儿园在教师招聘中有自己的实权,其教师存在的职业素养问题,教育管理部门无法负责。”无独有偶,几乎就是在一年之内,湖北、山东、广东等全国多个省份的幼儿园和小学相继发生了多次老师暴力体罚甚至殴打、猥亵未成年人的事件,经过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给社会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操作性较弱,呼吁增加虐童的相关规定。犯罪学专家皮教授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有关于学校保护的内容,在学校里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应由学校来负责,这其中包括幼师对于儿童的人权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是,其中适用条款的规定,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倡导性,可操作性却比较弱的特点。大家不能从中得知事情具体由谁来管,处理起来的程序应当是什么,哪些部门可以接受家长的申诉。法律上既无实体上的规定,又无程序上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组织上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到现在为止,还是处于一个倡导的层面上,可操作性是它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材料5:5.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措施中要求实行主动救助保护,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成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在工作机制上建立民政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2011年12月,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当时起至2012年底,在全国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2012年2月,G省某小学26个平均年龄只有9岁的留守儿童,用他们的220篇日记、21幅画、12封写给爸爸妈妈的信,汇聚成书——《中国留守儿童日记》。该书出版后,引起巨大反响。据媒体公开报道,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的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社会学家认为,留守儿童面对的家庭教育缺失,家庭关爱缺乏,直接对未来中国人口整体素质产生影响。2013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一位农民工代表带来《关于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建议》,呼吁尽快建立公平合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这样才能调动流入地政府积极性,切实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难的问题。S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显示,2009年至2011年间,该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53件,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43人。其中,非本地户籍293人,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85.4%;非本地户籍中208人系农民工子女,占涉罪未成年人总数的60.6%。一些农民工子女无户籍,无固定居住地,“他们既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又无法享受父母的关心和爱护,在心理发育及逐渐成熟的关键时期,教育缺失、意识观念的不成熟和社会不公平的存在,使他们易产生偏激的观念和过激行为。”该院未成年人检察科一名检察官就此分析说。材料6: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规定了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但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负责部门和有效的措施。这使得在实践中,防微杜渐的预防工作常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小错不管,养肥了再管”已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难以回避的尴尬。“很多时候,民警只能把这些孩子说一顿、批评一阵就放出来,没别的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副教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举了个例子说,14岁的孩子小偷小摸,父母也不在身边,从看守所出来没人“接手”,更谈不上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了。专家表示,家庭监管缺位,可由政府和社会组织给未成年人“补课”,第一时间挽救濒临失足的未成年人。S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中心”)是一家专门承担由政府委托的社区青少年事务项目的非政府组织,由政府出资向他们购买社工服务,其服务内容包括:①了解和把握服务对象的动态;②实现对服务对象的有效控制;③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④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就学、就业等实际困难和问题;⑤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工工作。S市的运作方式是,在市委统一领导下,首先,在法律地位上,由市政府通过法律途径,授权团组织组织专门机构代行政府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二,在组织结构上,市一级设立由团市委负责的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区一级设立由团区委负责的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有专人从事社区青少年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三,在具体工作领导、指导上、市、区政法委和有关部门直接承担责任。1据统计,阳光中心成立后,S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量下降明显。S市综治办副主任C向媒体披露,自2007年起,该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持续下降;2010年25周岁以下违法犯罪青少年总数同比2006年下降了25.45%,下降速度好于全市总体违法犯罪状况。“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在发达国家已是普遍做法,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专家认为,“S市模式”值得各地借鉴。一方面,放权给社会组织,能对相关行政部门的力量形成有效补充;另一方面,提供帮扶服务的社工,大多接受过专业训练,专业性强。有了社会组织参与是第一步,影响预防“效果”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组织中社工的数量和能力。据F女士介绍,阳光中心的社工常年面临着“供不应求”的困境。“1位社工平均每年要帮扶100多名未成年人,确实有点顾不过来。”她说,现在社工的社会地位、劳动报酬都不高,没有多少人愿意干。可社工这份职业对个人能力要求较高,不仅要有社会学、法学等相关专业基础,也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F女士坦言,门槛高、人数少,是摆在面前的难题。有关注此事的人士建议,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该从资金抓起。“政府应联合基金会,共同加盟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提高社工的劳动报酬。对表现好的社工,给予一定的奖励。”2013年9月,B市民政局下发通知称,面向全市社会工作事务所购买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服务项目,其中购买服务项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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