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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Subsidy)与反补贴(Anti-subsidy)制度WTO助教组—肖玉雪一、补贴的概念theconceptionofthesubsidy(一)经济学上的补贴的含义经济学上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在国际贸易中为增加某一产品的出口或限制某一产品的进口,而对某些行业或企业(或其产品)提供无偿的经济支持、扶助的行为。补贴属于一国国内经济政策的范围,它本身“作为一个国家的一项经济、社会政策是无可指责的”。一个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而通过经济上的无偿支持,促进某些行业或者企业的生产,稳定和发展本国经济,这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政府为鼓励出口或减少进口而对某些行业或企业提供补贴,就可能导致对别国出口产品的损害或者对别国本土产品甚至本土工业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一国的国内政策也就具有了国际意义,必须接受国际贸易法律规范的制约。(二)经济学上的补贴的分类根据补贴的形式,可将补贴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给本国的生产商、出口商的现金贴补,以弥补商品的经济损失或确保其能获得较高利润。美国、欧盟对农产品都给予直接补贴。间接补贴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本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或技术上的资助或赠与。减免或退还税款、提供优惠贷款或担保、工人工资及社会福利方面的优惠即属此类。间接补贴形式多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反补贴实践中更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补贴的对象,可将补贴分为国内补贴(domesticsubsidy)出口补贴(exportsubsidy)。国内补贴是指一国政府给予生产某一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补贴,不论该商品是否用于出口。这种补贴如果不与进口产品竞争,就不会构成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但是,一旦受补贴的产品与同类进口产品发生竞争,并由此使该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受到损害,就可能构成国际贸易中的补贴。出口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专门给予某一出口产品的生产商的鼓励性补贴。•这是国际贸易中最传统也是最主要的补贴方式。•接受这种补贴的企业可以低价在国外销售自己的产品,从而给所在国的同类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或行业造成损害。(三)《AGREEMENTONSUBSIDIESANDCOUNTERVAILINGMEASURES》SCM协议下的补贴SCM协议第1条和第2条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anypublicbody)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财政捐助(financialcontribution)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是一种促进出口或限制进口的国际贸易手段。WTO框架内的补贴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成立•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补贴的形式为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SCM协议调整的补贴具有如下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这里的政府行为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提供的补贴行为。补贴的提供者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认定是否存在补贴的要件之一是要看补贴提供者是否是行使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参与程度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补贴的提供者是以市场管理者而不是市场竞争者的身份出现,就足以证明其对市场的干预,对公平竞争的扭曲。2、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企业的生产和出口条件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行为而受影响,而被SCM协议管辖的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这种财政行为包括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收入或价格支持是指政府提供补贴的另外一种形式,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种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表现为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利益3、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以某种利益《SCM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这种“利益”应该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往往表现为企业收入增多、成本减少或税金减免等,没有“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SCM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1、禁止性补贴(prohibitedsubsidies)通常被称为“红色补贴”。Including:(a)subsidiescontingent,inlaworinfactwhethersolelyorasoneofseveralotherconditions,uponexportperformance,includingthoseillustratedinAnnexI.(b)subsidiescontingent,whethersolelyorasoneofseveralotherconditions,upontheuseofdomesticoverimportedgoods.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2、可申诉补贴Actionablesubsidies通常被称为“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了负面影响时,受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这种不利影响包括:(1)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使其他成员的利益减损或丧失;(3)严重歧视另一成员的利益。3、不可申诉补贴non-actionablesubsidies通常被称为“绿色补贴”WTO成员方不得提出申诉或采取反补贴措施。包括:(1)研发补贴;(2)贫困地区补贴;(3)环保补贴。专向性补贴第1条还将补贴分为专向性(specific)非专向性(non-specific),补贴只有具有专向性,才受《SCM协议》的约束。《SCM协议》对补贴的救济措施:针对给其它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SCM协议》规定了双轨制的救济措施,1.国际途径即通过《协议》规定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得救济。《SCM协议》规定了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DSB)并由之审查争议、常设专家小组(PGE)审议、上诉、采取反措施、仲裁等程序。2.国内途径•即通过国内反补贴法律程序获得救济,它是指进口方当局可应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工业代表的申请或进口当局自行立案,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以价格承诺或征收反补贴税的形式抵消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二、反补贴的概念theconceptionofanti-subsidy(一)反补贴的含义根据SCM协议,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等过程中接受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的主要目的抵消国外政府对其出口企业的补贴,避免国外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竞争利益,对本国相关产业产生不利影响。(二)反补贴的特点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三、中国的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一)中国补贴政策的现状•中国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具有不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的很多特征•政府对一些竞争力不强且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财政支持•这些举措不但未能有效的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其产生的溢出效应,还严重的影响了国家对科教文卫、技术创新、环境保护、公益设施等其他方面的投入,造成了巨大的浪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国际经济环境和本国国情,积极扩大开放,推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补贴政策吸引外资,推动宏观经济发展。但在发展冲动的驱使下,地方政府竞相推出种类繁多的补贴政策,这不仅造成财政资源的浪费,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给予内资企业不公正待遇,还给出口企业带来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巨大隐患。(二)市场经济体国家marketeconomycountries何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又称“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它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只是一个反倾销领域的专业术语,而WTO从未确定所谓“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或判定标准。美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刚刚结束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发布成果清单。中美双方商定,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在今年下半年的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后,美国可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专家建议中国政府不必急着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如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虽然有助于面临反倾销诉讼的中国出口企业获得公平对待,但增加了反补贴调查的威胁。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利弊辨析:欧盟“断然拒绝”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别奢望马上会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再看市场经济体制与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规定,中国在加入后的15年内可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国家,即在2016年12月前一直作为非市场经济体国家对待。在2003年以前中国并没有遭受过国外反补贴措施,主要因为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成员国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国家”,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定价不是由市场决定的,是由政府操纵的,缺乏计算反补贴税所需要的可比较的市场基准,因而反补贴税法不适用中国,针对中国产品主要采用反倾销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直至2004年,在加拿大推定中国产业是市场导向行业后,加拿大第一个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反补贴调查。从WTO对补贴的相关规则来看,并没有对反补贴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排除规定。1984年美国对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捷克和波兰的“碳钢盘圆”反补贴案件调查,美国商务部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乔治城钢铁案”的评价: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要商务部制定了具体的补贴衡量标准,就能实施。2005年10月,美国商务部副部长表示,美国商务部有权对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三)中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现状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6年10月以来,美国商务部先后对中国铜版纸、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未加工橡胶磁及轻质热敏纸等相继提起了多起“二反合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2010年4月17日,欧盟对中国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欧盟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全球七成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视频)中国已经深陷反围堵重围:美国近年对中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3&defendantcountry=6&begin=&end=&type1=0&type2=0&products=&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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