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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摘要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在合同的效力分类中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其中较为特殊的就属效力待定的情形。效力待定的合同又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这三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得合同区别其实很显著很好区分。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由于欠缺合同成立的实质性要件(即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所以是自始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意思表示由于某种原因而存在瑕疵,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此类合同归类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但是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在表达意思表示时是不存在瑕疵的,只可能是由于行为人资格权利的欠缺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正是由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所欠缺的条件是可实现的,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所以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权力相对人是否承认合同的效力。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无效-2-目录摘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一)效力待定合同与生效合同区别(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四、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一)有关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不足1.对第三人追认期限未作规定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没有3.赋予相对人撤销权的非科学性4.没有区分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构想1.完善《合同法》第47条2.完善《合同法》第48条3.完善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规定结束语参考文献致谢-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的生效要件,所以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须经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权利能力不足的当事人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即与合同相对人订约的行为人的权利能力存在瑕疵,所以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法真正的生效,出于悬而未决的状态。那么此时的合同,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作出如何处理合同的决定,要么追认合同的效力,要么否认合同的效力。这样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终就有了结果,是有效合同还是自是无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合同已成立,但其效力待定这时的合同有效,无效还是未知数。因为这种合同欠缺合同生效的积极要件,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合同有效而又因为这时的合同同样欠缺合同不生效的消极要件,因此不能武断的将合同归类为无效合同。[2]如果说合同的有效性与合同的无效性事一条线段上的两个端点,那么此时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处于在这条线段的两端中间的游离状态。这时就需要有权利能力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追认权,给效力待定的合同一个“外力”,使它不再处于游离状态。2.合同所欠缺的生效要件具有可实现性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是因为合同本身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3]但是,这种生效要件的欠缺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它也不像无效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确定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上各方面都已具备,而欠缺的可能只是权利人一个意思表示就能够促成的。3.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最终取决于权利人效力待定合同的生成其实归根结底是由于欠缺权利能力的行为人与合同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而因为合同的签订缺少了权利人的确认,不具有效力。那么可以知道其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听从于权利人。如果权利人承认了合同的效力,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有效。反之,效力待定的合同则是自始无效的。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4](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是10周岁以上,16周岁一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除了能够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及纯获利-4-的合同外,其他的合同均须得到其监护人的确认方能生效。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5]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即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也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第一,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第二,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第三,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例如,小明15周岁,因其酷爱音乐,所以私自动用家里的3万元钱买了钢琴。在这一案件中,小明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征求其监护人的,就私自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6]虽然买卖合同成立,但是尚未发生效力,其效力的发生需等待其监护人的追认,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才能发生法律的效力。倘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不同意订立合同,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7]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8]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第二,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第三,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9](二)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但是,该行为可以因本人的追认而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效。无权代理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一种没有代理权的情况很简单,就是代理人自始是无权的。却以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承认合同的成立,那么此时合同生效。[10]如果被代-5-理人不承认合同的成立则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被代理人形式催告权,要求被代理一个月内追认,若逾期则视为合同成立。对于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可以用一个例子表现。例,老王是老张的邻居,一日老王来到某牛奶公司与该牛奶公司签订一份订奶合同,并声称是老张让其代为签订的订奶合同。那么,当老张行使追人权时老王与牛奶公司签订的订奶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只有老张追认了或者事后了老王代理权,则此时的合同自是有效。第二种情况是超越代理权情况,也就是被代理人确定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帮其代理一定的事务。[11]但是,代理人不仅帮助代理了被代理人交代的事情,还自作主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了其他事情,即超出了被代理人划定的范围。例如,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厂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与丙厂签订了订购女装的合同。这种行为就是越权行为,没有被代理人赋予的权限而从事的代理行为。除非经甲的追认或者事后赋予乙的代理权,合同有效。在越权代理有一类因主体特殊而特别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本条规定了除非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市超越代理权限而与之订立的合同,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合同是有效的。第三种情况是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例如,甲托乙曲丙村买种子,乙将种子买回交给甲后。第二天,乙又去丙村以甲的名义购买了一批化肥,丙村经营商并未过问乙的代理权限,则乙的行为就是代理权终止后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除经被代理人追认或再次赋予代理人代理权合同无效。其实这种情况与表见代理很相似,表见代理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共同组成无权代理。由于表现代理有: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具备与他热有代理关系表面特征,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为善意因无重大过失等特点。《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上述情况可知,表见代理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这一点与被代理人及相关事物,使合同相对人产生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错误认识。因此,法律规定了基于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而被代理人因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代理人追偿。(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的情形,多半发生在动产的所有权人,将动产交给他人代为保管而保管或占有人私自将此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他人的情况。例如,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
本文标题:论合同效力待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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