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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含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为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做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配套政策,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转移。改变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认定办法》还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和罚责等规定。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1、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自主知识产权新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旧无明确规定2、高新技术范围旧十一项高新技术范围整合原有十一项领域,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新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3、研发投入方面旧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销售额5%以上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支出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60%。细化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新4、销售与总收入旧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型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5、相关指标权重新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资产与销售成长率等指标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序号指标赋值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4成长性指标20合计1006、科技研发人员1.企业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新明确了科技研发人员标准旧无明确规定科技研发人员标准7、罚则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新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罚责规定。旧无明确规定1、自我评价3、准备并提交材料5、公示核实处理有异议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网上注册登记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无异议申报方式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旧纸件申报新网络申报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复审旧对已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每两年(开发区企业一年)进行一次复核。新按程序复审一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单位旧科技主管部门新重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三部门联合,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增加中介机构鉴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鉴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新增加专家评审设立专家库,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新(一)认定(二)复审(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五)复核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有关程序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一)认定(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选择认定办公室批准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办公室,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纸件材料:(一)认定4.组织认定认定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③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价意见,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认定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一)认定(一)认定(二)复审(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五)复核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有关程序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二)复审(一)认定(二)复审(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五)复核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有关程序(四)申请享受税收政策(三)企业情况变更及更名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一)认定(二)复
本文标题: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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