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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等13个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附件:1、新疆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2、新疆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3、新疆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4、新疆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管理办法5、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6、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评奖办法7、新疆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8、新疆财经大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9、新疆财经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10、新疆财经大学学生优秀论文评奖办法11、新疆财经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的暂行规定12、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档案管理办法13、新疆财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办法附件一新疆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为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完善科研制度建设,实现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我校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情报资料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及各项工作。第二条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科研项目校、院、教研室、个人四级管理模式。精品成果重大科研项目,跨院的综合性科研项目,由学校统筹管理,院(部)的精品研究和大众研究由各院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由院(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三条建立科研工作考核制度,实行科研工作的量化管理。按各类人员以及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制定每年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第四条加强科研成果的考核与管理。每学年应结合校内绩效津贴分配制度,加强对个人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并用人均科研工作量、人均论文数、人均成果数、人均获奖成果数等指标考核各院(部)科研工作及科研成果,定期公布。第五条建立科研专项基金制度。学校从经费中拨款建立科研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和资助各类科研活动。第六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活动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结合我校各专业的特点和学科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全校科研工作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根据我校具体情况,为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科研管理实施条例和细则。三、协助主管校长并指导各院部做好校内外的科研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科研秘书例会,布置工作,检查各院(部)科研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四、实行各级各类课题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检查督促科研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并负责国家、自治区、校级及各类横向课题经费支出的审批,管好用好科研经费。五、建立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出版我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研究前沿的专著,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六、设立专家论坛、企业家论坛、厅长论坛、硕导论坛,开展学术报告周活动,建立学术活动报告制度,积极协调各部门组织全校性的学术活动,加强校内外学术交流,推动科研信息沟通。七、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认定、认真做好科研成果和科研资料的归档、及时准确地做好科研统计工作和年度科研工作量的审核。八、组织每两年一届的学术节活动;负责组织国家、省(部)级等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申报工作。九、负责办理学校委派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院(部)的科研工作,实行院(部)主任负责制。各院(部)可根据自身的条件、研究方向和专业特长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科研任务。可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成立相应的课题组或研究室进行科研活动。第八条各院(部)在科研处的指导下,由院(部)主任负责组织科研活动,合理安排教学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学校总体部署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本院(部)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科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终进行科研工作总结,连同科研工作计划一并报科研处。二、设立院(部)级课题立项制度,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课题“孵化器”,在具备一定前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研项目。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院部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级项目每年分别不得少于4项和6项,并在管理期限内必须获准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和自治区级科研项目3项;校级重点学科所在院部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自治区级项目每年分别不得少于3项和5项,并在管理期限内必须获准立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获准立项自治区级科研项目2项;其他院部每年申报国家级项目、自治区级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1项、2项、3项。三、建立健全院(部)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档案管理,认真做好科研统计汇总工作。四、定期检查本院(部)所承担课题的进展情况,做好与科研处的沟通和协调。五、深入实际,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联络,积极开展横向课题的研究,解决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求各院(部)每年至少完成一项横向课题的研究。六、凡从事应用学科教学的院(部),每年应安排教师从事不少于30天(最好安排在寒暑假)的兼职活动,并作为评选科研组织奖的第二必要条件。七、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学校内外学术交流,定期举办院(部)内学术研讨会、校内学术报告和各类学术讲座。每月各院(部)至少举办1场全校性学术报告,每学年不少于10场;举办院(部)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每月至少1场(次),每学年不少于10场(次)。八、认真做好学生论文的指导工作,积极协助科研处做好学生优秀论文的组织、推荐和评奖活动,并组织编辑毕业论文集。九、组织教师以课题形式进行研究,积极撰写学术论文,鼓励多出精品,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各类科研任务,各专业院(部)每年在《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理论版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重点学科所在院部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7篇;其他院部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第九条为保证本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新疆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新疆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新疆财经大学科研工作考核办法》、《新疆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新疆财经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科研组织奖评奖办法》、《新疆财经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法》等。第十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附件二新疆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一、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纵向科研课题。二、科研项目组织科研处全面负责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各院(部)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对于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科研课题,实行科研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三、科研项目申请(一)国家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自治区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自治区软科学项目及校级资助项目等,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二)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从校园网页上直接下载《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按《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在规定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报送科研处,误期报送的一律不进入当年的课题评审。(三)填报申请书时,如有多人参加课题研究,必须注明课题主持人(也称第一申请人)。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申请书应由主持人签名报出。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四)项目主持人不能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研究的主持人,不能申请新的同类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原则上每年每人只能申请一项。(五)科研处在广泛收集各院(部)研究内容的基础上,制定课题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发布。11月1日至12月15日为受理申请期,申请人可在受理期限内,到科研处领取课题申请表,于12月15日前报送科研处。课题研究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六)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须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申请表填报的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七)对国家级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的申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有关部门。(八)凡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完成上年度科研工作量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四、科研项目评审(一)我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进行初选和评审。评审的标准是:1.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推动新疆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指导意义;选题符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2.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我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院统研究,为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3.为各级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论证;4.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5.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课题任务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7.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二)对于校级资助课题,科研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经综合评审后批准立项。其立项重点为:1.有利于自治区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的发展。2.符合我校各院(部)的学科发展方向,结合我校专业特点和优势的科研课题。3.针对我区经济发展现状和实践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战略性和前瞻性性的院统研究,为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4.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进行的前期研究。5.整合和配置多学科跨专业科研力量协同研究的课题。五、科研项目立项(一)国家级、省(部)科研项目,经学校初审,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评审组评审,获准立项的,由相应的机构下发《立项通知书》。(二)校级资助科研项目经个人申报、科研处审核、专家评审,获准立项的,由科研处发文确定课题立项。(三)校级资助科研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每年确立10项,其中重点资助项目2项;校级自筹项目5项。(四)校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一经立项,实行“准契约”管理。凡被确立为校级重点资助项目三年内、一般资助项目四年内,不能得到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者,退出原资助金额的50%。(五)由学校博士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核确定立项,立项后视同校级科研项目。六、科研项目经费及时间保障(一)对于批准立项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除相应的机构拨付的科研经费外,同时学校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资助的额度: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比例为1:0.5;省(部)级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比例为1:0.3。其中获准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的自筹项目,学校将按各院部自筹经费的1:0.3比例配套资助。但各院部从重点学科建设费用中资助的,学校将不再给予配套资助。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办法执行。(二)学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重点课题资助2—3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为1万元;自筹项目经费由所在院部资助。(三)凡引进博士和学成回校工作的博士,在向科研处递交科研开题报告并审核批准后,均给予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四)课题经费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新疆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五)建立科研岗位制度。凡承担我校主持的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重点课题研究的人员,经所在院(部)同意,可提前一学期向科研处申请,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批准后,可从事一年或半年研究工作,在此期间不承担教学任务。(六)建立调研假期制度。凡承担我校主持的横向课题和自命题项目研究的人员,经所在院(部)同意,可提前一学期向科研处申请,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研究批准,每年享受一个月调研假期。调研假期既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使用调研假期从事调研活动,应在课题结项时,附上被调研单位出具的调研证明。所有调研费用均由课题经费开支。七、科研项目检查(一)资助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科研处负责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交流信息和经验。(二)对于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每年年终应提出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交科研处,并接受检查。否则,将停止继续拨款。(三)科研处每年按学科分类,定期组织召开课题中期检查会,对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全面检查。(四)科研项目进行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课题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课题批准部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中止课题的执行。
本文标题: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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