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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货币资金管理体制。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货币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资金管理体制第二章货币资金预算管理第五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一)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对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二)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资金预算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本单位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批准,是各子公司年度和月度资金管理和运用的指令性标准。第六条集团公司资金计划部,负责货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2资金调度;指导各子公司编制年度和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编制集团公司的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提交集团公司讨论批准。第七条批准后的年度和月度资金预算,是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或调拨)和调整,由使用单位申请,经资金计划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第八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或调拨)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应附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财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支付手续。第三章现金管理第九条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每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允许从收入中直接坐支现金。第十条库存现金限额:(一)集团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0元。各分子公司要结3合现金结算量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二)库存限额原则以上不超过两天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各子公司核定。(三)核定后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适用公司奖惩制度;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附有连带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现金的核算(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收支范围。对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用、单位金额在1000元及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以及经财务副总批准的其他支出,可以使用现金外,凡不属上述现金支付范围,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二)出纳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借款凭证、报销凭证、用款申请单等),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及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和“付讫”戳记。(三)出纳每日终了根据已经办讫的收、付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当日库存现金余额;现金账面余额和实际盘点的库存余额核对,如发现短缺或溢余,应立即查明原因,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第十二条现金的内部管理(一)钱账分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工作。4(二)现金清查:为加强现金监管,防止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公司主管会计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清查。清查结束后应形成清查盘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现金盘点的短缺或溢余金额及其原因和处理意见。(三)现金保管:出纳负责现金的保管,注意保管好保险柜钥匙,离开岗位时,人走库锁,不得随意交付他人;对保险柜密码,要严守秘密。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帐户管理(一)集团公司财务部和各分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指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开设临时银行帐户和专项银行帐户或在别的银行开设账户须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在财务部备案。(二)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管理,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结算(一)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二)账户分设:为了加强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对于有条件的子公司可推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分设收入账户和支出账5户,对收入当天送存银行收入账户,费用在支出账户列支。(三)根据业务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企业需指定专人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第十五条银行存款帐务核算(一)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各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存款种类分别以一个银行账号设置一个银行账户。银行日记账必须逐笔登记,反映每一个存款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额。(二)银行存款“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经过银行盖章的银行结算凭证。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和原始凭证都要专人稽核,严格审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资金,杜绝违法、贪污等犯罪行为发生。(三)每月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会计在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金额进行核对,对发生的“未达账款”逐笔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主管会计在“银行对账单”上盖财务专用章时,要进行再次核。第十六条银行支票和印鉴管理(一)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对出纳预留个人名章的,经会计主管同意主办会计也6可以保管和填写支票,但要相互制约。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的付款业务才签发支票。(二)银行支票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银行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主管、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三)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不准将支票做抵押。(四)签发支票必须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同时要核查收款单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或申请额以内,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五)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及时提交银行结算。(六)在银行预留印鉴,实行银行印鉴分别专人管理,相互监管的办法,一般预留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出纳人员名章或银行会计人员名章等。在银行预留那些印鉴,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但至少要预留三个印鉴以上;至少出纳和银行会计要有一人预留印鉴。对出纳预留个人名章的,可以不兼管和签发银行支票。7第五章其他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具备货币职能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信用卡存款等。第十八条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按其特写用途使用,在会计核算时,应同现金、银行存款相区别、单独设置“其他货币资金”帐户核算。第十九条建立管理责任制。其他货币资金应指定专人管理,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必须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安全。第二十条定期清查核对。严格执行清查盘点与核对制度,防止挪用或侵占期其他货币资金,避免损失。第六章监督检查及工作责任第二十一条集团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对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检查和稽查,将货币资金管理作为考评财务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二条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各被查单位根据检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完整。第二十三条公司实施货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保管不善、控制不严、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经办人和签字审批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对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情节较重者给8予通报批评和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于解聘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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