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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管理规程有关知识培训检验工作管理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质量标准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检验报告或证书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2.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3.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4.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5.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经授权的取样人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6.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7.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8.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9.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10.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1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12.检验(1)检验员领到样品和文件后依据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并及时填写检验原始记录。(2)依据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或本企业内控标准及其检验规程检验。(3)检验结果应依据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判定,超出内控质量标准时应时行OOS调查。(4)检验完毕后,检验员将剩余样品放置于已检样品区域,检验记录交复核人复核,检验文件放置于指定位(5)当天未检完成的样品,检验员应将样品收拾好放置于各自工作柜内,第二天继续检验,原辅料应放置于干燥器内保存。(6)待产品已出具并经审核无误后,由分析人统一处理。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管理1.检验记录的有关规定在实验的同时记录实验数据及结果,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记录记录要详尽、清楚、真实、无缺页损角,字迹清晰,色调一致数据应按测量仪器的有效读数位记录检验结果的写法应与药典规定相一致更改记错数据的方法为:在原数据上划一条横线,再在旁边另写更正数据、鉴章并注明更改日期,不得涂改一般分析数据和计算结果要求保留四位有效数字2.检验报告的有关规定(1)报告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或物料的名称、规格、批号、检品数量、来源、取样日期、报告日期、检验依据等内容应包括检验项目、标准规定和检验结果、项目结论。有数据的检验结果,应写明具体数据,如有关物质检测结果应写明具体数据。有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报告单应有检验人、复核人和负责人签字并盖章。(2)书写要求报告完整、无缺页损角有检验数据有计算单位有检验者、复核者、负责人签字字迹清晰、色调一致书写正确无涂改有依据有判定、有单位检验专用章检验和记录应采用编号管理(3)检验记录复核要求各实验员完成检验工作后,记录交到各组长处,按项目不同分别由各组长复核。应检查原始数据有效数字保留准确、计算公式、计算结果的正确,以及相对应的图谱或曲线图。应检查检验记录的符合性和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属于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发生错误由复核人负责;属操作差错等其它问题由检验人负责。复核工作应在上交后第二天内尽快完成。(4)检验报告单复核要求检验报告单由质控部主管出具,并由质控部主管负责复核,发现错误及时改更。应检查检验项目是否完整。属于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发生错误由复核人负责。(5)检验记录报告单审核要求检验记录完成并出具报告单后,由质控部主管负责初审并赶写检验记录审核单初审结果无误后,交质控部负责人终审并填写审核结论。质控部负责人和质控部主管对检验记录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负责。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异常情况处理管理规程(1)超标结果(OOS):是指实验结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的结果,包括稳定性研究中产品在有效期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任何超出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都不能被放行,超出内控标准但仍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应经过调查评估后由质量受权人决定是否放行。(2)超标结果调查职责QC人员:发现检验结果超标后停止此检验,及时保留并隔离原检测样品、配制的溶液和使用的设备,并在发现问题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并在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的安排下进行调查和复验,详细记录和汇总数据,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检。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人:对QC人员进行本规程的培训;接收关于调查的汇报,必须客观地、迅速地、公正地进行实验室调查;可能性的实验室差错必须立即确认;确保在调查过程中清晰、完整地记录每一步;审核实验室调查报告;协助实施室以外的调查;确保调查被确证后告知和培训了所有有关的QC人员,且通知了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查出OOS原因后的纠正与预防工作;签署审核、处理意见。质量部负责人:负责对偏差的分类;负责组织偏差调查;负责批准提出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负责批准偏差调查报告,决定产品、系统、仪器的处置;负责跟踪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当OOS被确认后,发起并执行实验室以外的调查;评估此OOS结果是否影响到相关批次;负责批准结束偏差;定期对OOS结果及其调查进行回顾。质量受权人:负责对出现偏差的产品作出是否放行的决定。企业负责人:确保需要立即采取的措施得以完成,包括隔离整批或部分批次或停止生产操作;为调查及措施跟踪提供足够、合格的资源,包括有足够知识及能力的调查人员和调查团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对偏差进行调查。(3)OOS结果调查的一般原则超标结果(OOS)调查是偏差调查的一种类型。产生OOS结果可能是实验室原因导致,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的差错等原因导致的。所以,OOS调查时首先应由实验室偏差调查后如有必要应扩展到生产全过程的调查。当OOS检验结果出现时应该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确定引起OOS的原因。即使因OOS结果判断了不合格批,仍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该结果是否影响到同品种产品其他批号或其他产品。对调查包括调查结论和随后采取的措施应进行记录。一旦出现超标或超趋势/预期的结果,必须进行实验室调查以便确认结果是否有效。即使已根据有效的OOS结果判定一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时,仍需进行调查以找出确切的或可能的不合格原因,并评估该产品或其它产品的其它批次是否受该OOS结果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应对发现的任何错误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实验室调查必须迅速开展,优先权高于其他工作。如果初步调查结论确凿,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相关的实验室调查(如投诉样品检验,稳定性实验)应于24小时内开始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同时上报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跟踪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如确认OOS结果有效且非实验室原因所致,须在调查报告批准后立刻通知相关法规机构,并在更短时间内得出调查结果(例如FDA规定应于72小时内得到通知)。对于与上市产品无关的OOS/OOE结果,也应尽快进行调查,以确定超标是否来源于生产过程的偏差,以便及时进行纠正。如在实验中出现明显的错误时(如,突然停电造成仪器自动关机,玻璃仪器爆裂等),在通知相关负责人后,可停止实验,并做好相应记录和调查,该实验视为无效。必须重新进行实验以获取有效结果。(4)一般情况下,报告结果是分析结果的平均值(如分析报告),但下列情况除外:不要把OOS的结果和其他结果平均得到一个符合标准的结果,任何OOS个值都需要进行调查。不要平均那些可以显示批产品个值差异的结果(例如装量差异)。QC的分析结果总是对部分产品(即样品)的测定。因此取样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保证实验结果能代表该批产品的质量。实验前必须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如外观显示可疑、受损或贮存条件不适合时,不能进行实验。调查必须是完全的、及时的,不带任何偏见的,记录是完整的经得起科学推敲的。OOS调查的最初阶段应该在试验溶液丢弃前,对实验室数据正确性进行最初评估,这样,假定认为是实验室错误或仪器故障,可以用原溶液测定。如果最初的评估显示在得到该数据的分析过程中没有发生错误,必须立即开展一个完全的OOS调查。所有的重复取样、复检都须得到相关责任人的批准后进行。除非按照实验方法和药典规定可以允许进行到下阶段多样品的分析。例如,对于溶出度的测定,如第一阶段6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12个单值和/或第三阶段24个单值进行评估。含量均匀度测定亦如此,如第一阶段10个单值不符合要求,可以进行到第二阶段30个单值的结果评估。(5)OOS或OOT调查和处理流程和程序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OOS或OOT调查和处理按《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标准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要求执行。调查全部完成后,所有文件应由QA存档。(6)异常情况处理检验前异常现象的处理:检验人员在检验前若发现样品与检验内容不符,不得进行检验。应及时通过监控员与车间沟通,查明情况再行处理。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发现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或者设施环境未满足检验要求,不得进行检验,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水、电不能保证检验工作正常运行时,检验应暂停。依据有关规定,样品刻意继续使用的,应将其存放在规定的环境中或做出相应的处理,水、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试验,并对数据进行验证。样品不可继续使用的,应将其废弃,按《取样管理规程》重新抽取样品。检验中异常现象的处理:在检验过程中遇到突然断电、停水等异常情况,造成检验工作无法进行时,应暂停正在进行的检验工作,且已进行的检验步骤作废,当条件恢复正常且确定仪器可正常进行操作后方可重新进行检验。当检验人员在仪器操作时发现或怀疑仪器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检验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当确定仪器设备正常后方可继续进行检验。如仪器设备经检查确定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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