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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投诉机构设置及投诉处理制度2007-8-15一、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投诉处理人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公正、科学、耐心、及时的态度处理每一件投诉。二、在南宁市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由质监站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三、质监站内设专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副站长担任,组员为各监督科科长及科员。四、工程质量投诉日常接待由质监站综合科投诉室负责,投诉室设在建管大厦四楼407室,电话:5501633。五、投诉室接到有关工程质量投诉的信函、电话及人员来访后,应立即办理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登记内容为:工程名称、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处理人(或单位)、处理结果等。六、对工程质量投诉实行“谁监督,谁负责”的处理原则。对属于集体投诉的质量问题,组长必须亲自参加。七、投诉室登记后,交给投诉工作小组组长,再由组长分派给监督科。投诉处理人接受处理任务后,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处理,二十日内完成,处理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组长后转投诉室。若投诉内容涉及到不同的专业,应配备各专业人员,处理程序如下:1、阅读投诉资料,了解投诉内容,根据投诉内容了解相关情况。2、联系投诉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物业管理部门等需配合处理的各责任主体有关人员,约定处理时间、地点等。3、与投诉人及有关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投诉内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我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4、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将各方处理意见、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投诉室归档,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八、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投诉处理人员应督促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等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九、投诉室应将投诉资料和处理结果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归档并定期向领导汇报投诉热点,以改进投诉处理工作。十、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本文标题:质监站投诉机构设置及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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