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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五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1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取自卷装的纺织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方法,即提供四种方法a)手动,从调湿的卷装上直接采取试样;b)自动,从调湿的卷装上直接采取试样;c)手动,采用调湿的松弛试验绞杀;d)手动,采用浸湿的试样。1.2在对纱线线断裂伸长率有争议的情况下采用方法c).。注:人们希望a)、b)、和c)三种方法提供相同的纱线拉伸结果,然而方法c)测定的伸长率值较方法a)和方法b)可能更加准确(和较高)。发法d)测定的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结果与方法a)、b)、和c)的测定结果可能不完全相同。1.3本标准规定采用等速伸长型强力试验仪(CRE).鉴于目前仍有不少试验使用已过时的等速牵引(CRT)型和等加负荷(CRL)型强力试验这一现实情况,附录A列出了使用CRT、CRL型强力试验仪的参考资料,以供根据协议采用.1.4本标准适用于除了玻璃纱、弹性纱、芳纶纱、陶瓷纱、炭纤维纱和聚烯扁丝纱以外的所有纱线。1.5本标准适用于取自卷的纱线,但经过有关方面的协议可用于从织物中拆取的纱线。1.6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当跟纱(当跟线)的试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听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笨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6529—86纺织品的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GB/T4743—1995纺线密度的测定绞纱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断裂强力breakingforce本纱线拉伸试验中,试样被拉伸至断裂所施加的最大力。对于纱线,优先使用本厘牛顿表示。3.2断裂伸长率elongationatbreak由断裂强力产生试样长度的增量,以对试样原名义长度的百分率表示。3.3断裂强度breakingtenacity纱线断裂强力与其线密度的比值。通常以厘牛顿每特克表示。3.4等速伸长(CRE)试验仪constantrateofspecimenextensiontestingmachine试验仪具有一个固定的夹持器用于夹持试样的一端,一个等速驱动的夹持器用于夹持试样的另一端。仪器应有现实和记录施加力值和伸长值的装置。3.5卷装package适合于使用、运输、储存等形式的一段纱线。卷装可以是有支撑物的(如管纱、筒子纱),或者是无支撑物的(如绞纱、球形纱)。4原理使用专用的仪器设备拉伸试样直至断裂,同时记录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采用100%(相对于试样原长度)每分钟的恒定速度拉伸试样。根据协议,自动试验仪云去采用更高的拉伸速度。允许采用两种隔距长度,通常为500mm(拉伸速度500mm/min),特殊情况为250mm。5仪器和材料5.1等速伸长(CRE)试验仪,满足下列要求:a)试验仪的隔距长度为500mm±2mm或250±1mm,或最好具备两种隔距长度;b)动夹持器移动的恒定速度应为500mm/min或250mm/min,精确度为±2%。根据协议,自动试验仪允许采用更高的拉伸速度。c)强力示值最大误差不应超过2%;d)试验仪可以是手动型或自动型;e)夹持试样的夹持器应防止试样拉伸时在钳口滑移或切断和拉断。标准型的钳口应是平面无衬垫的,但如果不能防止试样的滑移,根据协议可以使用其他型式的夹持器,例如有衬垫的钳口、栓柱式夹持器或其他制动型式的装置。夹持器的型式对试样的伸长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有关方面应该采用相同型式的夹持器;f)试验仪应具有强力-伸长自动绘图记录装置,或直接记录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系统;g)试验仪应能够设置预张力,可以使用张力砝码,也可使用测量力值的装置。5.2摇纱机,用于将实验室样品是被成试验绞纱(方法c)和d)。5.3纱框或者类似的装置,用于在零张力下支撑试验绞纱,使纱线顺利地转移到强力试验仪上(方法c))。5.4容器,用于在水中浸渍样品或试样(方法d)。5.5自来水,具有室内温度(方法d))。5.6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0.1%水溶液(方法d))。6取样6.1抽取试样应按照材料说明(如产品标准或协议)提供的取样方法,或按6.2~6.7中规定的步骤。6.2按表1抽取一箱或多箱组成大样,作为被试验的这批的代表。表1在批内的箱数随机抽取的最少箱数≤34~1011~3031~75≥76123456.3如果只需要平均值,应从大样的各箱中尽量均匀地抽取10个卷装,作为实验室样品卷装。6.4除按6.5条规定外,试验的试样最少数量为短纤维纱线50根,其他种类纱线20根。试样应均匀地从10个卷装中采集。6.5如果一直试验的编译,且只需要平均值,试样数量应按0.17CV2计算。其中CV是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值的变异系数(以百分率表示),从类似纱线试验积累的数据中获得。注1该试样数量会给除在概率90%时,±4%的精度(1.96×平均值的标准误差)。2强力试验属于“单侧”试验,即“纱线的断裂强力不能低于……”,但是“可以高于……”。当概率水平为90%时,分布的一侧是5%,即与普遍采用的合适于“双侧”试验的概率水平为95%时两侧的总值恰好相同。6.6如果同时需要测定平均值和变异系数,应从大样中抽取20个卷装,试验至少100根试样。但短纤维纱的仲裁检验至少试验200跟试样。6.7从织物中拆取的纱线试验【不适合使用自动试验仪(方法b)】,织物样品应充分满足试样的数量和长度的要求。在拆取试样过程中,应小心避免纱线捻度损失。对于机织物,经向试样应取自不同的经纱,纬向试样应尽量从不同的区域中随机拆取有代表性纱线。对于针织物,试样应尽量代表不同的纱线。7预调湿和调湿7.1预调湿、调湿和试验用打起应按GB6529的规定。仲裁试验采用二级标准大气。7.2堆方法a)至c),卷装纱样品或试验绞纱预调湿最少4h。注:如果试样调湿直接从吸湿进行,可以省去预调湿。7.3预调湿后样品应放置在调湿用大气条件下吸湿平衡。通常绞纱试样调湿不少于8h,但是卷绕紧密的卷装至少需要48h。7.4湿试验不需要预调湿和调湿。8程序8.1总则8.1.1如果协议允许采用多项试验条件,则有关各方应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即隔距长度、拉伸速度、夹持器型式、温湿度、预张力)实施试验。8.1.2允许采用两种隔距长度,通常采用500mm;仪器拉伸动程不适应500mm的试样,或者按照协议采用250mm长度。8.1.3隔距长度500mm采用500mm/min的拉伸速度,隔距长度250mm采用250mm/min的拉伸速度。此外,仅对自动试验仪(方法b)),根据协议允许较高的拉伸速度,建议采用400%隔距长度每分钟或者1000%隔距长度每分钟的拉伸速度。8.1.4按常规方法从卷装上退绕纱线。8.1.5在夹持试样前,检查钳口准确地对正和平行,以保证施加的力不产生角度偏移。8.1.6在试样嵌入夹持器时施加预张力,调湿试样为(0.5±0.10)cN/tex,湿态试样为(0.25±0.05)cN/tex。变形纱施加技能取消纱线卷曲又不使之伸长的预张力。注:建议变形纱采用下列预张力(如果没有其他协议),根据纱线的名义线密度计算;聚酯和聚酰胺纱:(2。0±0.2)cN/tex醋酸、三醋酸和粘胶纱:(1.0±0.1)cN/tex双收缩和喷气膨体纱:(0.5±0.05)cN/tex线密度超过50tex的地毯纱除外。8.1.7最后,夹紧试样。8.1.8按照7.1的规定在试验用标准大气下进行试验。8.1.9在试验过程中,检查钳口之间的试样滑移不能超过2mm,如果多次出现滑移先下须更换夹持器或者钳口衬垫。舍弃出现滑移时的试验数据,并且舍弃纱线断裂点在距钳口或闭合器5mm以内的试验数据。8.1.10记录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值(方法b)自动记录)。花式线记录最先断裂单元的数值。注1花式线的试验值可能低于3.1和3.2定义的值。2栓柱式或绞盘式夹持器测定的伸长率值不准确,因此不鼓励使用。8.2方法a),手动试样直接取自调湿的卷装。按照8.1.1~8.1.10的步骤,手动将试样夹入夹持器进行拉伸试验。8.3方法b),自动试样直接取自调湿的卷装。按照8.1.1~8.1.6和8.1.9~8.1.10的步骤,设定一起从10个或20个卷装上采取试样(见6.3和6.6),自动进行试验。8.4方法c),手动,调湿的试样8.4.1用摇纱机(见5.2)从每一个卷装上绕去一缕试验绞纱,绞纱长度应该充分满足试样数量和长度的需要。8.4.2在预调湿和调湿大气中(见7.1),使用纱框(见5.3)在最小张力下使试验绞纱松弛。8.4.3按照8.1.1~8.1.10的步骤,从试验绞纱中取单根试样夹入夹持器时,试样长度最少应超过隔距长度100mm,建议超过500mm。注意避免纱线捻度损失。注:经过适当的准备(见6.7),本方法也可用于从织物中拆取的纱线。8.5方法d),手动,湿试样8.5.1按照8.4.1准备试验绞纱。8.5.2从摇纱机上取下试验绞纱之前,用结实的线(如缝纫线)在绞纱上间隔2cm的两处分别捆扎两三圈,系紧线头,在捆扎两处之间间断绞纱。在容器(见5.4)里注入水(见5.5),将剪断的绞纱平放在水面上,使之依靠自重沉没。8.5.3如果绞纱不沉入水里,将其压入水中,例如采用在纱线束两端施加重量的方法,直到纱线充分浸透(例如浸渍30min)。对于在常态下抗湿的纱线,可在水中添加非离子型湿润剂。8.5.4从水中取出试样,在60s之内进行试验,之后,按照8.1.1~8.1.10步骤进行。下午13:00—17:00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3.1.2打卡制度3.1.2.1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必打卡。3.1.2.2打卡次数:一日两次,即早上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3.1.2.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3.1.2.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月底由部门考勤员据此上报考勤。上述情况考勤由各部门或分公司和项目文员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3.1.2.5手工考勤制度3.1.2.6手工考勤制申请:由于工作性质,员工无法正常打卡(如外围人员、出差),可由各部门提出人员名单,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3.1.2.7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需由其主管部门的部门考勤员(文员)或部门指定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勤报表。3.1.2.8参与手工考勤的员工如有请假情况发生,应遵守相关请、休假制度,如实填报相关表单。3.1.2.9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3.2加班管理3.2.1定义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3.2.2.2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次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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