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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政策网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计高技〔2001〕131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135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58号),促进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研究,湖北省计委、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以下简称为省重点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中国科技政策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第四条省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软件企业:(一)年出口额超过25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60%以上;(二)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三)根据省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省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国内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十位。第五条省计委、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本省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与要求,执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全省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组织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推荐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监督检查全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全省市、州级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三)审核批准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研究提出的认定和年审初选名单;(四)公布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五)组织省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工作;(六)受理省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议申请。第六条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为本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授权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二)组织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和年审;中国科技政策网(三)提出授权区域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四)省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申报省重点软件企业应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二)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及主要软件产品表等有关内容;(三)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及复印件;(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六)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七)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八)省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九)申报软件出口型企业的,还需提供本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第八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四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布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第十条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以下鼓励政策:(一)继续享受“政策”和“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二)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1 在省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工作中,企业享有优先推荐、申报权。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中国科技政策网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企业将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 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新创办的重点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5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介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便捷的服务。6 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由省予以一定资金支持。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软件出口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7 凡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均可享有自营进出口资格,但应按属地原则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进行登记。8 年自营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前三年自营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超过30%的,或前两年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已向国家照章纳税的,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其中申请在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投资或设立贸易分支机构的软件企业,可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购汇汇出手续,企业有自有外汇的,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9 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进出口的货物,可按《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署厅发〔2001〕279号)的规定适用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转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放等便捷的进出口通关程序。同时,上述企业的货物进出口可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办理检验检疫,并适用便捷的检验检疫程序。10 软件企业可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将该股份给予发明者和贡献者。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中国科技政策网第十一条省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审,并将年审初步结果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审核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主管部门公布,并由认定机构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和“实施意见”规定以外的有关鼓励政策。第十二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当向省主管部门提交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议后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省信息产业厅15日内向省计委提出复议建议和复议意见;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研究作出复议决定,并在受理后60日内公布复审决定。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其所在地认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应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第十五条企业申报重点软件企业或接受年审,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并保证材料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将中止其认定申请,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三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软件企业,已获得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软件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六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请主管部门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认定机构对本条前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第十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机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认中国科技政策网定机构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年审申请表等及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印制。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科技政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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