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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署长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释义摘自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网页)——关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节税款的征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无代价抵偿货物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节暂时进出境货物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节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节退运货物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担保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七章附则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附件:1—5(扫描件)附件: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电子件格式)附件:2.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件格式)附件:3.退税申请书(电子件格式)附件:4.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电子件格式)附件:5.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电子件格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条文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条款。制定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有立法目的。《征管办法》属于立法层级中的部门规章级别,以其上位法(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立法依据。一、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运用税收手段以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的行为准则。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国家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利益分配,促进经济发展。宏观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确定的税收工作的指导方针及相应的税收措施,其实施过程是由政策决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政策效果评价和信息反馈等内容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调控系统。因此,税收政策不仅仅是指导税收工作的行动准则,更重要的,它是政府为实行一定的经济目标而使税收能动地作用于经济的积极过程。《征管办法》通过具体规定,规范海关和纳税义务人的征纳行为,使国家税收政策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其次,是为了“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税收管理,是为了贯彻国家关税政策、法规制度,指导纳税义务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实现税收目标,协调征纳关系,控制税收源泉,组织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日常税收活动实施的有计划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海关行使国家征税和管理税收权力所进行的日常征管工作。加强海关税收管理,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海关“依法征税”是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二者共同构成了依法治税的行为架构,形成行政执法者和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的有机统一。只有依法征税,才能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再次,是为了“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原《征管办法》主要定位于对海关征税管理的内部操作规定,未对纳税义务人的权益给予足够的考虑。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立法制政府战略的不断落实,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企业依法纳税、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海关执法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保证在海关执法过程中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新修订的《征管办法》在明确海关的权利义务的同时,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也给予明确规定,更加注重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二、立法依据作为海关总署制定的部门规章,《征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海关税收的征管工作,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海关征税管理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是对《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关于海关税收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其“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中放在首位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海关)的基本职责。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征管办法》的具体条款均是依照其上位法《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之所以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是制订《征管办法》的依据,是因为除《海关法》、《关税条例》外,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到对进出口货物的政策、管理和海关税收征管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法规”的广义概念中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都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关税收征管工作基本原则的条款。与原《征管办法》所规定的4项原则(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相比,增加了两项,即“准确归类”和“正确估价”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突出一些必要的内容,以使所述的海关税收征管工作的总原则涵盖面更广,更全面。只有遵循这些原则开展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才能做到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准确归类”,是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正确估价”,是指要根据《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估价准则和程序,根据贸易实际,综合考虑影响价格的各项因素,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率计征”,是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按照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并征收关税。包括3层含义:一是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以及各类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国家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规定适用的税率(例如,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反倾销税税率等)计征关税;二是根据《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适用日期所实施的税率(例如,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等)计征关税;三是应遵循“准确归类”的原则将进出口货物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适用该税则号列所对应的税率。“依法减免”,是指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严肃退补”,是指海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对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或其他特定的原因而多征收或应退还的税款,退付给纳税义务人;以及由于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或纳税义务人申报差错和违反海关规定等原因造成的少征税款,对纳税义务人进行补征或者追征。退补税是征税工作的延续和补充。海关应本着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该退的退,该补的补,不能只退不补或只补不退,以切实保障国家和纳税义务人的利益。“及时入库”,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海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审单、计税、填发税款缴款书,并且有义务监督纳税义务人履行按期缴纳税款的义务,监督缴款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国家税款转入国库。需要注意的是,应将“及时”理解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即海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计税、填发税款缴款书等征税工作,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银行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转入国库。另外,在《征管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同志提出本条还应增加关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原则要求,由于无法采用4个字来表述,同时考虑到“依率计征”实际已包含了对原产地认定的要求,因此没有专门提出确定原产地的原则要求。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释义】本条是对《征管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征管办法》第四条规定,征税管理的范围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只是解释了“征税管理”的内涵,而并未对《征管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直观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应该在具体条款中予以明确。所以本条第一款首先就明确规定了《征管办法》的适用范围是“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征管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于其他课税对象的征税管理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至于“征收管理”所包括的内容则体现在《征管办法》的相关条款中。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称的“关税”包括过去统称为“特别关税”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首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则适用本办法。主要是考虑到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税目、税率、完税价格等诸项征税要素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构成要素完全不同,管理方式也完全不同,另行制定有关办法将更便于执行。对于船舶吨税来说,其课税对象不是进出口货物而是进境船舶,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有专门的规定,且有关规定的制定和修订主要由财政部负责。因此,对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海关法》、《关税条例》以及有关的具体部门规章(例如现行的《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等。对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指征税管理程序性方面的规定),则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释义】本条是关于保密规定的条款。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的规定,本条明确海关有保守纳税义务人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增加了纳税义务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的条款。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因工作上的需要会接触到并掌握着大量的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保守其商业秘密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虽然《海关法》第七十二条、《关税条例》第七条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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