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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13号令)、《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办理退休人员范围(一)正常退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确定领取养老待遇地为我市,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养老金: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和农籍个体工商户;2、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的本市农籍人员;(并非退休当月,而是历史缴费期间都要满足这一条件)3、在我市缴费期间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4、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0年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5、经市委或同级组织部门任命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二)后延退休2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后延退休: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的人员。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延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趸缴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应后延缴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趸缴。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由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三)提前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我市办理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资格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又与其他3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申请提前退休。3、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年满50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周岁,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可以提前退休。4、截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男年满55周岁、女管理岗年满50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周岁,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可以提前退休。二、办理流程(一)告知参保人用人单位应于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告知本人,并要求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薄以及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二)单位申报参保人员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核实其退休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收到材料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以下简称《工资指数情况单》),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薄、档案、后延退休确认手续、特殊工种审核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核表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农业户籍人员,其档案关系所在4单位或存档部门应在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前,携带《工龄审定表》等有关档案材料,到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向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三)退休审批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户籍簿、《养老保险手册》、《就失业证》、工龄审定表、历年缴费情况记录以及其他档案材料等进行认真核查。参保人员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根据《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确定。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社会保险专用章确认。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档案与公安部门核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记录相差一年以内的,以居民身份证纪录的日期为准;相差超过一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查清事实,原则上以较晚的出生日期为准。已离退休人员的出生日期仍以退休审批确定的时间为准。对于跨省市流动就业且在本市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我市户籍的需提供其历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专用收据、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外省市户籍的,还应提供调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的任命决5定、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接转手续等材料。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凭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累计满15年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可转回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三、待遇计发1、正常退休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女操作岗年满50周岁)之月,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按照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未及时办理的,退休时间以到龄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审批期间调整的养老金累计计算,退休审批前的待遇不予补支,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2、因工作需要后延退休的人员,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岗年满55周岁、女操作岗年满50周岁)前30日内,填写《后延缴费申请确认6表》,由用人单位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为其办理后延退休手续,并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延期满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按照后延期满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未及时办理后延退休手续的,退休时间以达到退休年龄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审批期间调整的养老金累计计算,退休审批前的待遇不予补支,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予以退还。3、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后延退休的人员,直接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后延缴费至满15年,后延期满当月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按照后延期满时的标准计算,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保险费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以趸缴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趸缴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趸缴保险费至办理退休审批期间调整的养老金累计计算,退休审批前的待遇不予补支。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后,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可以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等材料,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时7间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退休审批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5、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具备当年度(4月初至转年3月末)因病非因公提前退休资格的,可以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退休审批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6、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管理岗年满50周岁、女操作岗年满45周岁),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当月持《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等材料,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以退休审批时间为准,养老金按照退休审批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7、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截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月,男性55周岁、女性管理岗50周岁、女操作岗4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确认文件等材料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养老金和退休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的标准确定,并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8四、工作要求1、各单位和存档部门要对申请人员的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办理参保登记,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申报退休。2、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跨省市流动就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非因公提前退休等需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的,要认真进行初审把关,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不得为违规参保缴费、违规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等不符合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的审核、严格把关,对于违规转入人员及时予以清退。参保人员退休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提供相关的缴费工资情况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并依据区县或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决定,按时支付养老待遇。五、其他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退休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版)目前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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