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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为何如此发达学生姓名:胡斌班级:法学131学号:2013162012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Copyrightstatement:Anyunitsandindividualcollectionandfilingvariousversionsofthispaper,withoutconsent,shallnotbelenttoothersinthispaper,norwereprincipledcopiedortransmittedinanyway.Otherwise,causeproblemshindermycopyright,willassumelegalresponsibility.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I•摘要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十九世纪末叶以西方学者对古代地中海地区经济史研究的其中一个学派,“现代派”强调工商业奴隶主的领导作用,把罗马的“民主”和“共和”政治归结为工商业奴隶主领导平民同贵族进行斗争的结果,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这一派不合时宜地将自由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近代观念运用到古代社会去研究政治,这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形成这种较为先进完备的法律除了经济原因,还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罗马法律人的不懈努力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分不开。接下来我将从上述六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原故。关键词:罗马法;商品经济;共和制;法学;平等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II•一、罗马法(一)概念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二)我们的疑问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到底是什么原因让经济基础截然不同的古今两个社会能共融上层建筑的法律,罗马法法律到底为何如此发达?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III•二、分析罗马法发达原因(一)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达是罗马法发达的重要因素公元前3世纪后,共和国统治集团崇尚武力扩张,通过持久、大规模的战争征服聚敛大量财富,大大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古罗马农业、手工业特别是商业得到较大发展。公元1、2世纪,除边疆地区外,罗马帝国境内广大地区呈现出“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这时期,古罗马的社会经济有进一步发展,整个帝国呈现出繁荣景象: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普遍进步,手工业生产在帝国各地都有进一步发展,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空前发达,罗马商人足迹遍布四方。在西部,罗马商人沿莱茵河、多瑙河、维斯杜拉河到北欧进行贸易,并把北欧等地的产品运往其他各地。在东部,不仅黑海、爱琴海和地中海之间的商旅络绎不绝,而且罗马商人,通过阿拉伯、伊朗和中亚的商路,和印度、锡兰甚至中国进行贸易。罗马的战争对商品经济及人口来说都具有相互有益的作用,如图: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IV•商品经济本质上讲又是一种交换经济,既然存在交换必然存在交换的主体;既然称之为交换就蕴含一个前提主体间的地位平等,如地位不平等及无交换必要;既然能够交换那么就意味着私有制的存在,如无私有制那么人们也就无必要交换。个人认为的商品经济发展必须的三个基本条件在罗马法发展的初期(下文会说到)已经作出了制度上的铺垫,因此商品经济在罗马能够得到快速发展。首先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导致各种民事纠纷的发生,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为立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法律多样化和复杂化,会使法律适用产生困难,这就为职业法学家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再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促进了其中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观念的流行,这为在古希腊诞生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并推动了罗马法理和私法的迅速发展。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V•(二)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个人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是在奴隶制社会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罗马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更是一部平民和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力,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在这个过程中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中,获得了选举平民保护官,组成平民会议对国家重大问题决议的权力,因此在罗马初步形成了贵族政治与平民政治相互制衡的二元政治结构。这种二元政治结构为以后罗马法的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初步形成了罗马共和制。在共和政体内民众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但由于民众的决议权有可能演变为多数人的暴政,原因在于民意的感性成分往往大于理性成份。贵族政治为防止平民会议无限的扩权,希望能以某种形式将双方各自权限固定下来,而平民也担心贵族势力会妨碍他们权利行使,也希望能以某种权威方式将双方权限固定,因此在双方相互斗争与妥协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对双方权力予以规定。比如,《十二表法》、《李锡尼—绥克斯图法案》、《温图斯.荷唏乌斯法案》。这些法律规范的产生使罗马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氏族贵族和平民开始成为法律面前平等的统一罗马公民,市民社会基本形成,财产私有制加以确立。最终使罗马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得以形成,同时也为罗马以后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创造了制度性条件。(三)自然法是罗马法的思想源泉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VI•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与自然法的影响关系重大。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提出来,其后斯多葛学派对之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罗马共和国末年,自然法思想从希腊传入罗马。到罗马帝国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并与法律发生了密切联系。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西塞罗之后,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律人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倡导者。自然法是罗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法律,是一种理想色彩的观念体系,基本原则是理性、平等、自由和正义。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正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罗马法才得以理性地迅速发展。这反映在适应各民族的法律———万民法的产生。可以认为,万民法正是自然法理性、平等观念在实在法中的贯彻。随自然法观念的深入,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逐渐消失,统一于公元212年。诚如梅因所言,“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的确,罗马法成熟的黄金时期正是自然法在罗马最活跃的时期。显然,罗马法是从自然法的发展和成熟中获得思想源泉的。(四)罗马扩张出于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促使罗马法的多元化发展。由于罗马的急剧扩张,到公元前30年,罗马吞并埃及遂成为横跨欧亚的强大帝国。正所谓得天下难,治天下更难,罗马在被征服地区为了能有效维护统治,建立了移民自治区和行省两种制度。移民区指罗马公民移民的地区,由于移民本属罗马公民故享有法律上的充分公民权利,随着移民的逐渐增多,移民取得了移民区的自治权,在移民区实行的法律与罗马本土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VII•相同。但移民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颇有现代的联邦制的意味,这对于巩固罗马共和制政体,防止过度中央集权,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罗马所建立的各行省中的城市和地区环境和地位并不一致,它们大部分是向罗马纳税的降服地区,基本上是没有自治权的。此外,在这些行省内的居民大多并非罗马本土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其不享有罗马市民很多权利,既然如些对这些地区再实行罗马本土的市民法显然不合适。鉴于此,罗马统治者专门针对该种地区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区别于罗马市民法,我们将这种法律制度称之为万民法。万民法的产生极大丰富了罗马法律制度的内容,使法律适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特点,这就为法律教育的兴起,法学家阶层的形成提供了平台,也使得罗马法向多元化方面发展。(五)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促使罗马法不断得以完善。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无论是在共和国时代还是在罗马帝国时代,法律一直是作为社会统治与管理的常规方法。为了保证统治更加有序,立法者需不断提高立法技术;为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者需在较为复杂的法律中进行必要解释,因此法学便产生了。法学从一开始便与国家权力相结合,因为国家的立法及法律不容许他人随意解释,必须由国家垄断该项权力更能掌握话语霸权,因此在统治者的支持下法律教育随之兴起。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学家获得了举办法学教育的权利。此后罗马法学家便广收门徒,传道授业,为罗马培养了大量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罗马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办案实际能力,除讲授理论知识外,法学家常令学生参与办案,以使教育联系实际。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不仅通晓理论知识,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罗马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罗马法律界人才辈出,各种学说相互竞争,不同流派相互对峙,使罗马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进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完善和繁荣,并经受住了时间与空间的考验,演进为世界性的法。(六)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罗马法发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罗马活跃着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共同体。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归纳起来,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外国法制史结业论文•VIII•一、从事理论活动,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罗马法学家著作数量之多,种类之全为世界上所罕见,特别是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纂》时就参考了二千多部法学著作,这还只是罗马法学家的部分著作。罗马法学家从理论上探讨了法的本质,法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对法律作了精辟的定义,还首次阐明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划分的标准。正是罗马法律人的理论活动,使罗马法沿着理性的轨道日益向着抽象化、精深化、体系化发展。二、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将法学理论贯彻到社会生活。罗马法律人没有满足于理论上的成就,而是积极投入到各种法律实务中,用自己的行为践行着罗马法。罗马法学家往往既是积极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又是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等。当时有名的法律人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还担负着解释和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指导当事人起诉等任务。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引证法》,宣布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以及连同被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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