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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对《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的通知本通知新明确修订完善的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共五部分、四十五项制度、一百一十九条。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监管层级监督与重点监督检查制度。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7、消防安全责任制度。8、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9、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0、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11、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制度。12、年度安全生产活动管理制度。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14、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二、严格实行行业安全准入1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6、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17、安全监理培训上岗制度。18、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制度。19、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20、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三、建设坚实安全生产技术保障22、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登记备案制度。23、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24、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25、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2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2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28、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监控制度。29、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强制推广制度。3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四、建立完善风险应急机制31、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32、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3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4、领导干部轮流值班带班制度。35、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伤亡事故查处督办制度。36、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五、实行严格评价考核奖惩3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38、各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39、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40、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及季度通报制度。41、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42、重大事故隐患、工伤死亡事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企业约谈制度。43、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44、生产安全工伤事故人员赔偿及评残补偿制度。45、各类建设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修订完善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辖县(市)区、管委会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各类建设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规范强制标准,进一步全面加强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郑州“三化两型”中原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强保障,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企业行为实施安全标准化作为重要保障,把推进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作为重要支撑。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及住建部、省住建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结合郑州市建设行业实际,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类建设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修订完善本企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市建委下发的郑建办〔2005〕57号和郑建办〔2006〕71号文同时废止。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〇一一年)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全市建设行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类建设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党组)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党政领导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企业安全部门(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单位党政工团要在各自工作职责、工作活动中依法按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好相关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稳定工作。2、全市建设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及各类建设企业需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单位、各相关岗位、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工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每季度召开会议,对安全生产统筹安排研究决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全面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依法承担统揽各类安全督导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及管理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列为党委、行政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定,明确分管业务部门及负责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其行政辖区的建设安全生产各项管理、监督具体业务工作。4、各类建设企业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使用单位应做好总协调、总负责、总牵头的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检测、技术评价审查单位均应依法按规定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按照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确保人、财、物有效投入。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各类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机构。(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5、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建立和巩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6、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法规要求切实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规范管理、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依法强力进行行政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抓好各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动态管理工作;做好各类建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督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工作;探索、更新行业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和有效性。县级以上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须设置专门监督机构,足额配备合格的监督人员,保证行业安全执法必备的办公条件和专用设备设施,满足本级建设安全监督需要。7、各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的单位要依法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各级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体系网络,使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工序、班组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做好企业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达标、健全档案资料各项基础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8、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规范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按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需要全面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完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保证机制,有效履行施工安全责任主体义务和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9、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规及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好本辖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0、按照施工单位“三类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行政辖区内各类建筑企业“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事宜。“三类岗位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理论考试、能力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11、各类建筑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和《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要求认真抓好本企业各类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包括分包队伍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12、按照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凡建设项目在3000㎡以上,计划工期一年以上或申请创建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必须建立工地农民工夜校。要结合项目施工特点认真抓好项目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入场教育、季节性教育和工序转换时教育。(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法规要求组织行政辖区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除按省、市政府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外,对下属主管部门及市区各类建设企业季度督查巡检实行半年综合检查和年终考核检查制度。14、各级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巡查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上级和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具体业务实施工作。15、各类建筑企业必须根据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程序和办法并认真实施。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完毕,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16、对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其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进行。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的国有土地上限额以下项目均由市辖各县(市)、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或按授权进行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安全检查要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关键人员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为检查工作重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监管层级监督与重点监督检查制度17、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相关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评价情况应向相关方面通报。18、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市及县(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属以下情况的单位和项目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不合格的各类施工企业;(2)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3)未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有效实施存在较多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4)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对周边安全有一定危害,采用特殊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方法的施工项目;(5)企业或项目连续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6)不依法履行安全责任,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各类建设业主单位;(7)不依法进行安全监理,不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和事故隐患较多的现场监理单位。(六)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19、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法规要求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状况,符合要求方可办理安全备案发放施工许可证,准予开工。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住建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6号)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20、实行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组织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属于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工程报送相应专业管理部门。21、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督备案。凡拆除工程在郑州市辖区各类城镇规划区、建设区内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需在落实拆除单位后、拆除工程开始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七)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2、
本文标题:郑州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关于对《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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