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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规范驾驶员行为,节约相关费用开支,预防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市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若干规定》、《市委机关专职司机队伍改革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驾驶员与车辆的日常管理。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三条驾驶员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交通相关法规并取得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二、具有五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三、熟练掌握驾驶专业知识和驾驶技术,了解所驾驶车辆状况。第四条驾驶员管理一、凡中心工作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应在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参加中心的交通安全学习,接受中心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二、驾驶员应由各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考核通过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取得驾驶中心车辆的资格,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三、未取得驾驶中心车辆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中心机动车辆。四、每年度所有科室应与中心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接受中心办公室的安全教育及相关考核。第五条驾驶员守则一、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遵章守法,安全运行,坚持中速行驶、安全礼让的原则,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二、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掌握车辆性能,能够排除简单故障。三、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做好车辆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四、发生违章行为及时报告。如发生交通事故,包括29种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中心主管领导,配合主管领导及交通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严禁肇事逃逸。五、车辆执行长途任务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的,应按规定休息20分钟或配备两名驾驶员,确保安全。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六条车辆配备与使用管理一、中心车辆配备在保证中心领导工作用车的情况下,原则上将车辆配置到各科室,由各科室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用车,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车管员统一调配。二、办公室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驾驶员应及时向车管员反映并协助处理。三、机动车辆外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经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四、依照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证标志、保险标志、第三者强制险保单、环保合格标志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五、车辆耗油标准,按平均每车每月150公升控制,油卡的充值由办公室车管员统一进行。油耗超标的,驾驶员应书面说明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续办。六、车辆停车费和高速路通行费等日常开支实行实报实销,每月报销一次由科室主任签认,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予以报销,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所有票据不予报销。七、车辆停放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得违章停车,特别是要保证车辆停放安全,中心所有车辆非工作时间都应停放在单位停车场。第七条车辆维修保养具体规定一、每年由办公室提出第二年度车辆维修保养等费用预算,经财务审核,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列入中心财务预算。二、办公室负责中心车辆的维修与保养,中心机动车应每5000—7500公里保养一次。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加剧磨损,机件损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三、机动车修理应到政府采购指定的修理厂,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每车建立维修档案,修理费结算实行一车一卡制,修理项目和费用及时登记,以备查验。四、机动车的修理由驾驶员向车管员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填写统一报修单,方可进行修理。修理费由车管员到修理厂进行审核后结账。未经批准即行修理的,修理费自负。五、无特殊情况,驾驶员不得在车辆修理过程中,随意增加修理项目。第四章处罚条例第八条严禁酒后、醉酒驾车,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立即取消驾驶中心机动车辆的资格,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九条驾驶员不得将中心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或进行陪练。中心将视其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处理。若因此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将车辆借出人承担。第十条中心车辆发生刮蹭、碰撞事故等违章行为,单位将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处罚,驾驶员应书面检讨。第十一条车管员应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进行所驾驶机动车的年度审验工作,逾期未年审的,所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罚款由车管员承担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为甲方责任者,因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扣除保险赔偿金额后,其差额应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交通法规处理外,中心还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三条按市政府162号令,中心业务科室负责人每年要与中心签订责任书,切实抓好本室职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使中心每位职工出行都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罚款由自己负担。第十五条因私用公车,导致违法行为或车辆损毁等,在扣除保险赔付金额后,剩余金额由个人负担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六条中心机动车违章超标,导致地区安委会对单位进行处罚,当月所有造成违章超标的人员,整改并做书面检查在中心公示。第十七条上班作息时间以外,未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将车放置它处,发生损坏的,除保险赔偿外剩余部分个人负担,并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八条车辆停放时,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应随身携带,不得放置车内;因保管不善丢失的,车辆证照的补偿费由丢失者负担。第十九条如发生车辆被盗,依照财政局〔2007〕1001号文及市委渝建经[2007]119号文第六章22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查清责任原因后,责任人写出检查,并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的1O%做出赔偿”。第二十条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得在车内搁置巨额现金、笔记本电脑、摄录设备、检测仪器、文件包等贵重物品。由于车内搁置以上物品,造成车辆被砸被撬、损坏,物品丢失,由相应人员赔偿。
本文标题:重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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