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镇发〔2010〕4号)和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镇江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创业建领〔2010〕19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有效、安全地使用好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特制定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建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市政府和京口区政府分别出资250万元,专项用于镇江市京口大学生创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大学生创业扶持。第三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按规定发放创业借款、创业成功奖励和项目无偿资助。第四条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有效扶持、公平守信、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第二章创业借款第五条申请创业借款的对象为毕业五年以内的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研究生,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六条创业借款按下列情况分四档实施:(一)注册资本在2-10万元,吸纳就业3-5人(含5人)的个体工商户或服务型、贸易性实体,可一次借款2-4万元;(二)注册资本在11-20万元,吸纳就业6-10人(含10人)的生产型实体或研发型实体,可一次借款5-6万元;(三)注册资本在21-50万元,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的生产型实体,可一次借款7-8万元;(四)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的生产型实体,可一次借款9-10万元。对于符合镇江发展新兴产业目录和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第七条创业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期内借款人不付利息。创业借款两年期满后应及时还款。对于经营周期较长还款确有困难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延长期内借款人应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在规定期限内借款人还清借款以后,如扩大规模等急需资金也可申请第二次借款,第二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八条创业借款专项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申请创业借款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大学生创业借款申请表》(附件1)、详细的创业计划书、申请资金投资及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受理。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创业借款申请;(三)审查。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后,通过审阅申请人相关资料、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含个人信用)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四)审批。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考评,确定借款金额并报管委会批准;(五)公示。对拟奖励项目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借款资格;(六)发放借款。管委会办公室根据管委会批准的金额,与申请人签订《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附件2)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第十条管委会办公室建立专人跟踪回访制度,负责对借款项目进行监管和跟踪服务,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第三章创业成功奖励第十三条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对象是经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创办实体正常运转达两年以上,并吸纳5人(含5人)以上就业的创业大学生。第十四条创业成功奖励按下列情况分三档发放:(一)年应税销售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5-10人(含1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20%给予奖励;(二)年应税销售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11-20人(含20人),可按创业借款的40%给予奖励;(三)年应税销售达到600万以上,吸纳就业21人以上,可按创业借款的60%给予奖励。第十五条创业成功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附件3)、年产值报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受理。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三)审查。管委会办公室通过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四)审批。邀请相关专家按照“效益优先、好中选优”的原则,根据奖励资金使用方向、扶持重点及预算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论证,遴选入围项目,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审批;(五)公示。对拟奖励项目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六)奖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对申请人发放奖励。第四章项目无偿资助第十六条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对象为以本人名义在大学生创业示范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创办的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按国家规定在示范区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二)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三)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四)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从事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六)具有带动性、渗透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方向性技术及高附加值。如节能减耗项目,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七)该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1%。在镇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项目无偿资助申请,其创业项目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经历。对参加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并在示范区落地转化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给予无偿资助。对于已经享受大学生创业借款的大学生,不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扶持。第十七条项目无偿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有关高科技高附加值等相关证明材料、详细的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助资金投资及使用计划、《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吸纳就业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受理。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大学生项目无偿资助申请;(三)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管委会,管委会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通过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组织专人实地调研考察等方式,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四)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管委会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资助资格;(六)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发放核准通知书;(七)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管委会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镇江市大学生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5)后,对无偿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第十八条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重复享受项目无偿资助。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个无偿资助项目。第十九条项目无偿资助分为五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提高到20万元。资助等级根据《镇江市大学生申请创业项目无偿资助资金评审参考分值》(附件6)进行评定。第二十条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审计、财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第二十二条对在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发放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挪用、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相关部门退回发放的创业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附件1: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申请表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联系电话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经营地址经营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注册资本吸纳就业人数申请借款金额联系电话管委会办公室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年月日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年月日管委会审批意见(单位盖章)审批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吸纳就业人数附件2: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甲方: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吸引、扶持大学生到镇江市京口大学生创业示范区自主创业创新,甲乙双方按照《镇江市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经审核,同意提供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贰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甲方有权对创业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对申请者的创业借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创业资金使用计划将创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严禁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它未经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论证许可的项目投资。乙方如违规违法使用创业借款,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申请人员和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4.因客观原因,乙方需对创业项目的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借款偿还进行调整及撤销项目,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报市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5.本协议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返还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6.本协议未尽事宜,市大学生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地址:经营单位处所:附件3: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户籍地址联系电话毕业院校毕业时间经营地址经营实体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注册资本吸纳就业人数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奖励金额联系电话管委会办公室初审意见(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专家组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审查人(签字):年月日管委会审批意见(单位盖章)审批人(签字):年月日备注:(1)此表一式两份;(2)需提供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大学生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年产值报表、《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企业财务报表等。附件4:镇江市大学生创业资助(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寸照片)身份证号码毕业时间生源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工商注册地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户籍地址税务登记证号码创业类型□非公司制私营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他(请注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大学生创业团队所占注册资本比例经营场所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申请额度万元获得其他政府资助情况申请陈述(包括:主营业务、雇用员工情况、发展计划、市场前景分析等,可附页)申请人声明上述内容均据实填写,如有不实后果自负。(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镇江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人社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市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5:镇江市
本文标题:镇江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63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