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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八连山镇长乐小学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云绩办[2009]1号)、《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云教人[2009]59号)、《关于印发曲靖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曲教人[2009]4号)、《富源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富教发【2009】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十八连山镇长乐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三个倾斜”政策,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十八连山镇长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借调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富源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借用人员管理规定》执行(“同-2-意系统内借用的人员,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在原学校,由借用学校(单位)按本学校的规定进行考核发放。同意外单位(指不是教育系统)借用的人员,学校不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计算履职年限”)。三、实施时间:本《办法》自讨论通过后实施。四、分配原则(一)坚持向班主任倾斜的原则;(二)先考核后分配的原则;(三)注重实绩、效益优先的原则;(四)公开公正、群众认可的原则;(五)保持稳定的原则。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十八连山镇长乐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报中心学校,再由中心学校报县教育局审核,再报县人社局核定,在中心学校指导下进行分配。如果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如津贴补贴调整,人员增减,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发生变化,报县人事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拨付。以学校建立奖励金制度,奖励金数额原则上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0%以内(从全校所有享有绩效工资的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主要用于“三个倾斜”和其他(个人提取用于倾斜部分金额=总的倾斜金额÷提取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人数;途中退休或调出本校人员提取的倾斜金额=全校个人应提取的平均金额数÷12个月X当年在职月数)。剩余的90%对教师进行绩效考核后发放,其中,每人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提取-3-3000元进行考核分配)。六、“倾斜”政策:向班主任倾斜,40人及以上班级的班主任200.00元,30-40人的班主任150.00元,30人以下的班主任100.00元。七、考核办法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学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分类别制定各类人员的考核办法。(一)校长的考核按照县教育局的有关要求,学校校长的考核工作由中心学校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1.学校校长要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校长每周至少6节(统考科目)。对学校领导的考核按照《十八连山镇中小学校(园)长考核办法》和《学校综合考核评估办法》执行。2.校长的考核算奖:校长参加全体教师一同考核。(二)教职工的考核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由我校制定方案,中心学校负责分配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考核分配必须依据中心学校对教师的综合考核方案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教职工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服务学校等方面的实绩。教师的考核主要围绕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成效三部分进行,其他人员的考核主要围绕工作量、工作表现(成绩)两部分进行。-4-在考核内容中,学校要明确规定,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要将此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合格及其以上等次必备的基本条件。(三)其他有关问题1、.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假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应执行的标准计发。2.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90%计发。3.工作人员连续事假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50%计发;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4.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计发;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5.工作人员旷工按合同管理和考勤制度执行。6.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工作人-5-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处罚期内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7.属上述第1条至第6条规定情形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均按学校内部分配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同时又要充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鼓励先进、鼓励创造业绩、鼓励扎根基层等方面考虑,制定好有关的分配规定。8.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正常工作人员处理。八、量化考核方案量化考核的标准,按照学校综合考核方案执行。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一)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算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在学校参加考核并参加奖励性工资的分配。(二)班主任奖励性绩效津贴标准(此标准为全年的,按照此标准根据实际进行倾斜发放):(三)教学质量优秀奖(按此标准对所属学校教师进行奖励)(1)小学语文、数学第一名50人以上的400元、40-49人的350元、30-39人的300元;30人以下的200元;(2)小学语文、数学第二名50人以上的350元、40-49人的260元、30-39人的220元;30人以下的180元。(3)小学语文、数学第三名50人以上的300元、40-49人的200-6-元、30-39人的150元;30人以下的100元。十、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发放(一)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审批和发放。按照我校考核分配方案的规定,依据考核结果核算出教职工(含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造册报中心学校审核,再报教育局审核,经人事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核拨。(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按照实施方案兑付到个人,严禁占用和挪用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十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加强对我校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我校成立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组长:秦梓洲(校长)副组长:王鹏(副校长)成员:李斌、伍芳、方远贵十二、附则(一)本方案经全校教师讨论通过并报十八连山镇中心学校批准后执行。(二)本方案的解释权在长乐小学。(三)未尽事宜由长乐小学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四)今后上级若有新的政策则按新的要求执行。-7-十八连山镇长乐小学教师年度履职考核方案为了正确评价教师的德才表现和教学效果、工作实绩,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和待遇分配等提供依据,现根据上级有关专技人员履职考核方案、职务晋升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育实际情况,对教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考核对象:全校所有在职在编教师。二、考核内容:教师的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教学效果和工作实绩。德(10分):指政治思想和师德品质的表现;能(15分):指业务知识、教育教学的水平和能力;勤(20分):指勤奋敬业精神、工作态度和出勤率;绩(50分):指教育教学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包括教学目标评估、班主任和少先队工作评估、教研与成果、常规工作、差生转化工作等)。廉(5分):大公无私、廉洁自律。三、考核标准:1.考核要以教师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客观公正、上下结合的原则。-8-2.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考核审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由中心学校按教育局给定的比例核算分配。3.考核总分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学校考核分占百分之四十,第二部分中心学校考核占百分之六十。4.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1)优秀(91分以上):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勤奋,教育教学效果好,成绩显著。(2)合格(71分—90分):能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热爱教育工作,业务熟悉,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3)基本合格(60分—70分):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基本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工作中有失误。(4)不合格(59分及以下):政治思想觉悟较低,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四、考核办法1、.教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三种。平时考核可以随时进行;学期考核每半年一次;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和学期考核为基础。2、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9-(1)见习期、试用期教师参加考核,不定等次,转正定级后才评定等次。(2)考核年度内病假(公伤除外)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不足18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病假累计超过180天的,不进行考核。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其以上等次;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达到解聘条件的,不进行考核,按解聘程序办理解聘手续。(3)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教师,处分期间参加考核,定位不定等次。(4)凡被通报批评的教师,当年履职考核不得考核为优秀。五、考核程序1.我校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本校教师的考核。2.被考核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自我总结,填写《履职考核表》。3.被考核教师在所在单位认真总结、汇报一学年来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群众评议,学校根据被考核教师平时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群众评议意见,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10-4.我校考核小组在考核结果产生的第二天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教师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至少5天)。如被考核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考核通知的当天内,向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小组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两天内提出复核的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5.凡等次评定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和因处分不定等次的,个人写出书面报告上交学校,由学校统一上交中心学校。六、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工资的资格。(二)教师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晋升中职职称人员履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考核为优秀。不论晋升哪一种资格的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之前被通报的不得参与当年的职务晋升;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之后被通报批评的,不得参与下一年的职务晋升。(三)教师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教师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学校安排人员进行帮带。2.教师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合格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它按有关政策执行。3.对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教师,应调整其工作岗-11-位。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建议中心学校改为非领导职务。(四)教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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