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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全国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区普通中小学、中、高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等;(四)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第七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领导、组织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二)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三)责成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检查考核本地区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四)负责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五)指导处理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六)其它应由政府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对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与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建立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四)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五)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指导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七)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八)其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十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等的卫生状况。第十二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定期开展农村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普查鉴定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校舍基建程序,严把设计审查关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关,发现学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四)依法督促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开展校舍、食堂、宿舍等硬件设施安全鉴定,监督对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二)对学校的被褥、校服等絮用纤维品进行定期纤维检验,防止假冒伪劣纤维制品进入校园。第十四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第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第十六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实行食品定点供应,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师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师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师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学校日常安全管理第三十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二)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三)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四)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六)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七)班级与学生组织的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措施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一)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必须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二)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
本文标题:阿克苏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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