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项目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涉及项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工程管理活动。为确保项目建设期间相关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项目管理特点及合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明确相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本项目合同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其中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是施工合同管理,主要管理内容包括: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工程延期、价格调整、违约处理等。一、工程计量与支付(一)工程计量工程计量是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准确核定。作为本项目计量依据的合同文件依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通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以排列在前的为准。但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已综合考虑某项工程内容,则不论上述合同文件计量方法如何说明,对该工程项目一律不予计量。1、计量的先决条件(1)计量的项目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计量的项目必须是:a、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或已批复2变更令的变更工程项目。(2)经自检和监理检验,质量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款规定: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并报项目办批准。(3)计量项目各项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有效。开工审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自检资料、试验资料及分项工程自评资料、监理工程师的抽检验评资料、中间交工证书等资料应齐全。(4)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2、计量程序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应同时提供计量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须的人员、设备配合,驻地办根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负责现场计量和审核。总监办、项目办对于计量数量有权更改或责令驻地办进行复核计量。对地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驻地办或总监办应会同项目办、设计、承包人代表共同参加现场计量,并做好现场拍摄记录。3、计量审核时限各级机构的合同管理工程师应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审查工程计量,做到不超计、不重计、不漏计。计量审核时限要求为:驻地办5天,总监办3天,项目办3天。承包人、驻地办和总监办设专职计量或合同管理工程师负责计量资料的签审和传递工作,驻地办、总监办对于计量资料或计量证书的签审实行内部专人传递,在规定的时限3内签审完毕后通知承包人。(二)费用支付1、期中支付为加快工程计量与支付工作,缩短审批周期,承包人在提交每期工程计量申请的同时,可同步提出期中支付申请。总监办在审批完成当期计量证书后,依据核定的计量数量和合同单价,以及相应的增加或扣减款额的合同规定(如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质保金、材料调差、违约金等款额支付或扣回),对承包人提交的期中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管理处、项目办核批。2、最终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支付申请的条件如下:(1)全部遗留工程或缺陷工程均已完成且达到合同的要求,并获得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有关合同方面的遗留事宜(如: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期中支付中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问题等)均已与项目办协商得到一致,并按合同规定办理了最终结算清单等有关手续。(3)竣工图及有关竣工资料已按合同规定全部完成,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4)对合同期间所有支付的款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所需的支付凭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总监办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并报项目办核批。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应以项目办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审计单位审计确认后的最终金4额为准。二、工程变更本节工程变更内容仅指承包人提交变更申报单形式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于工程设计变更,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按照设计方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项目办审核签批给总监办、总监办按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令的流程进行管理。(一)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工程变更的投资规模、批准程序及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工程变更分为:a.一般变更,指变更增加费用小于或等于5万元;b.较大变更,指变更增加费用大于5万元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变更;c.重大变更,指变更增加费用大于100万元的变更。(二)工程变更的内容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线形、位置和尺寸;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需额外单独计价的工作);5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三)工程变更的程序1、首先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意向(必须书面申报),阐述变更理由,说明变更主要内容及对进度、外观、质量、费用的影响;同时应附拟变更工程的图纸、计算资料和变更的工程量估价清单等附件。变更意向函件由承包人行文报驻地办,抄送总监办、设计代表处和项目办。2、驻地办进行初步核查,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一般变更,则召集总监办、项目办、设计、施工各方代表现场核查,确定变更原则,并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如需设计代表根据四方会纪要的要求出具变更设计图纸的,由设计代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送交驻地办转发承包人。对于较大、重大变更的项目,管理处、设计代表处可根据各自工作权限报请上级机构(项目办、设计单位)派员参加现场四方会议,其中估值超过20万元的变更项目,驻地办应通知副局长、项目办及项目办工程技术处派员参加现场四方会议;估值超过50万元的变更项目,管理处应通知项目办总工或局长参加现场四方会议。3、估值属一般变更或较大变更的项目,经四方现场核实后可先行施工;属重大变更的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但涉及施工安全或其它特殊紧急情况的,承包人可在驻地办指令同意后予以施工。4、工程变更基本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变更正式申报,申报资料必须包括工程变更申清单、变更工程量清单、四方会议纪要(后续附上变更核查纪要)、变更设计图或现场量测图、原始数据记6录、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分析表等;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提供相关的施工照片或录像资料。驻地办应及时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签证。5、变更申报资料送至总监办后,总监办组织项目办、总监办、设计、承包人四方有关人员现场核实,确定变更实体工程量,并形成变更核查纪要,作为变更申报补充附件。6、变更申报资料经总监办、设计代表、管理处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送至项目办工程技处,工程技术处复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办主任办公会审定。7、一般变更由项目办分管副主任签批;较大变更由项目办、副局长签批;重大变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局长签批。8、按照省建设厅和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变更申报单逐级审核并签批后,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变更令。(四)工程变更纪要的要求工程变更四方会议纪要必须说明变更项目的桩号、部位、范围、原设计情况、现场核查情况、变更的理由和依据的合同条款等,同时须附有相应变更设计图或现场量测图和原始数据记录。现场各方代表除在纪要上签名外,还须在草图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变更核查纪要应在四方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详细列明现场核验的所有变更工程量的相应清单细目号和工程数量。四方会议纪要应按其变更时间分合同段进行编号,变更核查纪要及工程变更申请单应与之相对应。(五)工程变更估价原则71、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变更工程细目,则应采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的此细目单价。2、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不含变更工程的细目,但有类似工程细目,则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此细目单价或由此细目单价核算变更工程的细目单价。3、如果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不含变更工程细目,而其他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则可采用全线同一细目或类似细目单价的各合同段加权平均值作为本合同段该细目变更单价。4、如果本项目所有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均不含变更工程的细目,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工程师合理计算此细目的单价,并报项目办批准。5、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变更项目的单价采用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单价或依据施工期的变更作价原则确定。(六)工程变更审核时限1.承包人申报时限: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须在工程变更基本实施完成后7天内正式申报;重大变更须在形成四方会议纪要并收到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如有)后10天内正式申报。2.设计代表出图时限:一般、较大变更在四方会议纪要签定后5天内出具变更设计图,重大变更设计图在10天内出具。3.驻地办审查时限:在接到变更申报单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4.总监办审查时限:在接到变更申报单后10天内组织四方代表现场核实变更工程量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组织变更核查后5天内签8署审查意见。5.设计代表审查时限:在接到变更申报单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6.项目办审查时限:在接到变更申报单后5天内签署审查意见。7.项目办复审时限:项目办工程处在接到变更申报单后10天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一般及较大工程变更可直接批复,重大变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8.下达变更令时限:总监办在接到项目办批复后在3天内下达工程变更令。三、费用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这是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尽力避免由于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的费用索赔事件,对难以预见的索赔事件发生后必须严格按费用索赔管理程序审批。1、索赔意向通知: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的28天内,向驻地办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并抄送总监办和项目办。2、提交索赔证明资料和帐单: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驻地办提交正式索赔通知书及索赔证明资料和账单。承包人需认真准备和记录索赔的论证资料,特别是保持完善详细的工程记录、保存好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93、提交索赔文件: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即详细的索赔文件,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申请表、索赔损失计算清单、索赔报告、详细计算书与必要的记录、证明材料。驻地办受理索赔申请后,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基本处理意见,将索赔文件提交给总监办,同时将一份副本提交项目办。当总监办接到驻地办提交的索赔文件后,总监办认为确有索赔必要时,组织项目办、驻地办会同承包人进行谈判协商,如确认索赔成立,形成索赔谈判会议纪要。承包人的索赔申请书逐级审核并经项目办批准后,由总监办签发索赔审批表。对于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可能使用的地方道路,各管理处、总监办或驻地办均应在使用前进行全程摄像,以证明施工前相关公路的现有路况。四、工程延期本项目必须通过周密计划和强有力的管理,确保工程如期完成。对确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或征地拆迁不到位等业主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上工程项目(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暂停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但应首先通过加大人、机、料投入和加班加点施工的办法补救。对上述加大投入造成承包人费用的增加,予以费用补偿。除上述情况外,承包人对其他原因引起的局部暂停施工应及时作出必要的施工调整,不得因此提出工期或费用方面的补偿要求。五、价格调整根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本项目仅对钢材、水泥、柴油、沥青四10类材料进行价格调整。材料调差方法和工作程序具体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六.违约处理(一)承包人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生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款所列的违约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抄送项目办(管理处)。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违约行为处理标准一览表》,对承包人处以相应标准的违约罚金,项目办将在期中支付中予以扣除。如承包人严重违约,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后仍不纠正违约行为,项目办可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一、总则1、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
本文标题: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71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