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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修改稿)金坛市人口计生系统政策法规培训(1)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金坛市人口计生系统政策法规业务培训2金坛市人口计生系统政策法规业务培训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我省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部国家法律,三部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省级地方性行政法规。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它与《婚姻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于2001年6月13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09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由朱镕基总理签署第357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颁布,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1990年10月28日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6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分为三类:生育、奖励、征收(一)、现行生育政策1、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推行三十多年了,目前生育率已比较低,生育政策会不会调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政策,第一,它是一个不得已而为的政策,第二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政策,它是要随着人口发展的态势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以及我们党和国家发展的全局来综合考虑,解决这个问题。因为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我国已进入低生育阶段。但应该指出这种低生育水平极不稳定,主要是靠行政政策措施保证实现的。稍一放松,就会反弹。加上我国人口的绝对人数大。由于人口增长惯性,今后20年,我国每年净增人口仍在1000万左右(第六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是十年净增7500万),江苏省每年净增70万左右。况且我省资源紧缺,低增长与高增长量并存,人口问题仍是我国必须长期面对和解决的,因此应保持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所以计划生育只能抓紧,现行的生育政策不会有大的调整。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7现行生育政策2、目前我们执行的生育政策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这是针对符合政策只能生育一个的夫妻,在我们这个地区对少生的不再实行奖励),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由于我省是人口大省,目前我省对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思路:按照国家对生育政策“不收紧、不放宽、审慎微调”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对部分条款作适当完善,保持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8《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阐述:两个条件(1)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生育属非婚生育,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需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要求必须在结婚后怀孕,只要在生育前领取了结婚证,其第一个孩子即为合法的生育(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生育过孩子(死胎、死婴或夭折的除外),其婚后生育的行为就不属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应属于是否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行为,需办理审批手续。为了及时采集信息,提供优生优育服务(特别是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请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以前叫生育服务卡或优生优育服务手册),妇女主任要及时告知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不能漏报、错报(特别要注意不能把属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的当双方均是未育的上报)或受理不及时上报.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9《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阐述:这是针对符合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我们这个地区对少生的不再实行奖励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阐述:(1)《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2)对晚婚和晚育的有关奖励政策是针对初婚和初育的夫或妻设定的。都是用的“或者”,即男女只要一方达到晚婚年龄且是初婚即是晚婚。晚育主要针对女方,一定要是初育。相关假期:晚婚假是法定婚假3天加延长的10天共13天,夫妻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一方享受。晚育假是在正常产假90天(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延长30天,剖腹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女方为初次生育且达到晚育年龄的,男方即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再婚夫妻符合“一方未生育”且经批准再生育的,符合晚婚、晚育规定的也可享受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包括男方护理假。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0《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目前,我省统一的再生育政策主要有16条。其中针对所有人口(不论其户口性质)的有7条,针对农村人口的有7条,归侨华侨及涉港澳台外的有2条。另外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审批规定有10条。居民(不论城市还是农村)符合哪些条件(7条)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省条例第二十二条)(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经病残儿鉴定(孩子在十四周岁以内),由科学技术服务科办理,每年5月、10月各办理一次](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对丧偶者没有孩子数量的限制)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包括双胞胎生育或经批准生育第二个的)(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92年3月31日以前为事实收养,4月1日后须办理收养登记证)(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父母未依法收养的子女)或其他兄弟姐妹在其申请照顾生育时均已在没有生育子女前死亡。还包括本人在18周岁前被依法收养,其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两代独生子女”必须以夫妻中男女双方分别对应自己的父或母](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未生育”是指没有生育过孩子或生育的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了孩子但自己未生育过的也视为未生育。“只有一个孩子”是指只生育一个孩子而不含合法收养的孩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农村居民符合哪些条件(6条)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其他兄弟健康但40周岁以上并未婚;其他兄弟属痴、呆、傻、生殖器官缺陷等无结婚条件;婚后夫或妻经鉴定无生育能力。选择关系,男方有无姐妹不受此限制)(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以赡养协议为准,并列关系);(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并列关系)(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行生育政策(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农村照顾生育条款规定。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4现行生育政策,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还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夫妻一方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5现行生育政策,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只有一个孩子,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相当于一独)(2)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相当于一子一女户)(3)只有一个女孩,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相当于有女无儿户)(4)只有一个女孩,男方未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但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原配夫妻,男方没有到女方落户)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6现行生育政策,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1)双方均为丧偶的;(2)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3)双方原各生育的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残疾]、(二)[烈士]、(七)[井下作业]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有女无儿户,男方要到女方落户]、(四)[一子一女户]、(六)[海洋作业]和第二款[二级以上肢残的种植、养殖户]规定条件的。(以上所述抚养:既看判决,也看实际上子女与父母的生活关系)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7现行生育政策,常州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目前常州可以作为特批的还有二种情形(需要上报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只对常州市内户籍人口):(1)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女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独生子女的;(2)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注意,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规定再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18现行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中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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