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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GB-7258-2017变化情况
1/10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GB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2年版的3.2);——修改了乘用车、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1、3.2.1.3,2012年版的3.2.1.1、3.2.1.2),增加了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1.2、3.2.1.3.1、3.2.1.3.1.3、3.2.1.3.1.4、3.2.1.3.2);——修改了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2,2012年版的3.2.2);——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2012年版的3.2.2.3);——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012年版的3.2.3);——修改了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5、3.2.6,2012年版的3.2.5、3.2.6);——修改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2.7、3.2.8、3.2.9,2012年版的3.2.7、3.2.8、3.2.9);——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2,2012年版的3.3.2);——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3.4);——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4.3,2012年版的3.4.3)——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3.5);——修改了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见3.6、3.6.1.1、3.6.1.3、3.6.2.1,2012年版的3.5、3.5.1.1、3.5.1.3、3.5.2.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年版的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1,2012年版的表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2/10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4.1.3);——修改了轮边电机、轮毂电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修改了电子控制单元(ECU)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等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应装置一个永久性金属铭牌、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和检验信息等信息的要求(见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改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4.1.10);——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见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25%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5.1.4);——修改了乘客舱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见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见4.4.2.2的注4、注5),以及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见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见4.4.2.5,2012年版的4.5.2.3);——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的要求(见4.4.3.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3人的要求(见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见4.4.5.1,2012年版的4.5.5.1);——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见4.4.6.1,2012年版的4.5.6.1);3/10——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见4.5,2012年版的4.6);——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见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见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4.7.11);——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4.9.1);——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4.9、4.10,2012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4.12,2012年版的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4.15,2012年版的4.16);——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见4.16);——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4.17.1);——增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见4.17.3);——增加了车高大于等于3.7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见4.17.4);——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GB/T26744的要求(见4.17.5);——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见4.17.6);——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见4.17.8);4/10——删除了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发动机应能由驾驶人在座位上起动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5.2);——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见5.5);——修改了允许使用方向盘转向的摩托车类型(见6.1,2012年版的6.1);——删除了装有电动转向助力装置的汽车在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正常使用状态下应保证转向助力装置的电能供应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6.9);——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2012年版的6.10);——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7.2.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0.2s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年版的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7.2.12);——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7.2.13);——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见7.2.14);——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7.2.15);——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3.3);——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7.3.5);——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7.5.1,2012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5/10——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7.7.1,2012年版的7.7.1);——增加了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见表3、表4,2012年版的表3、表4);——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2012年版的7.10.3);——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7.10.3,2012年版的7.10.4);——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5,2012年版的表6);——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8.1.2,2012年版的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8.3.1,2012年版的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8.4.1、8.4.2,2012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年版的8.4.5);——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GB/T30036的规定的要求(见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8.5.3.1、8.5.3.3,2012年版的8.5.3.1、8.5.3.3);——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见8.6.1);——删除了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及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8.6.2),修改了电器导线的耐温要求(见8.6.2,2012年版的8.6.2);——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见8.6.3,2012年版的8.6.3);6/10——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8.6.5,2012年版的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8.6.5);——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见8.6.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本文标题:GB-7258-2017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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