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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局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第四条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第八条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2第九条各承办处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政务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五条政务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第十七条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3当成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第十八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政务中心应当受理。第十九条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十条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第二十二条政务中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一)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当场受理并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二)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转运单,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办该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三)政务中心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4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处室负责人复核。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处室应当将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第二十七条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送交局政务中心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第二十八条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交政务中心送达申请人。第二十九条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5第三节行政许可办理期限第三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毕,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各处室应当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四节行政许可听证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听证承办处室提出,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一)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二)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三)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6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制做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岗位。第三十四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由本行政机关承担。第五节送达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制作完毕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一并转交政务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第三十六条政务中心收到承办处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政务中心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并实时发布领取批件通知。第三十七条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名称、编号、联系方式等。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政务中心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后归档备查。7第六节监督第三十九条政务中心归口政策法规处管理。第四十条局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根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方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快捷便民。并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局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局公众网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主要包括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公示以及许可决定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第三条湖南省及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第六条行政许可项目和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统一在局公众网上公布。第七条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9(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四)许可条件;(五)许可程序;(六)工作时限;(七)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九)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表格;(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对公示的许可内容有疑问的,局政务中心或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处(科)室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八条依法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承办行政许可的处(科)室及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由承办处室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科)审核后,更改公示内容。第九条实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制度。局政务中心根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行查10询和监督。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受理单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办理状态、办理时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政务中心应当在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上予以公开,并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录入基础数据库。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第十三条各相关处(科)室应配合政务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第十四条各相关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示制度的,按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附件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负责执法监督的机构对其它业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督促、检查、指导,并对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级及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效能的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审查备案;(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执法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三)政务信息的公开是否全面、准确、及时;(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条件、程序、文书、案卷12材料归档等是否符合规定;(五)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六)罚没款的收缴方式、罚没款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执法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事先审查;(二)行政执法检查、单项工作评议考核;(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案卷材
本文标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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