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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园林法规的应用[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在园林法规立法方面,虽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本文主要提出了现在园林法规的现实应用以及一些现存问题。城市园林法规建设应逐步法制化、系统化,通过改进和完善现有园林法规,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全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关键词]园林法规现实应用现存问题一引言在学科研究上,风景园林涉及城市景观规划,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自然保护4个主要领域和空间领域。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他们一般属于不同部门,执行专门性法规要求。而且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园林立法现状我国现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O/28第九届人代会第30次会议通过《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2行业规范《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2002年240号《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2004/6/7《公园设计规范》《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品规范》2003年修订3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0年4/21《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1991年1/1《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6/20,《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示范文本等[1].三现行园林法规存在的问题1园林法规体系构建的缺失从宏观上讲,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发生发展的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殛待解决的问题。例:“城中村”村民自行改造受阻旧城区和“城中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规划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计生等问题突出,道路泥泞、污水横流、垃圾成堆、供水电力通讯杂乱等现象严重,极大地降低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的整体面貌。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必由之路。那么为什么会受阻呢?“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拆迁条例》)还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存在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不同。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征用的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国家给予必要的补偿。案例1:案件关于安吉县旧城改造中一些问题,本案涉及主要是集体土地,土地并没有征收为国有,没有经过依法批改征收,而且也从未看到征地公告,政府和农民的矛盾日益凸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3];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的自行开发,从法律上讲,是不成立的。不得不承认,城中村改造或者拆迁,国家和开发商对于民众的掠夺,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只是这种法律规定不符合自然理性,不符合公平正义。政府和民众你死我活的矛盾,在土地公有制下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政府一味的不支持自行改造就无法实质的进行。在原告(安吉县人民政府)认为第三人提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提供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安吉县人民政府安政函[2008]2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8年城市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③安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发改投[2008]7号文件《关于同意实施县城中心区块改造项目的批复》,④安吉县中心区城市设计,⑤用地红线图,他们认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第37条规定[4],并向其核发第330523200811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用地性质是“旧城改造拆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没有这类用地性质,而且图纸很不规范,显然,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范围“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当然也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也就是说这块地并没有明确具体改造怎么样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等于废纸一张。而且,安吉县规划与建设局2008年3月12日核发了地字第33052320081100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地9.6004公顷即144.006亩(一期8.7237公顷即130.8555亩),其中。国有土地50亩,集体所有土地90.006亩。项目是县城中心区块改造。既然规划者以块地90.006公顷是用于中心城区改造,就应该同时报批,至少一期的8.7237公顷应该同时报批。将规划中用于同一项目的用地分割报批,分割予以批准,不符合城市规划。又《土地管理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因此涉案地块不符合土地总体规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与政府达成了一系列协议。也算圆满。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不是案件的结果如何,案件里让我们看出一系列的问题,政府为何阻碍“城中村”自行改造?答案可想而知,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下。巨大的经济效益使得园林在规划、改造上已经背离了原始的初衷,如果不顺利地解决一系列问题,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那么,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应该是我们以后应该努力的方向。2园林法规内容中忽视可持续性的要求我国现阶段园林设计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上.包含有对旧城区的景观改造,河道改造城市广场、城市公园、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环境建设上。相关的景观建设行为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层面的景观设计,更多的是注重审美的需求,相当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做建筑和城市的“装修”而忽视了作为管理控制手段的景观,即缺失可持续性的园林法规内容。[2]对现存景观管理的忽视,尤其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管理保护的缺失如下:例:武陵源风景区、园林法规可持续性内容的缺失,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武陵源自古地处边远.旧时交通闭塞,舟车隔绝。其开发以1979年由张家界国营林场开放接待游客13万人次开始,到2002年接待游客量560万人次,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充斥在景区内的各色建筑面积已达36万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在保护与开发的博弈中,开发无限“风光”。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专家对武陵源的考察报告中“对武陵源的旅游业基础在1992年评估后的发展速度十分震惊,并对该景区亮出“黄牌警告责令整改。分析造成这~情况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1990年以前.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基本上处于无规划、无管理阶段。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省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但没有及时编制重点景区和旅游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总体规划执行.而且审批权限过于下放。致使风景名胜区建设快速膨胀,并且品质较低.规划管制过松.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迅速扩展,是武陵源城市化最快的一个阶段。2001年湖南省人大颁布了((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并开始实施.这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台的第1部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武陵源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对森林、野生动物、环境、地质地貌.国土保护、建设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等制定了33个禁令。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使规划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得到了控制,品质得到了提升。2000年4月.武陵源风景区建筑物拆迁总体方案出台.连同居民住房在内将有近3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被拆除耗资至少345亿元”,自1990年到现在景区所有门票收人也不过这个数,等于白干了[5]”这些问题是我们现下经常可以看到的,就如北京的下水道问题,而且最近北京又要再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等等,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园林工作者的重要任务,而且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应更好的利用园林法规并对其不断的改善以解决现存的和将要出现的一些问题。参考文献[1]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编[M].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园林法规汇编,2006。[2]刘滨谊等:论中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误区和对策[J].城市规划,20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5]《商场现代化》2009年11用(中旬刊)总第593期。
本文标题:园林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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