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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3.1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3.2环境资源法的目的3.3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知识点1、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含义;不同的环境资源法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2、环境资源法目的的概念;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中国环境法目的的缺陷;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目的的必要性;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本质内涵;3、环境法各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贯彻。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1.1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含义•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1.2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属于法律理念的范畴。理念:关于对象的本质认识或信仰,是一种关于对象的根本观念。关于理念的观点一个人的成长不在于经验和知识,更重要的在于他是否有先进的观念和思维方式。(哈佛校训)LetPlatobeyourfriendandAristotlebutmoreletyourfriendbetruth.“与柏拉图为友,与亚里斯多德为友,更与真理为友”理念没有什么正确与错误之分,过分强调正确与错误的人将会一事无成,因为事物是不停变化的,理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的,也没有固定不变的理念,不管什么理念,都要经过实践不断完善,要不断的融合实际情况,融合周围的物质环境,不断的磨砺和完善,才能不断的进步与成熟,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把理念进化,同时也会延伸理念的范围和深刻理念的内涵。Thismomentwillnap,youwillhaveadream;Butthismomentstudy,youwillinterpretadream.此刻打盹,你将做梦;而此刻学习,你将圆梦。Thoughtisalreadyislate,exactlyistheearliesttime.觉得为时已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视频:世界名校-哈佛大学环境资源法的价值观:环境资源法关于理想中价值追求的心痛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准求需要通过具体的关键法律制度予以释放、体现。(二)不同的资源环境法的价值观1.人类中心主义2.动物权理论3.生态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1、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中,只有拥有意识的人类才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价值评价的尺度必须掌握和始终掌握在人类的手中,任何时候说到“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2、在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中,应当贯彻人是目的的思想,最早提出“人是目的”这一命题的是康德,这被认为是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完成的标志。3、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果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的活动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年4月22日—1804年2月12日),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月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也是启蒙运动最后一位主要哲学家。动物权利论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哲学渊源: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中,曾对动物权利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说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人类及其一些机构为了食用、娱乐、制作化妆品、制衣、进行科学实验等等目的,将动物商品化的行为,违背了动物支配生命的基本权利。动物权利论体现在环境资源法上,就是研究法律承认动物的主体地位,保护动物的法律权利。德国民法典:动物不是物。为什么动物权利论是荒谬的?唐学鹏专栏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高级编辑、评论员。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动物福利,就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其标准包括动物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和痛苦等。基本原则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我们主张的是动物福利,而不是动物权利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动物与人类是平等的,动物也有自己的权利,因此人不能利用、奴役和食用动物。但动物福利主义的立场要妥协得多。张立说,我们承认现实,认可人是可以利用动物的,但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希望它们在有生之年能过得好一点。”1800年,英国第一个确保动物免受虐待的立法《牛饵法案》被通过。1822年起,英国国会议员RichardMartin于国会倡议设立草案,防止虐待牛、马及绵羊,其理论是要显示人类的仁爱及仁慈的行为。他于1824年更成为英国防止虐待动物协会的创办人之一。1840年,维多利亚女皇赐予该会“皇家”称号。该会透过会员的捐助,募请大批调查人员,寻找出虐待动物的人,搜集证据,并向执法机构举报。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动物福利的立法,并在畜禽饲养、运输和屠宰过程中实施。瑞士政府已通过立法禁止出售和进口由笼养系统生产的鸡蛋。1990年,台湾学者提出,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1996年,中国第一次派人参加关于动物福利的国际会议。此后,在北京实验动物学会成立了一个动物替代法研究会。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上确定了野生动物的权利。但是,对于其他的动物,比如农场动物、宠物还没有相关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一些专家、学者和民间环保组织正在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反对虐待动物法》或者叫《动物福利法》。台湾于1998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值得借鉴。2001年11月,中国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已经启动,进入修改稿征求专家意见的阶段,增加了生物安全和动物福利两个章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在公园中惊吓、殴打、伤害动物要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200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对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2005年,中国首次举办“动物福利与肉品安全国际论坛”。在这个论坛上,世界农场动物福利协会(CIWF)首席执行官席尔瓦女士介绍了欧盟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农场动物的福利标准。2007年12月16日,“中国人道屠宰计划启动仪式”在河南举行,河南省成为中国首个人道屠宰试点省份。2009年,在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的资助下,贾自力和他的同事将对北京、湖北、海南、内蒙古、广东等地进行人道屠宰普及性培训。2009年6月15日,在动物守护神组织的支持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常纪文研究员组织了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十多位著名环境法专家,成立了《动物保护法教程》编写小组,准备撰写、出版我国首部动物保护法教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2012年9月,中国一部名为《动物福利通则》的非强制性标准正在加紧制定,即将出台,成为中国动物福利保障的第一步。生态中心主义(ecosystemcenterdoctrine;Ecocentrism)基本观点:主张自然万物都是自然界存在的相互关联的一部分,都拥有固有的内在价值,享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即自然的权利。生态中心主义有两项最高准则和八项行动纲领。两项最高准则—自我实现和生态中心平等主义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是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出发点和最高境界。构成基础:位于底层的多样性、自我决定和无等级社会。相互关系:①多样性增加了自我实现的潜能,但多样性又要受到复杂性和共生状况的制约,只有最大的复杂性和共生性才能使多样性最大化②自我决定有利于自我实现潜能的发挥③无等级社会赋予所有人自我实现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为所有存在的自我实现提供了保障生态中心主义生态平等主义:生态系统中所有存在物,包括大地、河流、山川都是平等的,它们构成了生态系统这一有生命的整体。生态中心主义的八项行动纲领是:①地球上人类和非人类生命的健康和繁荣有其自身的价值(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就人类目的而言,这些价值与非人类世界对人类的有用性无关。②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有助于这些价值的实现。并且它们自身也是有价值的。.③除非满足基本需要,人类无权减少生命形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④人类生命与文化的繁荣与人口的不断减少不矛盾,而非人类生命的繁荣要求人口减少。⑤当代人过分干涉非人类世界,这种情况正在迅速恶化。⑥因此我们必须改变政策,这些政策影响着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的基本结构,其结果将会与目前大不相同。⑦意识形态的改变主要是在评价生命平等(即生命的固有价值)方面,而不是在坚持日益提高的生活标准方面。对数量上的大(big)与质量上的大(great)之间的差别应当有一种深刻的意识。⑧赞同上述观点的人都有直接或间接的义务来实现上述必要改变。环境资源法的价值目标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两类:“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环境资源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环境资源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目的性价值统率、整合着环境资源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环境资源法的本质特征,它只能有一个,不能将其他的一些工具性价值归人其中;反之,环境资源法要使其目的性价值得以实现,必须依靠工具性价值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处于第一位阶的工具性价值无疑是目的性价值的手段与实现方式。——“环境资源法的目的”第二节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概念:环境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在制定或认可环境法时希望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结果,即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重要性:•立法的目的决定着整个环境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调整对象,也决定着环境法的适用效能。•目的乃是立法者对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立法的目的也反映了环境法的发展程度和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二、环境法目的的立法实践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o1969)宣布它的立法目的是:“宣布一项鼓励人同他的环境之间建设性的和愉快和谐关系的国家环境政策;推动为预防或消除对环境和生物圈的损害所做的努力并促进人类健康和福利;深化对国美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认识和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六项国家环境目标:①国家能够“履行作为后代的环境受托管理人的责任”;②国家能够“为全体美国人确保安全的、有益于健康的、多产的和具有美学的和文化美的环境”;③国家能够“实现对环境的最大限度的有益利用并避免退化、健康和安全的威胁,或其他不受欢迎的或并非所求的后果”;④国家能够“保存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保持一个支持个人选择的差异和多样化的环境”;⑤国家能够“实现允许高生活标准和广泛共享舒适的人口和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⑥国家能够“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可能做到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可枯竭资源”。《清洁空气法》(CleanAirAct)的立法宗旨是:①为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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