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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520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蔡继明内容提要本文剖析了当前有关价值争论中的4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无需证明;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在流通中实现的;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在此基础上,作者对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进行了逻辑检验和经验验证,并运用广义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论证了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的内在统一。作者蔡继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当前有关价值和分配理论争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本文拟对广为流行但却似是而非的一些观点提出批评,在此基础上运用广义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对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性展开论证。一、争论的前提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笔者首先对所讨论的问题及相关的假定前提作出必要的规定。(一)本文所说的价值是指支配商品相对价格运动的规律价值一词有多种含义和指代。本文所讨论的价值,是指商品的相对价格,但不是指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而是指市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或重心,用西方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均衡价格①;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就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用列宁的话说,就是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二)本文所说的分配是指功能性分配①关于均衡价格与价值(包括劳动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关系,参见蔡继明(1993)。82本文所说的分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根据其要素所有权对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即工资、利息、地租和企业家收入的决定,也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功能性分配。至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三)对本文命题的解释本文所要论证的命题,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价值(或均衡价格,或交换价值的基础)的形成以价值的分配为前提,而价值的分配又以价值的形成为基础,二者互为因果,必须通过同一个过程和机制而实现;其二,功能性分配是以各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为基础的,或者说,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自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要素的报酬和要素的贡献是一致的。本文的命题既涉及单位商品的价值决定(即相对价格决定),也涉及给定单位商品价值的情况下,同一企业内部价值总量的创造及其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在这一关系中,虽然价值的分配并不直接影响价值的创造,但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至于不同社会阶层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以及与之相关的收入再分配,与单个商品价值的形成和社会总产品价值的创造,当然没有直接的关系,正如一块蛋糕究竟在多少人之间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割,并不会改变这块蛋糕的大小一样。二、对若干似是而非命题的解析(一)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无需证明许多研究者认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前提是坚持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似乎价值的惟一源泉是活劳动,这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事实上,只要我们把价值理解为支配现实交换价值运动的规律,任何有关价值量决定的规律或定理,都必须经过逻辑证明和经验验证。有文章说,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而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吴易风,1995)。我们知道,使用价值是多元函数,不仅有古典经济学家如威廉·配第和马克思的经典论述①,而且可以由柯布-道格拉斯等生产函数得到逻辑验证,还可以被农业、工业、采掘业中大量的经验事实所证明,应该说是一个无需证明或不证自明的公理。但是,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尽管有经典作家的大量论述,但尚无任何逻辑一致性的证明,更很少有经验证据。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换为例说明价值决定。斯密认为,1只鹿之所以能和2只海狸相交换,是因为捕获1只鹿和捕获2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①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马克思认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83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应该说,斯密对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命题既做了逻辑论证,也做了经验检验,结论是,劳动价值只适用于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条件,不具有普遍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一向批评斯密有两种价值理论,其一是劳动价值论,其二是生产费用论,并认为前者是科学的,后者是庸俗的。其实,斯密只有一种价值理论,这就是生产费用论,而上述两种价值规定不过是根据不同的假设前提而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规定。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李嘉图一生都致力于建立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致的劳动价值论,不幸的是,他的劳动价值论充满了逻辑矛盾:其一,把价值规定为由最不利的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耗费决定,由此必然造成不同生产部门在级差产量系数①不一致的情况下,投入同量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等,而全社会的总价值会超过总劳动量;其二,等量劳动相交换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相矛盾②;其三,级差地租理论与劳动价值论及平均利润理论相矛盾。③不仅如此,当李嘉图用经验事实去验证其价值理论时,不得不承认工资率的变动、资本的耐久性、资本垫支时间的长短以及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比例的不同等非劳动因素都会影响价值决定。尽管他非常牵强地将上述影响的作用限定在3%,因而当做“例外”而被强制地抽象掉,乃至于斯蒂格勒幽默地把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称为97%的劳动价值论。但是,正如与李嘉图同时代的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和托伦斯所批评的,李嘉图事实上是把“例外”当做了规律,而把“规律”当做了例外。由此可见,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既没有得到逻辑证明,又没有通过经验验证。马克思在论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命题时,使用了排除法。在他看来,商品具有两个基本规定性:一是使用价值,二是劳动产品。既然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不能进行比较,剩下来能够成为价值基础的就只有商品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了。但是,如果认为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从而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那么,劳动也是异质的,同样不能作为价值决定的因素。反过来,如果认为各种具体的异质的劳动可以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那么,这一抽象过程同样适用于各种异质的使用价值。或者说,当人们将具体劳动抽象为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同时,事实上也就把各种使用价值抽象为一般的使用价值即效用。④由此我们看到,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把古典学派价值决定于劳动时①②③④事实上,后一种抽象比前一种抽象似乎更加容易。比如,消费者既需要冰箱又需要彩电,当其收入给定而两种商品价格又相同时,若消费者优先购买冰箱,这说明消费者通过对两种商品使用价值的抽象比较,认为前者的效用大于后者。根据李嘉图的价值规定,农业部门较优等土地产品的价值与劣等地产品价值之间的差额转化为级差地租,由此必然会造成工农业部门之间利润率的不等。即使假定工业部门也按照同样的规则交纳级差地租,只要各部门级差系数不等,上述第一个矛盾同样会存在(参见蔡继明,1985犫)。关于这一矛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已有大量的分析和介绍,这里不再赘述。设第犻部门不同等级的等量土地投入等量资本,狇犻犺为第犻部门第犺等级土地的产量(犺=1,2,3,…,狑),狇犻1为最劣等土地的产量,则第犻部门的级差产量系数为:犙犻=∑狑犺=1(狇犻犺狇犻1-1)(参见蔡继明,1991)。政治经济学评论2003卷第1辑84间这一规定当做不证自明的公理加以接受,而是试图从逻辑上对其加以证明,尽管他最初对价值所做的抽象,就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考察劳动价值这一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适用范围,指出:“直接的价值规定①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②这至少表明马克思自己都承认“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缺乏充足的经验证据。(二)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的分配是按生产要素所有权进行的这是目前广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价值决定自然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而价值分配的依据则是生产要素所有权。这种观点意在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形式以及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违背劳动价值论。但是,这种观点不能说明:其一,单纯的要素所有权为什么能给要素所有者带来收入,如果说非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可以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获得惟一由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么,为什么劳动者不能凭借劳动的所有权获得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其二,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为什么资本家只得到平均利润,而土地所有者则得到超额利润?为什么土地所有者不能凭借其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得到土地的大部乃至全部产品?同样的问题也适用于资本和劳动。显然,任何形式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以该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为前提。所有权本身并不创造收益,它不过把各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要阐明各种要素的收入是如何决定的,必须说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或所做出的贡献。把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截然分开,无法确定各种收入的数量。(三)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在流通中实现的这种观点完全否认供求关系对价值决定的影响,认为均衡价格论是庸俗的价值理论,主张价值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实现。或者说,价值是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供求关系只影响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流通领域发生的一切,都归结为价值的分配和价值转型。令人不解的是,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无一不承认价值所体现的是不同生产者(部门)之间的交换关系。既然如此,离开了交换过程,离开了商品的买方(消费者)和卖方(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又何以谈价值决定?在商品进入交换之前乃至成交之前,其生产中所耗费的东西(包括劳动)仅仅是一种生产成本或生产费用(二者意思相同,英文都是狆狉狅犱狌犮狋犻狅狀犮狅狊狋),它们是决定价值的因素,但本身并不直接就是价值。价值的形成(或者叫价值决定)既离不开生产,也离不开交换,价值是由供给(生产者)和需求(消费者)共同决定的。既然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那些影响交换价值均衡的因素,自然也就是影响价值决定的因素(蔡继明,1993)。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2卷,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即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引者注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85(四)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这种观点完全割裂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说,价值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但商品的社会属性是以自然属性为基础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抛开了使用价值这一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何以谈价值?其实,价值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虽然不像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那样一目了然,但也并非复杂到令人难以捉摸的程度。价值所反映的不过是商品生产者分工生产并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它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整个商品体(当然包括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种社会形式,具体地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均衡比例。既然价值本身就是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的均衡交换比例,怎么能说价值关系中不包含任何使用价值原子呢?三、马克思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以上诸种似是而非的命题,大多来源于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理解和误解。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马克思有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关系的论述,旨在弄清马克思的本来意图是什么,他想要说明什么以及实际说明了什么。(一)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反面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①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土地、资本②)和人身的生产条件(劳动力)的归属,即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马克思认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
本文标题:520论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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